电子承兑汇票的质押与保证
对于票据到期日先于主债务到期日的,质权人可在票据到期后行使票据权利,并与出质人协议将兑现的票款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继续作为债权的担保。
来源:山东金融票据网
电子商业汇票(电子银行承兑汇票或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的质押,是指电子商业汇票持票人为了给债权提供担保,在票据到期日前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中进行登记,以该票据为债权人设立质权的票据行为。
对于主债务到期日先于票据到期日,且主债务已经履行完毕的,质权人应按约定解除质押。主债务到期日先于票据到期日,且主债务到期未履行的,质权人可行使票据权利,但不得继续背书。
对于票据到期日先于主债务到期日的,质权人可在票据到期后行使票据权利,并与出质人协议将兑现的票款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继续作为债权的担保。
如果电子商业汇票进行质押,则必须记载下列事项:出质人名称、质权人名称、质押日期、表明“质押”的字样、出质人签章。等到电子商业汇票的质押解除时,则必须记载下列事项:一是表明“质押解除”的字样;二是质押解除的日期。
电子商业汇票的保证,是指电子商业汇票上记载的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保证该票据获得付款的票据行为。而电子商业汇的被保证人也因时间的不同而不同,电子商业汇票获得承兑前,保证人作出保证行为的,被保证人为出票人。电子商业汇票获得承兑后、出票人将电子商业汇票交付收款人前,保证人作出保证行为的,被保证人为承兑人。出票人将电子商业汇票交付收款人后,保证人作出保证行为的,被保证人为背书人。
在电子商业汇票进行保证时,必须记载下列事项。包括表明“保证”的字样;保证人名称;保证人住所;被保证人名称;保证日期和保证人签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