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案例】民生银行起风波:"飞单"案3年未解决
民生银行航天桥支行“假理财”事件还没结束,一起多年前民生银行西客站支行发生的“飞单”事件开始发酵。
来源:金湘圈 作者:汉杰
民生银行航天桥支行“假理财”事件还没结束,一起多年前民生银行西客站支行发生的“飞单”事件开始发酵。2013年在民生银行西客站支行购买了理财产品,出现了“飞单”事件,谈判已长达三年,一直没有得到确切的回复。“飞单”事件的频发应引起各商业银行的高度警惕。
【案例概述】“隐晦”的“飞单”事件
近日,民生银行航天桥支行“假理财”案持续发酵。4月28日上午10点,数十名投资人聚集在民生银行北京分行总行的大楼前。投资者表示,民生银行原定于27日与投资者们签订赔付协议,但截止28日上午,协议尚未签订。
除航天桥支行的投资者之外,现场有数十名此前在民生银行西客站支行购买理财产品的投资人也前来与民生银行谈判。据投资人称,他们多是在2013年在民生银行西客站支行购买了理财产品,出现了“飞单”事件,谈判已长达三年,一直没有得到确切的回复。
4月28日上午,西客站支行的维权客户与民生银行总行副行长王磊、总经理刘文等进行谈判,希望能够与航天桥支行并案解决假理财事件。投资人谈判代表称,民生银行北京分行承认西客站支行与航天桥支行事件实质相同,但以表现形式不同为由,拒绝了投资者代表并案解决的提议。目前,投资者仍在与民生银行进一步交涉。
面对投资者们的质问,王磊称,西客站支行与航天桥支行事件本质相同,问题惊人相似,所谓的营销话术即骗术都是如出一辙。民生银行北京分行认为西客站支行与航天桥支行事件一样,都是张颖和贺姓行长的个人行为,但西客站支行与航天桥支行事件的表现形式不同。西客站支行的事件更隐晦,西客站支行的维权客户所签订的合伙协议管理人均为华夏恒业投资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托管人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没有盖民生银行的章,一开始设计的时候就是要逃避所有的监管。王磊同时表示,民生银行并没有回避责任,但作为当事人双方,很难认定双方的责任有多大。
【案件回顾】“飞单”案维权三年无果
民生银行西客站支行事件,距今已发生四年之久。2013年10月29日,吕女士在民生银行西客站支行营业大厅,经理财经理李某推荐,购买了一份理财产品。李某告诉吕女士,银行现有一款一年期零风险保本保息的理财产品,年化收益率为11%,半年付息,但由于银行规定购买这款理财必须通过他行转账。吕女士在李某的操作指导下,将民生银行里的115万元存款转到中行,通过他行POS机转账完成了操作过程。
对于如此高的收益率,吕女士也曾表示怀疑,但由于李某极力担保,并且吕女士此前购买的相似的理财产品已经兑付本息。出于老客户对民生银行的信任,吕女士签下了合同,约定2014年11月5日到期归还本息。
合同到期之际,吕女士并未如期收回银行承诺的本息。2015年3月初,吕女士到民生银行西客站支行查账,发现2013年购买理财产品时在对账单上仅有支出115万元的记录,但资金去向不明,这才明白自己上当受骗的事实。
此后,吕女士三番五次来到民生银行西客站支行,找贺姓行长和理财经理李某,希望能讨回一个说法。但银行人员表示,贺姓行长已经辞职,李某也不知去向。
由于合同上的管理人为“华夏恒业投资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吕女士于2015年3月找到华夏恒业的冯姓经理,但冯姓经理表示所有投资者的资金都已投进项目,资金还未回笼,目前无法兑现。此后,华夏恒业以多种手段为由拒绝履行责任,一直拖延至今。
对于审查立案的过程,投资人杨女士表示,此前他们曾到北京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总队报过案,但对方表示证据链还未收集齐,贺姓行长没有找到,所以一直无法立案调查。
【案件启示】银行责任及风险分析
民生银行西客站支行的“飞单”事件与航天桥支行的理财骗局本质相同,但也存在明显的区别。西客站支行事件没有盖民生银行的章,并将管理与托管责任外包,完全逃避了民生银行的监管责任,作案手段相当隐晦及高明。西客站支行事件中确实看不出民生银行有直接责任,只能看出银行的工作人员在销售过程中有问题。但涉案工作人员难脱虚假销售、欺诈嫌疑。
“飞单”事件的频繁发生,根本原因是犯罪嫌疑人思想道德腐化堕落,无底线的追求利益,铤而走险;其次是商业银行内部的金融腐败以及银行监管的缺失;再者,理财客户的自我防范意识不强,对于银行工作人员过分信赖,不加区分,而且面对高利息回报时不考虑高回报潜在的风险。从银行风险层面进行分析,主要有以下两点:
(一)银行的连带责任
银行工作人员在银行进行理财产品的销售,这种销售行为是职务行为,银行需承担连带责任。目前,理财产品中“飞单”频发,尽管银行不承担主要责任,但银行应根据责任大小先行承担赔付责任。因为只要是在工作时间、在工作场地通过工作人员售卖的产品,客户就有理由相信这是银行员工的职务行为而非个人行为,银行必须承担连带责任。据悉,此次涉事员工是在正常营业时间、借助银行场所进行推销,使理财客户误以为购买了银行自主发行或代销的正规的理财产品。
(二)银行后期声誉风险不容忽视
其实此类“飞单”案例中银行所受到的声誉损失远大于受害者所遭受的经济损失。对于银行来说,应该积极地协助警方调查,将问题调查清楚,并经法院的公正审判,厘清责任。
虽然大多数银行在案件爆发之后,均会声称案件系员工个人行为,与所在单位无关。但实际上,该类案件反映了当前银行业面临着很大的内控与声誉风险。银行业目前有三种岗位的风险很难控制,即柜台操作、信贷经理以及理财经理所在岗位潜在的风险。柜台操作岗位风险,随着各个银行作业系统的升级,此岗位的内控风险已经很小了。现在最难控制的就是信贷经理、理财经理两类岗位的风险。
【对策建议】防范飞单事件频发的建议
目前“飞单”事件频发,风险发生后,客户都称受到了客户经理的误导,以为该产品是银行发行的产品。实际上,这类产品合同的产品管理人都不是商业银行,而与客户签订合同的也非商业银行,合同中没有商业银行的LOGO,更没有商业银行的公章或者业务章。从长远来看,“飞单”案件的有效遏制还有赖于理财市场的逐步完善。“飞单”产品从性质上看,多属于收益高、风险高的私募产品,此类产品很多资质较差甚至是虚假的项目,在无法通过银行、信托风控关的情况下,往往采用理财模式来包装募集资金。而银监会发布的《关于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规定,商业银行代销代理其他机构发行的产品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或股权性资产的,必须由商业银行总行审核批准。对于银行,为了切实应对“飞单”事件,我们建议:
1.加强内控建设
首先,银行需要加强自身内控体系建设,确保各流程、各岗位均在有效的监督与制约下开展相关业务活动。同时,银行应严格把好客户经理选人关,银行配备的客户经理不应是信贷员和存款外勤“翻牌”,更不应是分流富余人员的渠道,而应是银行工作人员中德、智、美都比较优秀的人才群体。其次,内控建设回归到激励机制上来。当前现实的问题是,银行将员工当作了赚钱的工具、而员工将银行当成了赚钱的平台。对银行缺乏归属感、忠诚感,只考虑去赚钱,不考虑职业生涯的声誉。银行内控制度的建设还是要回到激励机制、职业伦理等方面上来。
2.加强外部监督
外部监督一直是银行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机制,有了强有力的外部监督,银行的发展才能有更为全面的保障,银行各项业务的安全性也才能够有效地实现。银行要借用外部监督的专业优势和范围特点,形成内外部连同监督的环境和运作机制,能够更好地确保银行各项业务的正常进行,进而达到对银行风险更深层次、更广范围的预防。
3.对客户进行针对性宣传
“飞单”事件的频发,也透漏出理财客户自身的自我保护意识不强,对理财产品的相关知识了解不够,同时也存在针对银行员工的过分信任,这些客户自身的缺陷为“飞单”提供了更大的发展机会。因此,银行应针对上面有关内容及相关法律法规对客户进行宣传培训,如有必要制定成册,防止客户盲目购买“假理财产品”。
尽管此类“飞单”产品进行了大量精心包装,但有些操作流程存在“明显硬伤”,理财客户应利用这些“硬伤”进行理财产品正规性的初步判断。比如在飞单销售环节,投资者资金基本不会划入银行指定的理财专用账户,而是直接流向企业或个人账户,若投资者对此有所警觉;其次,正规银行理财产品合同都会盖“公章”,而不是以银行支行储蓄业务章等进行替代;此外,按照相关规定,银行发售普通个人客户理财产品时,需公布所售产品在“全国银行业理财产品登记系统”的登记编码,客户可依据该编码在“中国理财网”进行查询,避免买到“飞单”产品。
文章节选自《商业银行零售业务风险案例每月精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