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谈实操中的应收账款转让通知

2017-04-19 22:34 9008

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一直是保理业务作业中最为关键的要点,保理是以应收账款的转让为前提,为客户提供应收账款融资、应收账款管理、应收账款催收

作者:林思明、马顺锋

单位: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前言】


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一直是保理业务作业中最为关键的要点,保理是以应收账款的转让为前提,为客户提供应收账款融资、应收账款管理、应收账款催收的、信用风险保证的综合性金融服务。


为了达到债权转让对基础合同债务人(以下简称“债务人”)发生法律效力的效果,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八十条的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


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结合保理业务来说,作为保理业务的第一回款来源--债务人,在没有收到应收账款转让通知时,不存在向保理商付款的义务。如何能够确保债务人收到转让通知,是各保理商比较头疼的问题,本文将结合审判案例具体谈谈快递形式寄送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的法律效力和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必备的几个要素及律师眼中合格的快递面单填写方式。


【正文】


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在业内一般有4种送达方式,分别为:快递送达、挂号信送达、公证送达及债务人盖章确认。一般业内认为最有保障的送达方式为债务人盖章确认,其次为公证送达,再次为挂号信送达,最没有保障的送达方式为快递送达。其实仔细分析并非如此。债务人盖章送达看似有保障,可仍会出现各种形式的伪造公章行为,不能够保障第一还款来源的稳定;公证送达一般指的是寄出公证,仅公证寄出行为,不能证明债务人收到通知。如需要进行通知送达的公证,不仅费用昂贵、程序繁琐更需要债务人的现场配合,非常的不切实际;挂号信送达,需要收件人凭身份证签收或领取,在公对公的业务中也比较难实现;快递,作为最简便的送达方式一直被保理公司质疑其效力,笔者认为快递送达是简便可行的!通过下面的审判案例,我们具体分析。


【案例1】


2014浙甬商外初字第57号——恒生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与宁波市慈溪进出口顾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案情简介:2013年5月6日原告恒生银行与宝洁电器签订《保理协议》,约定宝洁电器将其对与被告慈溪进出口公司的应收账款转让给恒生银行,由恒生银行为宝洁电器提供国内保理业务。2013年11月10日至2014年1月8日,宝洁公司与原告分6次向被告发出《转让通知》及附件,到期后被告未履行其债务。在诉诸于法院的时候,被告答辩称“……发生如此巨额债权转让,原告仅以邮寄方式向被告的业务经办人寄送转让通知,而不是进一步向被告法定代表人或者财务核实并且业务经办人既未回复原告,亦未上报被告高层。……”


◎法院判决:“原告和宝洁公司之间的保理合同以及宝洁公司与被告之间的采购合同合法有效,宝洁公司作为被告的债权人,其将债权转让给原告,并且通知了被告,该债权转让对被告发生效力。被告应当按照债权转让通知载明的时间及时付款,否则应当按照《采购合同》承担违约责任……”


◎案例启示及分析:通过上述案例,我们可知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以快递方式送达,也是具有充分效力的。快递寄出之后保存好寄出方一联,并且在对方签收后要求快递公司把签收联拿回或者登陆快递公司网站查询快递派送过程及签收记录并打印存档即可。司法审判实践中,法院不认同被告收到快递后以非本人签收、相关联系人未上报、仅收到一张白纸等等理由抗辩未收到应收账款转让的通知。


【案例2】(2012)青民二(商)初字第331号、(2012)沪二中民六(商)终字第147号——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青浦支行与上海康虹纺织品有限公司、上海大润发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案


◎案情简介:2011年11月23日,工行青浦支行与康虹公司签订《国内保理业务合同》一份,约定:康虹公司以其对上海大润发公司拥有的应收账款债权转让给工行青浦支行。并在当日完成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系统办理了应收账款转让登记。康虹公司曾在2011年11月4日向大润发公司发出过《更改付款账户申请》,在《更改付款账户申请》中康虹公司称“因我公司在工商银行青浦支行办理应收账款保理贷款业务……”。并在保理合同签订后与工行青浦支行共同出具过应收账款债权转让通知书。保理融资到期后,大润发公司及相关保证人未履行其义务,工行青浦支行遂于2012年1月29日诉诸于青浦法院。


◎法院判决:在一审中,法院认为保理合同签订后,工行青浦支行虽与康虹公司订立了应收账款转让清单及明细,也共同出具了应收账款债权转让通知书,但康虹公司未有充足证明将应收账款债权转让已通知大润发公司。由于康虹公司未履行债权转让通知义务,应收账款债权转让对大润发公司不发生效力。在二审中,对于康虹公司的答辩“系争保理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康虹公司采用《更改付款账户申请》的方式通知大润发公司债权转让的事实,工行青浦支行的上诉主张有其合理性”,二审法院认为虽然《更改付款账户申请》提及工行青浦支行,也提及应收账款保理贷款业务,但该申请未就以下事项予以明确:①未通知大润发公司就哪一部分应收账款进行保理贷款,债权转让标的不明;②未告知保理贷款合同(对大润发公司而言即债权转让合同)是否成立并生效;③未明确表明债权转让的意思,变更后的结算账户户名仍为康虹公司。因此,虽然大润发公司确认收到该申请,也不能从该申请推定出康虹公司履行了系争保理合同项下债权转让的通知义务。


◎案例启示及分析:在上述案件中,虽然工行青浦支行对于康虹公司及其他担保人的诉请获得了法院支持,但其无法要求履约能力更强的大润发公司向其直接履行付款义务,这将会增加其诉讼执行风险。从该案中我们也可以了解到虽然应收账款转让通知并没有特定的方式去表示(可以是《更改付款通知书》、《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发票记载通知等等),但必须意思表达明确,具体而言必须包含如下几项:


(1)明确应收账款转让的意思表示;


(2)明确告知保理合同的生效与成立;


(3)明确所转让的应收账款具体涉及的合同号及具体金额;


(4)明确披露应收账款受让人及特定保理账户。


【法律知识】


如何填写一份合格的应收账款转让的快递面单?一份合格的快递面单必须能够独立成为一份完备的证据(不依赖于邮寄的文件本身),该证据足以证明发件人向收件人邮寄了特定内容的文件、资料,且依法能够产生相应的法律效果。根据面单上的项目,一一分析如下:


寄件人及单位:已有的司法判例已经确认,债权转让的通知主体只能是原债权人,也就是卖家,而不能是新债权人。结合保理业务,快递面单寄件人也应当为原债权人。即在寄件人单位名称处填写原债权人(全称),有约定特定联系人的,寄件人填写为特定联系人。无约定特定联系人,寄件人建议填写法定代表人或公司负责人。


寄件人电话:应为基础交易合同中原债权人的联系电话或特定联系人的联系方式。


寄件人地址:应当为寄件人所在单位有效的联系地址,如果异地邮寄邮件,原则上应当填写寄件人所在单位的营业地,而不是实际邮件寄出的临时地。


内件品名:必须做到简单且内容完整,让收件人仅看填写的“内容品名”就能清晰地知道邮寄的具体内容,并知悉寄件人寄送该文件资料的目的。结合保理业务,建议填写为xxx公司转让《xxx合同》项下应收账款的转让通知书。


收件人及单位:基础交易合同中有约定特定联系人的,收件人填写为特定联系人、无约定特定联系人的,填写公司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单位要填写基础交易合同债务人的工商登记全称。


收件人地址:应为基础交易合同债务人实际有效地址,如果指定了收件人地址的,应当填写指定的地址,如果指定的地址发生变更的,应当填写经确认变更后的地址。


以上就是操作应收账款转让通知时应注意的问题,希望本文能够对保理从业者们在实际业务操作过程中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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