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SPV在跨境投资中的作用
中国企业走向国际已成为不可逆转的潮流。那么问题来了,中国企业该使用哪一个载体来进行境外直接投资呢?目前,先设立境外特殊目的公司SPV(Special Purpose Vehicle)再进行境外直接投资的间接模式
中国企业走向国际已成为不可逆转的潮流。那么问题来了,中国企业该使用哪一个载体来进行境外直接投资呢?目前,先设立境外特殊目的公司SPV(Special Purpose Vehicle)再进行境外直接投资的间接模式,是国际投融资的主流。目前,为数众多的国际化投融资都是通过在境外的离岸中心(如香港、英属维尔京群岛、开曼群岛、百慕大群岛、马恩群岛、美国特拉华州等地区)设立特殊目的公司来进行。
这些离岸中心都实用英美法系的普通法,与国际化投融资的准据法原则保持一致。国际化投融资仍然是欧美发达国家主宰的游戏,普通法是普通适用的法律规则 SPV是独立的法律实体,可以承担一些契约责任,从而实现与中国境内母公司的法律责任隔离。SPV可以基于境内外第三方的担保直接向境外机构进行债务融资(贷款或发行债券),在境外筹措资金。境内母公司所承担的担保责任,与其直接承担法律实体的运营责任相比要轻得多
除设立SPV外,直接利用境内机构进行跨境投资也是常见模式之一。直接将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作为对外直接投资的主体,最大的便利是可以直接以境内资产或权益向银行担保,在中国境内完成融资。除以上两者之外,混合使用境外SPV和境内机构,建立境内外联合体,充分享受境内外不同实体带来的便利,也是跨境直投的选择之一。
境外直投的批准与登记 中国企业无论是直接以境内实体还是设立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进行境外直接投资(ODI,Overseas Direct Investment),都归属于资本项目。境外直接投资的前置条件是,依具体投资项目的不同,需要获得国家发改委和/或工商部(地方商务部门)的批准或备案。目前,各金融行业主管部门对辖下金融机构境外投资申请核准,并没有普遍适用的法规。 如今,随着自贸区成立以来境外投资便利化改革探索的推进与落实,上海自贸试验区已然成为服务中国企业走出去的“桥头堡”。而上海外联发商务咨询有限公司(UDC),作为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委会指定服务外包供应商,自自贸区成立之初就为企业提供境外投资专项服务,并协助国内一大批资本和企业走出去,形成了众多成功知名案例,并从中积累了丰富的服务经验。未来UDC将密切关注自贸区跨境投资政策的动态与方向,继续为客户提供跨境投资政策咨询与专业支持服务。 UDC服务: (文中部分信息摘自中国外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