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遇几类异常情形银行“有权拒绝开户”

李国辉 |2017-05-26 22:3318856

不法分子非法开立、买卖银行账户(含银行卡,下同)和支付账户,继而实施电信诈骗、非法集资、逃税骗税

作者:李国辉 来源:中国金融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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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发布通知要求银行和支付机构加强开户管理及可疑交易报告后续控制措施


本报北京5月25日讯 记者李国辉报道 近年来,不法分子非法开立、买卖银行账户(含银行卡,下同)和支付账户,继而实施电信诈骗、非法集资、逃税骗税、贪污受贿、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案件频发。部分案件和监管实践显示,一些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以下简称“支付机构”)在开户环节,客户身份识别制度落实不严,存在着一定的业务管理和风险防控漏洞,为不法分子非法开立账户提供了可乘之机;不少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在报送可疑交易报告后,未能对报告涉及的客户、账户及资金采取必要控制措施,仍提供无差别的金融服务,致使犯罪资金及其收益被顺利转移,洗钱等犯罪活动持续或最终发生。为进一步提高对上述违法犯罪活动的防范成效,切实维护社会经济金融秩序,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和合法权益,日前,人民银行发布《关于加强开户管理及可疑交易报告后续控制措施的通知》。

  通知要求,要加强开户管理,有效防范非法开立、买卖银行账户及支付账户行为。通知强调,银行机构和支付机构要切实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杜绝假名、冒名开户,并严格审查异常开户情形,必要时应当拒绝开户。对于不配合客户身份识别、有组织同时或分批开户、开户理由不合理、开立业务与客户身份不相符、有明显理由怀疑客户开立账户存在开卡倒卖或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等情形,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有权拒绝开户。根据客户及其申请业务的风险状况,可采取延长开户审查期限、加大客户尽职调查力度等措施,必要时应当拒绝开户。

  通知强调,加强可疑交易报告后续控制措施,切实提高洗钱风险防控能力和水平。一是注重人工分析、识别,合理确认可疑交易;二是区分情形,采取适当后续控制措施,建立健全可疑交易报告后续控制的内控制度及操作流程。通知还要求,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惩违法违规行为。


加强防控措施 有效防范新型违法犯罪风险

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就《关于加强开户管理及可疑交易报告后续控制措施的通知》答记者问


日前,人民银行发布《关于加强开户管理及可疑交易报告后续控制措施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就《通知》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通知》出台的背景与主要意义是什么?


  答:中央深改组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完善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监管体制机制的意见》,将“三反”监管体制机制确立为推进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维护经济社会安全稳定的重要保障。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四十次集体学习时强调,必须充分认识金融在经济发展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切实把维护金融安全作为治国理政的一件大事。近年来,我国金融市场快速发展,金融工具日新月异,金融体系逐渐完善。但与此同时,一些新型金融风险也在不断显现,如不法分子非法开立、买卖银行账户和支付账户继而实施诈骗、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这些风险暴露出:一是一些银行机构和支付机构在开户环节存在一定的业务管理和风险防控漏洞,为不法分子非法开立账户提供了可乘之机;二是不少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在报送可疑交易报告后,未采取必要的内部控制措施,仍提供无差别的金融服务,违法犯罪资金得以继续转移。

  2017年,人民银行针对开户管理和可疑交易报告后续控制相关事项,系统梳理研究国内外相关制度规定和业务实践经验,拟定《通知》讨论稿,广泛征求相关金融机构的意见,确保《通知》的科学性和可行性。《通知》基于客户准入、维持和退出的全流程,对开户管理和可疑交易报告后续控制提出具体要求,有效弥补了当前反洗钱制度的薄弱点,有助于进一步明确反洗钱义务机构的洗钱风险管理责任,加强防控措施,有效防范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风险,对预防洗钱犯罪、维护经济金融秩序、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和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问:《通知》在开户管理方面有什么关键变化?


  答:《通知》在开户管理方面的关键变化主要有两个方面。第一,根据中国人民银行2016年发布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支付结算管理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6〕261号),银行机构和支付机构对于三类异常开户情形“有权拒绝开户”。《通知》拓展了“有权拒绝开户”的适用范围。第二,《通知》首次提出,银行机构和支付机构对于异常开户行为,应当审查、判断客户及其申请业务的风险状况,根据审查、判断结果决定是否采取延长开户审查期限、加大客户尽职调查力度等措施,对于有充分理由怀疑客户与违法犯罪活动相关的,“应当拒绝开户”。

  

  问:《通知》提出多项客户身份查验方式,银行机构和支付机构在开户环节是否必须一一运用这些方式?


  答:在开户环节,各银行机构和支付机构要区别客户风险程度,有选择地采取合理的某项或多项查验方式,确保针对客户身份的查验强度与客户风险程度相符。

  

  问:《通知》关于可疑交易报告后续控制措施相关要求的主要考虑是什么?


  答:《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6〕第3号)已对义务机构如何履行报告义务作了全面规定,但没有涉及可疑交易报告后是否以及如何对相关可疑客户和账户采取适当的内部控制措施。在具体业务实践中,可能会出现义务机构虽然报送了可疑交易报告,但仍继续为可疑客户或账户提供金融服务,致使相关金融服务被犯罪分子利用。《通知》明确,义务机构既要重视对可疑交易报告质量的管控,又要重视报告后对相关风险的持续监测和管控,及时采取适当的内部控制措施,有效防范本机构被洗钱、恐怖融资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利用的风险。

  

  问:各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在采取可疑交易后续报告控制措施时应遵循什么原则?


  答: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在加强可疑交易报告后续控制措施时,应当遵循“风险为本”和“审慎均衡”原则。所谓“风险为本”,即对可疑交易报告工作实施全流程管控,合理评估可疑交易的可疑程度和风险状况,采取适当的后续控制措施,切实提高反洗钱对预防犯罪的作用。所谓“审慎均衡”,即审慎处理账户交易管控与消费者公平交易权利之间的关系,合理使用限制账户交易的措施,平衡好控制洗钱风险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之间的关系。

  

  问:可疑交易报告后续控制措施是否会对客户金融服务和资金安全产生影响?


  答:对可疑交易报告采取后续控制措施是国际通行做法,主要目的是防止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被洗钱、恐怖融资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利用。根据《通知》对可疑交易报告采取后续控制措施,对于正常客户及其正常业务,不会产生任何影响。对于可疑客户及其可疑交易,金融机构及支付机构应采取有效措施进行人工分析识别,予以核实,并在经机构高层审批后方能采取适当的内部控制措施。这些措施只限于对可疑客户交易的方式、规模、频率等进行一定限制,或在风险特别高的情况下停止对客户的金融服务或终止与客户的业务关系,但不会影响客户对其账户内合法资金的所有权。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在落实《通知》时,应当秉持“风险为本”和“审慎均衡”的原则,建立相应的内控流程和严格的审批程序,合理评估可疑客户、账户及资金的可疑程度和风险状况,进而采取合理的后续控制措施。

  

  问:为有效落实《通知》要求,金融机构及支付机构需要开展哪些工作?


  答:为有效落实《通知》要求,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应当修订完善相应的内控制度、操作流程和业务系统;加强人员培训,引导柜面、内控合规等相关人员正确理解并执行《通知》要求;做好宣传工作,促进社会公众对《通知》内容的准确理解和支持。人民银行也将加强社会宣传,并加强对义务机构的监管,将其落实情况作为监管评级与执法检查的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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