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山区拱辰街道一村支书非法侵占集体资金55万余元获刑
北京市房山区拱辰街道某村党支部书记李某,违反村级财务管理办法的规定,以发放工资、奖金的名义非法占有村集体资金55.7万元。5月22日上午,房山区法院一审以李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7个月。宣判后,李某表示不上诉
北京市房山区拱辰街道某村党支部书记李某,违反村级财务管理办法的规定,以发放工资、奖金的名义非法占有村集体资金55.7万元。5月22日上午,房山区法院一审以李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7个月。宣判后,李某表示不上诉。
公诉机关指控,自2005年10月起,李某任房山区拱辰街道某村党支部书记,是该村的财务负责人。2010年至2013年,李某违反相关规定,以发放工资、奖金的名义非法占有村集体资金共计人民币55万余元。
对于公诉机关的指控,李某及其辩护人认为,不应将他人超额领取的工资作为李某的犯罪数额,并辩称发放奖金仅属于违规行为,不构成犯罪,发放的奖金不应计入犯罪数额。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利用担任村党支部书记和财务负责人的职务便利,个人决定为自己和村主任多支取工资,是利用个人职务便利使村集体财产脱离村集体控制的行为,至于支取财物后由谁实际占有,并不影响其犯罪数额的认定。
此外,村委会干部通过“两委会议”方式为自己以及他人发放奖金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本案中,李某在未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情况下,仍然发起召开“两委会议”,并在简单通报后决定使用集体经济所得收益为他人发放奖金,属于私分村集体财产并据为己有,损害了村集体利益及村集体成员合法权益。
法院合议庭经过合议后当庭对该案宣判,法院认定李某犯职务侵占罪,鉴于李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并积极退缴部分赃款,有悔罪表现,判处李某有期徒刑1年7个月。李某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来源:北青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