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块链技术使“数据质押”成为可能
数据质押可以为金融机构提供担保,并可以运用于金融机构风险的防范。但是目前阶段数据质押尚未实现
文章来源:《农村金融研究》2016年第11期(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
文/唐时达(平安银行电子信息产业金融事业部规划开发部总经理)
一、数据质押的含义
“数据质押”是指:客户在接受银行金融服务时,将自身与信用相关的数据以“质押”的方式授权给金融机构使用,为自身提供担保,为金融机构防范风险。
如果“数据质押”得到广泛应用,人们的生产生活方式(包括金融领域在内)将会发生极大的改变,“数据质押”可成为数据生产者和所有者(包括个人和企业)开展生产生活的关键依据。以个人的生产生活为例,无需通过第三方,签证者可通过“数据质押”将与签证相关的所有数据呈献给使馆直接进行签证,理赔者可通过“数据质押”将与理赔相关的所有数据呈献给保险公司直接进行理赔,贷款者可通过“数据质押”将与信贷相关的所有数据呈现给银行进行贷款审批和发放。
数据可以质押,其原因在于:
(一)数据让主体评级和债项评级相互融合
一方面,交易数据可以动态反映客户主体信用等级的变化。例如,通过可穿戴设备和智能终端掌握客户的身体健康状况,机器设备掌握客户的经营情况,通过智能汽车的驾驶习惯掌握客户的行为数据,等等。这些数据都可以作为客户信用等级评价的重要参考指标。另一方面,交易数据(以资金流、信息流和物流数据为主)本身就能反映单笔交易的债项评级情况。
(二)数据可以发挥担保的作用
一方面,数据具有无形财产和资产的属性,符合担保标的无形化的发展趋势。从财产角度看,数据将成为个体财产。“个体的数据其实就是个体财产的一部分,就像你在银行里的存款一样,没有经过本人同意是不应该被滥用的”(姜建清,2014)。贵阳大数据交易所于2015年5月底正式营业,开始为买卖双方提供数据结果交易场所。从资产角度看,数据将成为一种资产。世界经济论坛(2012)发布的《大数据,大影响》报告认为,数据已经成为一种新的经济资产类别。另一方面,区块链技术下的数据符合担保“便于资金融通”的功能和“注重发挥物的作用”的精神。一是其不需复杂的担保手续和担保流程(蚂蚁微贷采取预授信的方式,即根据客户的数据预先评估出一个授信额度,只要客户申请贷款则可以授信)。因此,用数据作担保正是符合了担保“便于资金融通”的功能。二是由于数据的无形性和可复制性,用数据作为担保手段,既不影响客户自身有形财产的运用,也不影响客户对自身数据的使用。因此,用数据作为担保标的也符合担保“注重发挥物的作用”的精神。
(三)数据可以承担风控的功能
“数据质押”符合风险控制的发展趋势。风险控制的发展趋势之一,就是从事后弥补向事前预测和事中管理的全面风险管理发展。金融机构通过“数据质押”对第一还款来源的安全性进行预测和管理,通过传统抵质押作为第二还款来源承担部分风险损失,从而真正地实现了对风险的预测、管理和承担。
一是通过资金流掌握金融需求方的未来价值。如果金融机构掌握了企业真实的资金流,不仅可以大幅降低金融资源供需双方的资产信息不对称,还可以大幅降低金融资源供给方与金融需求方未来状况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二是通过信息流和物流掌握金融需求方的真实交易背景。金融需求方交易背景的真实性是金融业务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因素,如果掌握了金融需求方真实的交易数据,金融供给方则大大提高了对金融需求方交易背景真实性的了解,进而大幅提高金融风险管理能力。
二、实现“数据质押”的几大障碍
(一)数据真实性低
一方面,数据的真实性不高。美国lending club和facebook合作获取社交数据,在中国宜信也曾大费周折地收集借款人的社交数据,最后两者得出的结论都是社交数据根本就不能用。美国很多大数据征信公司的信息错误率高达50%。另一方面,数据的造假成本低。例如,当前许多电商平台的刷单现象非常严重,这将导致交易数据的严重失真。随着网购的火爆,有关电商平台“刷单”的报道屡见报端。
对于如何提高数据的真实性进而提高评判信用的准确性,当前的市场组织和政府部门从评价机制和道德层面对数据造假行为进行了约束,在必要的时候甚至会冻结作弊者的账户和行为。例如,淘宝发展出了非常复杂的数据体系,用客户的交易、社交和生活等方面的数据来评判客户的信用等级。而且信用通常被看成是一个道德问题,市场机构和政府部门皆试图从道德层面约束数据造假的行为,但是收效甚微。
(二)数据的安全性低
如何高效、适度地开发和使用数据,不仅仅是一个技术问题,也是一个安全问题。数据的收集和使用在很多时候都没有征得数据生产主体的同意,这导致了数据的泄露和滥用。这些被泄露的数据大量流入数据黑市,并被数据获取者滥用,造成了用户安全、企业安全甚至国家安全方面的连锁反应。
数据安全也将越来越多的企业推向风口浪尖。上海汉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发布的《2005-2014年全球泄密事件分析报告》显示,十年间,全球泄密事件中,我国泄密事件数量占比为58.5%,其中高频发地域主要是东部沿海经济较发达、产业格局以高技术含量为主的一二线城市。
(三)数据的价值
一是法律上存在障碍。当前技术条件下,很难区分数据是公共资源还是私有财产,无法清晰界定其所有权和控制权。当数据开始逐渐发挥作用之时,企业将客户在其网站和APP等载体上所生产的数据当成自己的资源,行业潜规则是“谁采集,谁拥有”,而数据的生产者无法有效控制自己生产的数据。例如,我们每天在各种交易、社交网站和APP上产生大量的数据,这是我们未来重要的信用资源,但这些数据现在却完全无法为我们所控制。而且,数据经过多次复制之后,无法追踪数据源。
因此,许多学者认为要加快数据领域的制度建设,齐爱民、盘佳(2015)认为要构建数据主权和数据权法律制度。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就是此领域的进展之一。但是这远远不够。
二是会计上不太可行。但由于标准化计量工具的缺乏,使得数据价值难以评估。对于数据价值的财务量化,需要考虑数据的内在价值、业务价值、绩效价值、成本价值、市场价值以及经济价值等,需要考虑数据的数量、范围、质量、粒度、关联性、时效、来源、稀缺性、行业性质、权益性质、交易性质、预期效益等因素,通过衡量各个因素的权重配比、不同的指标量级,才能实现对数据资产的全方位、标准化评估。
现有的研究和实践大多将数据视为无形资产,通过收益现值法、市场价值法和重置成本法等等对数据的价值进行量化。还有学者提出了应用博弈论、人工智能等方法对数据资产进行评估的观点。但是都不能很好地解决数据价值量化的问题。
(四)数据的流动性低
其一,当前数据的生产和存储是在私密而中心化的记账中心,现有的共享渠道需要依托第三方,数据自动共享和更新的难度很大,数据孤岛林立。其二,各方对于数据共享顾虑重重,机构(政府、企业和其他组织)担心泄露机密,个人担心泄露隐私。其三,数据的易复制性也阻碍了数据共享的实施。数据与一般商品的不同之处在于它的易复制性。以房产交易为例,当房产交易完成之时,房产在房管局进行了转移登记,从卖方(A)的名下转移到买方(B)名下,A则不再拥有这套房产。与此类似,证券交易也是如此。但数据交易的可能发生的情况却有所不同,数据在卖方(A)手中的时候,他可以有很多备份,而买方(B)在现有技术条件下难以知道A是否备份、备份的数量。交易完成时,数据虽然已经转移到B的名下,但B很可能并不是这份数据的唯一拥有者。
三、区块链技术使“数据质押”成为可能
经过众多参与者的实践和研究,区块链(Block chain)的含义已经为大众所熟悉,是通过去中心化和去信任的方式集体维护一个可靠数据库的技术方案的统称,这类技术方案主要让参与系统中的任意多个节点,通过一串使用密码学方法相关联产生的数据块(block),每个数据块中包含了一定时间内的系统全部信息交流数据,并且生成数据指纹用于验证其信息的有效性和链接(chain)下一个数据库块。
Melanie Swan(2015)将数据发展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数据是无序的,并没有经过充分检验;第二阶段,伴随着大数据和大规模社交网络的兴起,通过大数据的交叉检验和推荐,所有的数据将会根据质量进行甄别,这些数据将不再是杂乱无章,而是能够通过人工智能算法进行质量排序;第三阶段,伴随着区块链技术的兴起,数据将采用全球共识的区块链机制进行生产、储存和运用,数据的质量将获得前所未有的提升。因而,区块链技术让实施“数据质押”的难题迎刃而解,使数据质押成为可能。
(一)确保数据的真实性
一方面,区块链技术能够有效防止数据篡改的行为。区块链技术在没有中央控制点的分布式对等网络下,使用分布式集体运作的方法,构建了一个点对点的自组织网络。通过复杂的校验机制,区块链数据库能够保持完整性、连续性和一致性,即使部分参与人作假也无法改变区块链的完整性,更无法篡改区块链中的数据(林小驰,2016)。
另一方面,区块链技术能够有效减少数据恶意造假的行为。区块链技术下的信用评价是一个简单的数学问题,作弊不会对信用产生影响,恶意造假行为将大幅降低。具体而言,区块链技术可将“币天销毁”作为信用评价因子对交易行为数据(不区分作弊交易还是真实交易)进行分析,“币天销毁”的大小与信用评价的权重成正比。假如信用主体想通过短时间反复交易刷好评,则第一次交易的评价是有效的,历史上累积的币天在交易完成之时便已销毁。短时间内进行第二笔交易的币天积累非常小,对信用评价的贡献微乎其微。因而不管进行多少次交易,其最终效果与第一笔交易所带来的信用评价几乎一样。同理,短时间内反复交易刷差评也无法对信用产生本质影响。
(二)增强数据的安全性
区块链技术从多个角度确保了数据的安全性。首先,区块链技术下的数据采用分布式存储方式,避免了单一服务器崩溃所产生的不确定性,数据的安全性会得到显著提升。其次,数据统一存储在去中心化的区块链上,通过私钥保证数据私密性,只有获得授权的人们才可以对数据进行访问。再次,由于在分布式网络上,每个参与节点都有一份完整数据库,须同一时间入侵51%以上的用户账本并完成数据篡改操作才能修改数据,因此,数据和用户量与修改的难度成正比,区块链的节点越多和计算能力越强,数据修改的难度就越大,数据安全性就越高。
(三)提高了数据的价值性
区块链技术将使数据成为产权清晰的资产,进而成为未来新型信用体系的基础。一方面,区块链技术让数据生产者对数据的掌控能力大幅加强,消减了数据资产认定的法律障碍。区块链能够确认数据的来源、所有权、使用权和流通路径,区块链上的数据一旦产生,便永远带着初始生产者的印记,即使经过无数次复制、转载和传播,还能对数据的生产者和拥有者进行溯源和追踪,保障了数据的交易活动。另一方面,区块链技术有效地推动了实物资产的数字公共账本登记记录,提高了数据资产计量的可行性。区块链上,几乎所有的文件或资产都能够以代码或分类账户的形式体现,不仅货币可以数据的形式表现,其他任何资产也可用数据进行定义。因而,区块链上的数据可以承载任何与价值存储及转移有关的行为,例如股权、债权、产权、版权、公证、合约,等等。
(四)促进了数据的流动性
其一,能够减少传输成本,打破数据孤岛。区块链技术对增量区块的开放性将大大增加数据的共享水平,有利于减少数据传输壁垒成本,打破信息孤岛,建立数据横向、纵向流通机制,促进多方数据融合,逐步推动形成基于全球化的数据交易场景。
其二,能够维护数据的隐私,提高数据控制者共享的意愿。区块链技术的多种加密手段数字签名使得被授权者才能对数据进行读取和访问,数据的去中心化存储使得数据的使用者可以在不访问原始数据的情况下进行数据分析,等等,这些手段都从不同角度提高了数据控制者的数据共享程度。
其三,可以降低数据易复制性的交易弊端,提升数据交易的可行性。如前文所述,区块链技术下的数据是可溯源的。数据的购买者可以对数据进行查询和追溯,能够清晰的知道数据是否被使用、被复制过多少次,等等。(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