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政法修订草案未设置新的投资和贸易壁垒
2009-04-23 14:13339
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在审议的邮政法修订草案规定:“外商不得投资经营信件的国内快递业务”。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有关负责人表示,这一规定与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时的承诺是一致的,不存在对外商设置新的投资和贸易壁垒问题,不会影响在华的外商投资快递企业现有经营业务的发展。
在邮政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时,有人提出,邮政法修订草案的上述规定与中国入世承诺不符,设置了新的投资和贸易壁垒,将影响外国快递公司在华的经营和投资。对这个问题,全国人大法律委、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进行了认真研究。
全国人大法律委有关负责人指出,按照世贸组织的有关规则,对服务贸易领域的外资准入,是以成员国承诺开放的服务部门和条件为前提的。二00一年中国加入世贸组织时,就快递业对外开放的承诺在《服务贸易具体承诺减让表》中作了明确规定,即承诺对外开放快递业务,但“现由中国邮政部门依法专营的服务”除外。依据中国一九八六年制定的现行邮政法关于“信件和其他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的寄递业务由邮政企业专营,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以及国务院一九九五年六月批准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中关于经批准成立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可以从事国际快递业务,但私人信函规定的除外,中国的信件国内快递业务不对外资开放。邮政法修订草案的上述规定与中国入世承诺是一致的。
这位负责人强调,根据中国入世承诺和现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外商投资的快递企业可以在中国从事除私人信函以外的信件国际快递业务以及包裹等物品的国际国内快递业务,邮政法修订草案的规定不影响外商投资的快递企业继续从事上述业务,不存在设置新的投资和贸易壁垒问题。外商投资的快递企业在中国依法从事快递经营活动,将继续受到中国法律的保护。
全国人大法律委有关负责人指出,按照世贸组织的有关规则,对服务贸易领域的外资准入,是以成员国承诺开放的服务部门和条件为前提的。二00一年中国加入世贸组织时,就快递业对外开放的承诺在《服务贸易具体承诺减让表》中作了明确规定,即承诺对外开放快递业务,但“现由中国邮政部门依法专营的服务”除外。依据中国一九八六年制定的现行邮政法关于“信件和其他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的寄递业务由邮政企业专营,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以及国务院一九九五年六月批准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中关于经批准成立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可以从事国际快递业务,但私人信函规定的除外,中国的信件国内快递业务不对外资开放。邮政法修订草案的上述规定与中国入世承诺是一致的。
这位负责人强调,根据中国入世承诺和现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外商投资的快递企业可以在中国从事除私人信函以外的信件国际快递业务以及包裹等物品的国际国内快递业务,邮政法修订草案的规定不影响外商投资的快递企业继续从事上述业务,不存在设置新的投资和贸易壁垒问题。外商投资的快递企业在中国依法从事快递经营活动,将继续受到中国法律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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