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Fintech到RegTech:金融颠覆性革命
据德勤研究报告,目前全球掌握RegTech技术的企业主要分布在欧美,我国必须设法尽快弥补这一短板。基于金融跨国监管合作已成客观要求,我国理应在注重与他国监管合作的同时,最大限度争取到制定全球性监管科技规则的主动权。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张锐
据德勤研究报告,目前全球掌握RegTech技术的企业主要分布在欧美,我国必须设法尽快弥补这一短板。基于金融跨国监管合作已成客观要求,我国理应在注重与他国监管合作的同时,最大限度争取到制定全球性监管科技规则的主动权。
央行日前正式向外界公布成立金融科技(FinTech)委员会,以加强金融科技研究规划和统筹协调,央行同时强调要通过金融科技委员会强化监管科技(RegTech)的应用实践。外界注意到,这是RegTech首次出现在金融监管部门的正式对外表述中。作为携带着强大科技基因的全新力量,无论FinTech(Finance Technology)还是RegTech(Regulation Technology),都将对全球金融业带来重大的革命性影响。
根据国际金融稳定理事会的定义,金融科技,就是技术带动的金融创新,即金融供应商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生物科技及人工智能等各种技术创造与优化业务模式、应用流程及产品和服务。目前最具广泛意义的是,金融机构可在对客户数据分析与占有即所谓的KYC (know your customer)的基础上,运用云计算定制产品与服务,同时以分布式记账为核心的区块链技术已在少数金融机构试测,未来以虹膜识别、指纹识别和人脸识别为手段的生物科技及机器学习(ML)与人工智能(AI)技术都将与金融深度耦合,金融科技将呈现多元化生态。
金融科技推动了传统金融机构转型,加快了金融产品的迭代与创新,催生了许多新金融业态,从总体上提高了金融资源的配置效率和金融机构的运转效果,但也出现了不少外溢风险或说是“创造性破坏”。如金融科技使跨界金融服务日益丰富,不同业务之间相互关联、渗透,风险的传染性更强,金融科技所形成的信息流撕破了风险传导的时空限制,风险传播速度更快;金融科技创新产品过度包装,风险隐蔽性更强,监管套利盛行;金融科技会导致数据资源被滥用、侵犯个人隐私,网络安全隐患突出等。而实际上,金融科技有着与传统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本质,监管的核心要求是在高效的同时保持稳定,而且任何国家金融科技的创新都不是没有边界的,从这个意义说,正是金融科技的倒逼,使监管科技走向前台,或者说RegTech就是从FinTech世界中扩展出来的细分领域。
但是,RegTech并不完全是为监管机构而生,很大程度上是金融企业的应变式主动性选择。英国金融市场行为监管局(FCA)将监管科技描述为“运用新技术,促进达成监管要求”,而国际金融协会则将RegTech定义为有助于高效达成监管、合规要求的一类技术应用。简言之,RegTech就是“以科技应对监管”的颠覆性创新。
金融危机以来,欧美国家针对金融市场的监管政策不断收紧,巴塞尔协议III等国际性金融法规也不断提出更高要求,金融机构遵守监管法令的成本骤增,仅近5年全球金融服务行业的合规成本每年就达1000亿美元。为顺应监管要求,金融服务商开始与RegTech公司合作,引入RegTech产品。据数据公司CB Insights预测,全球对RegTech的需求在2020年将达1187亿美元。
按德勤《监管科技是新的金融科技吗?》的报告,监管科技具有以下几个核心特点:首先是敏捷性,即对错综复杂的数据组进行快速解耦和组合;第二是速度,即能及时生成报告与解决方案;第三是集成,即共享多个监管的数据结构,并对多项规定的众多要求形成统一的合规标准。具体到金融行业,RegTech的最大优势就能实现纸质报告流程的数字化、减少基于监管的人力激励支出及集中化满足监管要求,有效降低成本。可视性的结果是驱动金融机构的合规成本降低50%,同时,RegTech能帮助金融机构无缝对接和系统嵌套监管政策,及时自测与核查经营行为,完成风险的主动识别与控制。
当然,金融机构大量采用RegTech更强化了监管机构采用RegTech的倒逼力量,否则必然形成监管者与被监管者十分严重的信息不对称以及更为高级、更加隐蔽的监管套利行为。而对监管机构而言,运用RegTech,不仅能快捷感知与发现金融风险,提升监管的实时性,能迅速而准确地识别与捕捉违规操作,继而及时警示与制止,在大大降低监管成本的同时提升风险防范的精准性与有效性。
看得出,在实现监管目标上,金融企业与监管机构完全可通过RegTech达到一致与趋同,还能最大限度保护消费者利益,强化金融供给商的客户黏性。尤其重要的是,借助RegTech,监管机构可力避因强势或过度监管压制金融创新,从而在监管与市场之间找到平衡机制。因此,RegTech是驱动金融业与监管层双重创新的强大动能,是达到多赢化效果的安排。
如此巨大的革命性价值,促使国际证券委员会成立了专门的工作组深入调研RegTech,国际金融机构发布报告,讨论如何应对该新兴领域发展路上的障碍等问题,而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的“监管沙箱”探索最具影响性。该沙箱通过提供缩小版的真实市场,允许FinTech企业大胆尝试创新产品、服务模式,及时发现并且规避产品的缺陷和风险隐患,监管者也可通过测试来掌握创新本质,有效评估风险,并判断对现有监管规则的影响,从而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促进金融创新。
无疑,“监管沙箱”模式对我国极具借鉴意义。但需强调的是,我国金融科技体量规模在全球能与美国平起平坐,相应的金融监管也走在各国前列,不过,据德勤研究报告,目前全球掌握RegTech技术的企业主要分布在欧美,我国必须设法尽快弥补这一短板。基于金融跨国监管合作已成客观要求,我国理应在注重与他国监管合作的同时,最大限度争取到制定全球性监管科技规则的主动权。
(作者系中国市场学会理事、经济学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