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产业金融控股集团监管

2017-05-26 10:443180

近年来,在金融深化改革创新的背景下,各类金融控股集团不断涌现,产业资本主导的金融控股集团发展尤为引人关注,在集成资源的同时,也加剧了实体经济与金融体系、各金融业态之间的风险共振。

    来源:金融时报

    

    近年来,在金融深化改革创新的背景下,各类金融控股集团不断涌现,产业资本主导的金融控股集团发展尤为引人关注,在集成资源的同时,也加剧了实体经济与金融体系、各金融业态之间的风险共振。


    近年来,在金融深化改革创新的背景下,各类金融控股集团不断涌现,产业资本主导的金融控股集团发展尤为引人关注,在集成资源的同时,也加剧了实体经济与金融体系、各金融业态之间的风险共振。如何建立与之相适应的监管体系,有效防范风险,促进产融结合,值得思考和探索。


    产业金融控股集团发展呈现“三化特点”


    据初步统计,全国现有各类产业金融控股集团约30家,其中广东因市场开放程度高、民营经济活跃,成为发展先行地。在现有金融控股集团中,近一半属于产融结合型,呈现与传统金融控股集团不同的新特点:


    一是控股资本地产化。房地产企业经过前期发展,积累大量资本,加速持股金融机构。广东多家大型房企均设立了金融控股集团,个别银行房企持股比例上升较快。


    二是扩张路径逆向化。区别于传统由“银行主导、向外延伸”的路径,产业金融控股集团呈现由“准金融机构——非银行金融机构——银行机构”的逆向扩张。究其原因,除银行牌照的稀缺性外,各类准金融以及非银行金融机构资本的灵活性不可小觑。特别是保险资金,因其期限长、成本低、投资广,已成为各大产业资本扩张的“加油站”。


    三是组建方式多元化。区别于传统金融控股集团,产业资本采取差别化、多元化组建方式:对准金融机构,以发起设立子公司、全额控股为主;对保险、证券机构,采用“发起设立%2B股权收购”相结合的方式;对银行机构,则大多以机构改革重组或增资扩股为契机,持股乃至控股。


    产业金融控股集团发展衍生“三大问题”


    产业金融控股集团在快速扩张中,存在以下风险问题:


    一是产业资本加剧“脱实向虚”倾向。目前,部分产业金融控股集团并未基于实业需要,以拓展金融业务,反哺实体经济。部分实体企业跨界并购金融业,放弃主业创新,或将资金过度投向房地产,或将金融业务作为“转型利器”,导致金融资源“脱实向虚”,助长资产价格泡沫,加剧产业空心化,削弱创新发展能力,阻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战略实施。


    二是银行业金融机构面临“一体共振”风险。金融控股集团公司治理结构复杂,各类金融业务交叉开展,经营风险难防、难控。银行机构作为集团内金融业务的“枢纽”,往往成为风险的集聚点和承担者。首先是关联交易风险。如集团利用债务资金虚假注资,导致实际资本充足率和风险抵御能力不足;或将银行资金自融自用,内部交易放大杠杆;甚至让持股银行承担内部交易损失,直至承担成员企业流动性救助责任。其次是交叉传染风险。多元化持牌路径下的产业金融控股集团,公司治理结构往往错综复杂,各子公司直接或间接交叉持股,结成了一条环环相扣的“风险链条”。银行机构风险敏感度高、社会关注度高,极易受到其他成员企业的风险传染。再次是信用外溢风险。银行社会信用价值远远高于其他金融机构,有明显的外溢性,存在信用被借用、冒用、滥用的风险,危及银行声誉。


    三是外部监管处于“无从下手”困境。在我国现有的监管体系下,产业金融控股集团因其实业属性,无法直接纳入金融监管范畴,相关监管部门仅能按分业监管原则,对集团下单个金融机构业务实施监管,集团层面的整体业务情况处于监管真空;同时,各金融监管部门存在标准不一、协调不畅、信息不对称等问题,客观上为集团监管套利行为提供了空间。


    强化产业金融控股集团监管的“三项策略”


    针对上述问题,监管部门应立足在发展中规范,积极改进监管机制和方式,在有效防范风险的前提下,引导产业金融控股集团发挥产融结合、服务实体经济的积极作用。


    一是强化顶层设计,实现“全覆盖”监管。一方面,借鉴英国的“围栏”原则,要求产业金融控股集团下设单独的金融控股公司,专门承担各类金融企业和业务的管理职责,把金融业务围护起来,整体纳入监管范畴,使得金融监管“有的放矢”;另一方面,借鉴美国“伞式监管+功能监管”经验,在分业监管的基础上,指定部门对金融控股集团实行并表监管,强化对公司治理、关联交易、资本充足率的监管,同时,牵头负责跨部门协作,扫除监管空白,遏制监管套利。


    二是把好准入关口,强化“源头性”治理。建议针对金融控股集团的特性,为其“量身打造”专门的准入管理政策。在准入前,对已经持有一个及以上金融牌照、拟设立金融控股集团的企业,增加其在公司治理、股权结构、资金来源、风险防火墙、会计核算、信息披露等方面的要求,严防短期套利资本,严防集团风险外溢。在准入后,加强对金融控股集团的持续监管,关注实业与金融资本的后续融合,探索建立促进产融结合发展的监管指标体系;对发现违背产融结合原则、引发银行机构不审慎经营行为的控股企业,采取严厉的监管措施,并将相关情况纳入股东不良记录。


    三是规范股权管理,推动“阳光化”发展。股权治理是提高金融集团发展透明度和监管有效性的核心。建议银监会先行探索设立全国统一的银行业股权托管中心,对非上市银行机构股权质押、转让、诉讼、拍卖以及信息披露、股权信息查询等进行统一规范管理。待条件成熟后,推动设立全国金融业股权托管中心,提高金融集团股权结构透明度,有效缓解信息不对称。 (作者为广东银监局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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