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到期超两年 银行拒付 怎么办?
依照我国票据法规定,汇票持票人对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丧失。持票人逾期提示银行付款的,银行有权拒付。
来源:票据网
依照我国票据法规定,汇票持票人对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丧失。持票人逾期提示银行付款的,银行有权拒付。
那么,持票人如何寻求法律救济?近日,邯郸市丛台区法院审理的一起票据纠纷案,便遇到这样的问题。
2014年5月,我省某钢铁公司向辽宁省某汽车新材料公司供应一批价值200万元的钢材,汽车新材料公司向钢铁公司支付了两张银行承兑汇票,汇票到期日均为2014年10月1日,汇票金额均为100万元,两张合计200万元。邯郸某银行在两张汇票上加盖承兑行签章,并载明“本汇票已经承兑,到期日由本行付款”字样。
此后,某钢铁公司因自身原因两年内一直未向银行提示付款,直到2016年11月才向该行提示付款。该行以“超过汇票到期日两年以上票据权利丧失”为由,拒绝付款。钢铁公司遂将某银行邯郸分行诉至丛台区法院。
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决某银行返还钢铁公司与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即200万元。该判决现已生效。
【说法】
依照我国票据法规定,票据权利,即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据此,钢铁公司因在汇票到期日起2年内未向某银行行使付款请求权,已丧失票据权利,即丧失了对出票人或承兑人行使付款请求权和对其前手行使追索权。
问题是,持票人为取得汇票往往支付了相应对价,若因上述原因而无法行使票据权利时,原来的票据债务人因不再承担票据债务,就可能获得额外利益,在票据当事人之间造成不公平结果。
故票据法同时规定:“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
本案中,某钢铁公司通过交易从其前手汽车新材料公司取得汇票,系给付相应对价的持票人。某银行已承兑票据,并承诺到期日由其付款,系票据的承兑人。故某钢铁公司有权请求该银行支付与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即2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