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贷人条例脚步放缓 贷款通则修改或先行

2009-04-30 09:35670

被市场寄予厚望的《放贷人条例》今年推出的可能性或许不大。

    接近央行的权威人士透露,国务院法制办4月中旬才刚刚开始对此条例进行首次调研。由于条例被列入法制办的立法二档,今年推出的可能性也许不大。

    “虽然央行对《放贷人条例》非常重视,但央行向国务院法制办提请草案时并未将此列为今年的立法一档。”该人士称,列为一档的是《征信管理条例》,该条例央行酝酿筹备的时间超过6年,立法条件可能比《放贷人条例》更成熟。

    不过该人士称,央行正积极修改《贷款通则》,“作为部门规章,出台会更容易一些。若能将民间借贷的一些内容加入其中,也可以解决当务之急”。

    《放贷人条例》今年或暂缓推出

    上述权威人士称,央行力推《放贷人条例》的一个重要原因是为了给正常的民间金融一个出路,以便引导规范其发展。“严格地讲,这种放贷人指经过工商注册的企业法人,而不是自然人。”该人士称,当然,自然人也可以通过工商注册一人公司成为合法的放贷人。

    其次,这个放贷人须具备一定资质条件,比如资金实力雄厚,资金来源合法等。

    第三,放贷人贷款利率应该公开透明,真实合法,禁止各种不正当的额外收费。

    此外,放贷人须对其贷款负有一定监督责任,不能向国家禁止的领域投入贷款。当然,条例也会对借款人用途进行一些禁止性限制。

    令立法者头痛的是,民间金融形式众多,且各地差异较大,很难通过一个统一的法规来规范。

    第二个问题是“合法”与“非法”区分很难。比如,一些民营企业向员工集资折成股份,这算是合法还是非法?此外,企业或个人向特定多个人集资是否合法?

    第三是关于放贷人的管理问题。是交由地方管理,还是由当前的金融监管当局监管。对于一些贷款机构,央行和银监会都有监管职责,如何划分双方权责。

    “尽管《放贷人条例》草案已修改多次,但仍有不少问题存在争议,需要进一步厘清。”接近国务院法制办的人士称。

    近 年在各地兴起的小额贷款公司无疑将纳入《放贷人条例》来规范。目前此类公司开办由地方政府批准,在当地工商部门按照一般企业进行注册。从事贷款类金融活动 却不被纳入金融监管当局监管是否合适?如果交由地方监管,后者目前并无能力监督其资金流向,是否仍由目前金融监管部门监管?

    最后,还存在监管责任与问题承担对等问题。目前正规金融由银监会监管,但地方金融机构出了问题常常是由地方政府承担责任,并负责善后处理,而后者对金融机构的经营活动、资金去向并不清楚。这让地方政府叫苦不迭。

    要厘清上述种种问题,并非易事。而据上述接近法制办的人士称,国务院法制办人手有限。由于《征信管理条例》列为央行提交的立法一档,今年的重点无疑是这一条例,有关人员能有多少精力调研《放贷人条例》很难说。

    《贷款通则》修改难题

    现行使用的《贷款通则》是人民银行于1995年7月颁布试行的。“十多年一直没有修改。”某大行信贷人士称。

    2000年前后,央行酝酿修改此通则。2004年4月,人民银行和银监会公布了《贷款通则》(修改意见稿),“但由于此后市场环境变化很大,该稿公开征求意见后并未施行,目前央行正在进行深入的修改研究”。央行有关人士证实。

    上述权威人士称,《贷款通则》修改同样面临几大难题。
 

    首先是关于贷款资金用途限制问题。在原《贷款通则》21条规定,借款人不得用贷款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不得用贷款炒买炒卖有价证券、期货和房地产。 在金融创新层出不穷的今天,股本权益投资已经被突破,如最近银监会出台的并购贷款政策,实质就是一种股本权益性投资。而关于房地产投资,目前银行实际上也 涉及甚多。为解决房地产企业融资难问题,“国30条”提出加快推出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如果允许银行牵头发起,也将突破原有通则的一些限 制。

    “如何对贷款用途进行准确合理的限制,牵涉到诸多方面的考虑。”央行有关人士称。

    其次是不良贷款核销问题。原有《通则》对银行不良贷款核销没有做出明确规定。这使得银行在管理和处置不良资产面临很多难题。

    “信用卡消费贷款中的不良部分由于多年不能及时核销,给银行会计核算带来很大麻烦。”建行信用卡中心总经理赵宇梓在两会期间接受记者采访时深有感触。

    但是,财政部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对国有控股银行的不良资产核销有种种限制。“解决这一问题要与财政部等部门做很多协调工作”。

    第 三,原有通则25条规定贷款人“不得在借款合同之外收取任何费用”。这在不少银行人士看来是很不合理的。国外银行机构除了收贷款利息外都会收相应贷款费 用。“目前各银行在实际操作中也会以各种名目收取一定费用,但又不能写入合同,如果真正遇到法律纠纷就相当麻烦。”北京某股份行法务部人士称。

    最后,关于贷款人的范围。原有规定为境内设立的中资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城乡信用合作社及其他经营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公司以及一些民间金融贷款组织能否被纳入规范中还有值得商榷。

    此外,贷款利率限制、由于金融创新出现的贷款转让等问题也需要重新规范。

    “以前通则由央行制定修订,如今还有三家监管机构需要协调,而且有些地方还会涉及到国务院其它部门,期望很快出台也不是很现实。”前述权威人士称。

    他认为,出台《放贷人条例》和修订《贷款通则》并不矛盾,“二者法律位阶不同,调整的内容也有很大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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