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保说案 | 全力保障小微农产品出口企业海外权益
来源:河北信保
来源:河北信保
随着对外贸易环境的恶化,国际贸易中各种风险高企,传统市场及新兴市场复苏乏力,进口国很多行业需求不振,国际贸易逐步走向买方市场。在此背景下,中国出口企业面临着诸多困难,而综合实力较差的小微农产品出口企业更是在国际贸易道路上举步维艰。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信保”)作为国家政策性保险公司,依靠遍及全球的资信和追偿业务渠道以及驻外机构,发挥自身的专业化及规模化优势,用实际行动维护和保障小微农产品企业的海外权益,帮助出口企业进行风险控制。本文以中国信保成功处理的一起理赔追偿案件为例,集中展现中国信保支持服务小微农产品企业,发挥保险风险补偿职能方面的突出作用。
河北省秦皇岛一家农产品小微出口企业A公司同巴基斯坦买方B公司进行交易,于2016年3月22日到3月31日出运3票货物(生姜),实际发票金额为USD47,190.00,贸易双方约定支付方式为CAD。货物到港后买方未付款,A公司向中国信保通报该可损情况。
中国信保向买方B公司追讨,B公司称A公司存在迟出运、寄单延误等问题。A公司抗辩称贸易合同约定3月份出运,其实际出运均在3月份,完全符合贸易合同约定;贸易合同约定CAD支付方式属类银行DP的支付方式,最后一票货物于4月20日到港,而单据在4月18日已全部寄到银行,并不影响买方付款提货,且在贸易合同签署及前期沟通中买方均无寄单的时间要求。
B公司面对着中国信保及A公司的共同质询哑口无言。但针对滞港货物的处理方案,B公司又提出A公司无条件先行放货,并给予其80%折扣,在其收货后6个月完成付款的无理要求,并以如A公司不同意其条件货物将被罚没作为要挟。
中国信保指导并协助A企业与B公司据理力争,以其在中国的商业信誉将受到严重影响为筹码,力求促成较好的货物处理方案。经过同买方协商,综合考虑到市场价格下降、货物滞港费不断上升、生鲜农产品处理紧迫性等实际情况,最终以降价60%的方式向买方提供折扣,且要求买方在签署折扣协议后三日内完成付款,否则取消对其的折扣优惠。后A公司收到B公司支付原货值40%的款项共计USD18,876.00,并将货物提取。
2016年7月11日,A公司向中国信保申请索赔,索赔金额USD28,314.00。中国信保经审理后认为买方存在较为明显的信用问题,最终于2016年8月2日向A公司进行了赔付,赔付金额USD22,651.20,自被保险人索赔申请至赔付仅用20余天,中国信保高效的理赔服务保障了河北省农产品企业的海外应收账款权益,得到了企业的高度评价。
严格按照贸易合同规定履约 本案项下,B公司以迟出运、迟寄单为由推脱己方的付款义务,但A公司规范签署贸易合同的意识较好,完全严格按照贸易合同约定的出运日及支付方式进行履约,在证据和法律面前,B公司的无理指责不攻自破。中国信保在此提示,出口企业在贸易过程中要严格按照贸易合同履约,如有任何特殊情况导致不能按时履约,要及时通过书面形式同买方进行贸易合同条款变更,防范日后买方恶意挑剔出口企业的违约瑕疵。 充分了解目的港海关政策 本案项下,B公司依靠巴基斯坦的特殊海关政策无理地压迫出口企业无条件接受降价。出口企业应当知悉,不同国家对货物允许滞港时间的规定有所不同,甚至有的国家对办理退运所需文件的要求十分苛刻,常见的特殊海关政策国家包括印度、土耳其、巴基斯坦、巴西等。出口企业应当事先充分了解目的港海关政策,并预判货物处理的可行性。 发生拒收风险时注意货物处理的紧迫性 中国信保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发现,大多数的小微企业、农产品出口企业往往采取较为保守的支付方式,虽利于风险控制,但仍需要注重防范拒收风险。在发生拒收风险后务必注意货物处理的紧迫性和及时性,因为货物长期滞港会造成费用逐渐升高、海关罚没拍卖、生鲜活物在不利的仓储条件下会出现腐烂变质等问题。 同买方谈判时合理附加妥协条件 中国信保建议出口企业在同买方进行协商时,若给予买方一定折扣等妥协时,可附加合理的条件用以控制风险。比如约定买方须在几个工作日内付清款项,否则折扣优惠取消。如此一来,一方面可以督促买方尽快完成付款,避免节外生枝,另一方面如果买方未在规定期限内付款,还能够保证债权的完整性。 利用中国信保的专业服务保障收汇安全 同一般的商业保险机构不同,中国信保作为政策性保险公司,本着“发挥政策性职能,服务开放型经济”的理念,肩负着服务“一带一路”国家战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稳定社会就业等政治任务。中国信保依靠自身专业化服务,勇于担当,主动作为,为出口企业安全经营保驾护航,在保障企业收汇安全方面发挥着独特作用;而通过向中国信保投保出口信用保险,小微出口企业能够有效防范出口风险,保障收汇安全,确保实现快速稳健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