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业汇票发展的难点及对策

2017-05-31 15:00 4300

来源:中国农业银行盐城新都支行 江猛2009年10月,人民银行建成电子商业汇票系统(ECDS)并投产运行,标志着我国票据市场迈入电子化时代。与纸质票据

来源:中国农业银行盐城新都支行 江猛

2009年10月,人民银行建成电子商业汇票系统(ECDS)并投产运行,标志着我国票据市场迈入电子化时代。与纸质票据相比,电子商业汇票具有以数据电文代替纸质凭证、以计算机设备录入代替手工书写、以电子签名代替实体签章、以网络传输代替人工传递四大突出特点,有效提高了商业汇票业务的透明度和时效性,极大地克服了纸质票据操作风险大的缺点,节省了各方交易成本,促进了统一票据市场的形成。截至2016年末,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参与者共计426家,较上年末增加30家。2016年,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出票230.47万笔,金额8.34万亿元,同比分别增长71.89%和48.96%;承兑237.75万笔,金额8.58万亿元,同比分别增长72.89%和48.29%;贴现83.77万笔,金额5.77万亿元,同比分别增长69.09%和54.54%;转贴现325.08万笔,金额4.92万亿元,同比分别增长108.77%和122.26%。但是电子商业汇票毕竟处于起步发展阶段,市场运行仍然存在法律法规不健全、业务处理机制不完善、票据流通性较差等诸多问题,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的推广和发展,电子商业汇票的优势未能得到充分发挥。 


影响我国电子商业汇票发展的主要障碍

(一)电子票据相关法律规制建设严重滞后。随着电子票据业务的开展,现行《票据法》已滞后于电子票据发展的要求,不利于电子票据市场的长远发展。一是电子票据相关法律规范的效力层级偏低,相关法律依据不足。当前,电子票据的法律规范只有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该《办法》的效力层级为部门规章,效力层级偏低,缺乏《票据法》对“电子票据作为票据的有效形式”的认定。同时,电子票据的签发和流通是在网络上实现,采用的是无纸化的电子交易方式,交易签章通过电子签名的形式来实现。但是电子签名作为票据签章是否真正产生法律效力,在《票据法》中也并未作规定。由于电子票据在法律规定层面上的依据不足,将影响到电子票据支付和结算的法律效力及安全性,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我国电子票据的发展。二是电子票据配套法律体系有待完善。传统银行业务中具有法律效力的纸质票据行为,包括票据的签发、背书、转让、贴现、兑付等,如何在电子介质中应用,出现纠纷后电子形态的证据如何被法庭所接受等问题,是电子票据发展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二)电子商业汇票的流通性受限。流通性是票据业务最重要的特性,与纸质票据靠人来流通相比,电子商业汇票的特征决定了它只能以电子方式在计算机网络中流通。一方面,对企业来说,电子商业汇票开出后,伴随着交易的发生,常常需要背书、转让、贴现、转贴现、再贴现等多个环节,经过多次转手才能最终解付。这就要求电子汇票的出票人、收款人及流转过程中的各个被背书人都要开通企业网银业务,并且承兑人或承兑行(也可能是背书人、被背书人、贴现人)都要开通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否则,票据就会在流转中受阻,从而影响电子商业汇票的正常使用。另一方面,对银行来说,出于对办理电子商业汇票贴现的成本、手续的繁琐考虑,有的银行对几万元、几十万元小金额的电子商业汇票拒绝办理贴现。由于电子商业汇票使用流转的困难,不易被广大银行和客户接受,从而影响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的推广和发展。

(三)企业对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的认知度低。由于电子商业汇票尚处于推广初期,无论是大型企业,还是中小企业,普遍对电子商业汇票不清楚,对其便利、快速、高效等特征不了解,企业高管、财务主管对电子商业汇票的安全性、易用性和流通性还存在较多顾虑。一是对于电子商业汇票的安全性表示怀疑,由于电子商业汇票的业务实现方式是通过企业网上银行操作,部分企业对没有实体介质的电子商业汇票安全性存有疑虑;二是对应电子商业汇票的流通性缺乏信心,纸质商票已使用多年,交易流通渠道和贴现融资渠道均已成熟,但是,现阶段电子商业汇票接收度较低,加之银行业金融机构电子商业汇票贴现、转贴现因规模等原因,其积极性也不高;三是担心电子商业汇票操作困难,由于电子商业汇票多数操作处理均在客户端,由客户独立操作完成,企业担心不能快速掌握其业务操作,进一步影响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使用的积极性。

(四)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操作复杂、难度大。由于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是由人民银行建立起来的集中业务处理平台,而各商业银行各自按标准研发自己的业务系统,接入到统一的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中。所以,在实际的系统运营中,有的银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客户端设计繁琐,客户登录系统操作步骤多、手续麻烦;有的银行网上银行界面设计过于简单,缺乏必要的操作提示,对于待处理业务缺乏提醒功能。这些都增加了客户办理业务的难度,操作成功比较困难。目前对于企业来说,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并未真正实现全部过程电子化,实际业务办理手续依旧比较繁琐,如企业在申请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时,和办理纸质银行承兑汇票一样,依然需要向承兑银行机构提交真实、有效的证明债权债务关系的交易合同和其他证明材料;在申请贴现时,要提供证明其与前手真实交易关系或债权债务关系的合同等,且几乎全部是书面纸质的,并不能实现利用电子设备无纸化传输和网上审核批准,企业没有感受到票据电子化所能带来的高效率。

(五)电子商业汇票贴现利率不合理。现阶段电子票据贴现利率一般高于同期限纸质票据贴现利率,还不能完全适应市场需求,并且当前电子商业汇票贴现交易尚不够活跃,目前6个月以上期限的电子票据贴现利率形成的市场条件还不够充分,其贴现利率较短期限纸质票据贴现利率高出很多,并且当前电子票据流通性较差,增加了企业贴现客户融资成本,企业开展电子票据的积极性受到影响,长期限票据交易量相对较少。同时,由于电子票据转贴现利率的确定需要考虑贴现利率、剩余期限、流通性等更多复杂因素,交易双方围绕交易利率确定的交易成本明显上升,从而也对电子票据交易的时效性产生影响。

(六)电子商业汇票安全性不容忽视。电子商业汇票是新型的无纸化的支付结算工具,它是流转于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内的数据电文,因此随着电子商业汇票的使用,票据的真伪、保管、传递、诈骗等原有票据市场常见的风险将不复存在。但是电子商业汇票面临的信息技术安全风险问题依然值得关注,比如说数据文件丢失、系统运行瘫痪、网络遭遇攻击,各种病毒入侵,等等。一旦系统出现问题,势必将会造成债权债务的灭失并波及企业外部交易对象。尤其是近几年来,商业银行多次发生的系统宕机事件及网银诈骗事件等也进一步加深了客户对电子产品安全性的质疑。所以,与网上银行等电子产品推广初期所遇到的困难类似,企业对没有实体介质的电子商业汇票的安全性存有较大疑虑。

(七)电子商业汇票票据业务萎缩。近年来,随着商业银行支付结算品种的不断丰富,现代化支付系统的日益完善,企业可选择的银行支付产品和结算方式越来越多,相当部分的企业在资金支付方面比较容易接受现代化支付系统的大、小额支付业务和网上银行等电子银行业务,同时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县域企业一般都是产业结构比较单一、原材料以向农户收购为主的订单企业,在收购、生产、销售等环节的资金交易支付一般以现金、支票支付、汇兑及网上银行支付等方式为主,对传统的商业汇票和银行汇票等票据业务极少使用,造成近年来传统的票据业务逐年萎缩,部分基层银行机构几年来甚至未办理传统的纸质商业汇票业务,更谈不上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的推广。


促进我国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发展的对策建议

(一)完善电子票据发展的法律制度体系,规范电子票据行为。借鉴国际电子票据业务开展经验,结合我国实际,现阶段应从如下几个方面完善相关法律规范:一是尽快扩大电子票据司法解释。扩大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相关票据业务的法律解释,丰富实践中“书面形式”的内涵和外延,使其对票据业务的保护范围由以纸面票据为工具的支付结算,扩大到以数据电文为基础的电子票据支付结算。二是要确立电子签名应用于票据行为的法律效力,在法律上明确电子签名和手工签名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以保障电子票据业务的依法安全稳健运行。二是明确电子票据的定义。在制定电子票据相关法律时,必须要先明确电子票据的定义、电子票据的种类、电子票据的格式等,从而为发展电子票据业务指明方向。三是要明确电子签名的法律地位。电子票据的签发和流通是在虚拟的网上实现的,采用的是无纸化的电子交易方式,电子交易的签章只有通过电子签名的形式来实现,电子签名在电子票据制度中居于核心地位,其法律效力直接关系到电子票据的发展命运。因此,发展电子票据业务须首先明确电子签名的法律地位,制定出使用电子签名的法律规则,保证电子签名合法有效。四是要明确电子票据业务中涉及的各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制定电子票据相关法律制度时必须要明确客户、金融机构、网络服务商、电子认证服务机构以及监管机构等多方当事人的权力和义务。

(二)改善电子商业汇票受理环境,着力提高票据的流通性。电子商业汇票从出票到付款的所有环节均依托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完成,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高效稳定运行是电子商业汇票推广使用的前提。各金融机构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系统建设、管理,确保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尚未加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金融机构,要加快内部票据系统建设进程,尽快开办电子商业汇票业务,促进电子商业汇票在不同金融机构之间的流通转让。建立电子商业汇票企业名录,方便企业了解已开通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的其他企业相关信息,鼓励关联企业主动统一地加入金融机构网银系统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从而保证电子商业汇票能够完整的流通。探索将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根据企业实际交易自动形成的支付信用信息纳入征信范围,提升企业违约成本,促进培育社会信用环境,为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的持续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三)完善电子票据安全运行体制,维护交易双方合法权益。要降低客户对电子商业汇票安全性的顾虑,必须建立健全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的安全运行体制。一是要有一个法律认可的权威认证机构,对银行网上业务的准入从技术上、制度上。管理上进行安全鉴定和认证,对客户自身的信誉度进行评价,防止恶意侵占银行资金的行为,把好入市关。二是通过建立网上银行(含电子商业汇票)应急预案,防范风险,例如建立异地灾备系统和病毒防范等防范措施,确保系统运行的安全稳定。三是评估地完善网上银行安全防范体制,严厉打击利用电子票据进行金融犯罪的行为。四是要加强对网上银行日常业务的监督,督促网上银行切实遵守有关法律制度,确保网上银行业务安全运行。五是要明确银行与客户在维护电子票据业务安全时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以及在出现风险时银行与客户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四)降低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操作难度,充分发挥其快捷、安全、便利的优势。人民银行要不断完善ECDS系统和相关子系统的应用功能,提高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操作的便捷性,并牵头组织相关商业银行完善ECDS客户端操作界面,改变目前各银行电子商业汇票界面差异过大、客户操作难度大的局面。各商业银行要在人民银行的指导下,完善ECDS客户端操作界面,简化业务处理流程,为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全面和便捷应用创造条件;同时建立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咨询、投诉快速处理机制,指定专人处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办理过程中的问题,让客户能真正体验到电子商业汇票快捷、安全、便利的优势。

(五)加强市场引导和政策扶持,促进电子票据市场繁荣发展。一是在再贴现政策上给予电子商业汇票优惠。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办理电子商业汇票再贴现业务。通过再贴现政策优惠,引导金融机构积极办理电子商业汇票贴现和转贴现业务,畅通电子商业汇票贴现渠道。二是强化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监管,督促各金融机构严格按规定处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充分利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检测客户端,强化对金融机构拖延付款等违规行为的监控,强化电子商业汇票优势。三是各金融机构要加大对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推广工作的人、财、物等方面的资源投入,制定有利于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发展的绩效考核方法。要积极向上级机构争取专门的信贷额度和优惠政策,快速扩大网点业务开办率,有效提高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的推广发展。

(六)强化电子票据业务创新,充分发挥票据的结算及融资功能。一是围绕企业和行业票据管理和资金融通特点,定制综合化电子商业汇票产品和服务,促进票据业务和贸易融资相互促进发展。如可利用电商平台企业掌握买卖双方企业交易、信用信息的优势,开发平台两端大量中小企业共同参与的批量打包票据产品,进一步提升中小企业融资服务可得性和满意度。二是适应票据业务跨市场、跨区域发展的趋势,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有序探索电子商业汇票资产证券化业务、资管业务等创新业务,尝试将票据业务与其他金融业务进行组合创新,增强银行机构票据业务综合服务能力和发展潜力,为票据业务支持实体经济和金融市场发展提供综合化、多样化渠道和产品。

(七)实现业务培训与业务宣传相结合,提高客户对电子票据的认知度。首先,商业银行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培训作为银行整体业务宣传的重点,通过培训班、研讨会、银企座谈会和产品推介会等形式,对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的处理流程、注意事项和使用电子商业汇票的优点等向客户经理和客户进行系统讲解,增强业务宣传活动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其次,加强电子商业汇票在特定行业企业中的宣传和推广,注意引导企业转变观念,消解企业使用电子商业汇票的顾虑。第三,突出宣传电子商业汇票在便利企业融资、降低财务成本方面的优势,逐步提高企业对电子商业汇票的认识,以及推动相关行业企业对采用电子商业汇票作为支付结算工具的认同性。第四,给予电子票据发展政策支持。如可考虑利用优惠贴现利率,降低电子票据结算费率水平等措施提高产品的吸引力,加速对电子票据的推广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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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汇票 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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