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完善行政复议 将设专门委员会
中国证监会昨日开始至下月4日就《行政复议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办法》明确了证监会设立行政复议委员会,并吸收市场专业人员参与行政复议,保证复议监督的独立性、权威性和专业性。《办法》还细化了行政复议受理和审理的一整套程序,确保当事人“有机会参与,有条件说话”。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办法》以畅通复议渠道、提高案件办理质量和效率、创新复议体制机制、加强复议能力建设等方面为修订原则,采取了“补充加创新”的解释性修订方法,主要修订内容包括五方面内容。
一是以“复议为民”为宗旨,细化行政复议受理、审理等一整套程序。《办法》通过梳理行政复议范围,规定阅卷、鉴定、听证以及和解、调解的程序和要求,确保当事人在纠纷处理过程中“有机会参与,有条件说话”。对依法确实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或者应当通过其他途径解决的事项,也规定复议机构要主动告知,认真做出解释,妥善处理。
二是在总结多年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把复议委员会制度法定化、固定化,进一步提高了行政复议的公信力。《办法》明确了证监会设立行政复议委员会,还规定了委员会的案件审理规则,实行了原承办具体行政行为有关事项的业务部门负责人不得作为委员提出复议意见的回避制度。同时,由证监会领导担任主任委员,吸收市场专业人员参与行政复议,较好地保证了复议监督的独立性、权威性和专业性。
三是规定行政复议意见书和建议书制度,发挥复议监督作用。《办法》规定对于在行政复议期间发现的相关行政行为存在不当等情况,要向被申请人或者原承办部门制发行政复议意见书,提出改进工作、完善制度的工作要求。而证监会的复议意见书和建议书制度不限于“纠正一错”、提出完善制度和改进执法的意见和建议,还可以对合法适当的监管行为、执法手段予以肯定和推广。
四是进一步明确规范行政复议内部工作机制,明确了工作责任,强化了原承办具体行政行为有关事项的各相关单位的职责。特别是在明确答复义务的同时,进一步细化了复议答复意见书的内容和案卷证据要求。其中证据案卷基本上达到了法院审理证据的标准,大大增强了行政复议机构的独立性。
五是以加强行政复议能力建设为保障,明确复议人员任职条件,加强日常教育培训。《办法》要求专职复议人员必须受过法律专业教育,而且要求从事证券期货业工作2年以上或者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同时专门规定了行政复议人员应当每年参加监管业务培训,更好地提升了复议工作干部队伍的整体素质和依法行政能力。
据介绍,证监会成立以来一直高度重视行政复议工作。近五年来,证监会共收到不服证监会及派出机构的行政复议案件142件,涉及的机构和个人与同期被行政处罚、市场禁入和采取行政监管措施的机构和个人相比,分别占0.47%和1.56%。其中,经过行政复议,做出撤销、变更决定的20件,占复议案件总数的14.1%,复议后绝大多数案件没有被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办案水平在制度规范、组织保障的前提下不断提高,基本做到了定纷止争、案结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