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中逾期利息、违约金的计算标准

2017-04-14 13:556054

在大多数融资租赁合同中,合同双方通常会约定,当承租人逾期支付租金时,承租人应向出租人支付逾期利息。另外,在某些融资租赁合同中,还会约定,

来源:融资租赁审判研究


一、问题的提出


在大多数融资租赁合同中,合同双方通常会约定,当承租人逾期支付租金时,承租人应向出租人支付逾期利息。另外,在某些融资租赁合同中,还会约定,当满足法律或约定的合同解除条件时,承租人应及时返还租赁物,否则,承租人将承担迟延返还租赁物的违约金,同时,承租人还应承担合同解除的违约责任,向出租人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当合同双方发生争议,诉至法院时,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在何种程度上能够得到法院的支持,以下将结合现行法以及法院的新近的审判实践进行分析。


二、法律适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融资租赁合同司法解释》第20条的规定,“承租人逾期履行支付租金义务或者延迟履行其他付款义务,出租人按照融资租赁合同的约定要求承租人支付逾期利息、相应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司法解释中,逾期利息、相应违约金的认定并没有可供参考标准。


根据《合同法》第114条第二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29条进一步规定,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可见,违约金数额的确定主要是依据实际损失确定的。而承租人的实际损失的计算尚缺乏可供参考的依据,需从审判实践中总结。


三、相关判例


(一)金华光华印务制衣有限公司等诉远东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案号——案号:(2016)沪01民终12711号


1、案情概览


2013年10月19日,远东租赁公司与光华印务公司签订了编号为IFELC13D0439AF-L-01的《售后回租赁合同》(以下简称租赁合同)和编号为IFELC13D0439AF-P-01的《所有权转让协议》,约定:光华印务公司将其所有的设备出让给远东租赁公司,远东租赁公司取得了该设备所有权,并将设备作为租赁物出租给光华印务公司使用,远东租赁公司与光华印务公司之间形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远东租赁公司为出租人,光华印务公司为承租人。光华印务公司如在租赁期间未按时、足额支付远东租赁公司任一期租金或合同项下其他应付款项,远东租赁公司有权解除合同,要求光华印务公司赔偿远东租赁公司所遭受的损失,并按每日万分之八的标准偿付逾期违约金,(法院查明:承租人实际按每日万分之六点六的标准计算)光华印务公司还应承担远东租赁公司行使权利所发生的律师费用支出和其他合理支出。


2、审判要旨


本案的一审法院支持了按每日万分之六点六的标准计算逾期违约金,本案二审法院也支持了该诉请。


(二)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济宁市天地混凝土有限公司、晋业安、朱加平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号:(2016)辽0202民初字1478号


1、案情概览


2013年12月19日,原告与被告济宁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一份,被告济宁公司以融资租赁的方式,直租鑫天地重工牌搅拌站贰套。同日,原告又与被告济宁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一份,被告济宁公司以融资租赁的方式,直租鑫天地重工牌干混砂浆搅拌站壹套。如被告济宁公司未按期支付租金及其他款项,应向原告支付自租金及其他款项应付日起至实际支付日的逾期利息,逾期利息按欠租/欠款额的每日万分之八计息;若被告济宁公司根本违约,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济宁公司支付所有到期未付租金、逾期利息,全部未到期租赁成本、违约金及其他与本合同相关的应付款项,违约金为原告支付的融资租赁物价款的20%。


2、审判要旨


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济宁公司向其支付逾期未付租金的逾期利息193154.13元(暂计算至2016年1月15日,自2016年1月16日起至实际给付租金之日止,按未付租金总额每日万分之八标准继续给付逾期利息)、违约金2007200元的诉讼请求,本案中,《融资租赁合同》同时约定了逾期利息和违约金,并约定了相应的计算方式,但二者均属于违约行为的责任承担方式,现原告一并主张逾期利息和违约金,该两项之和明显高于原告实际遭受的损失,应予调整,综合考虑合同的履行情况和守约方的可得利益等因素,本院调整为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计付逾期利息。


四、总结


综合上述两个法院的审判要旨可知,在融资租赁合同中,不论是仅约定逾期利息,还是既约定逾期利息又约定其他违约金的,法院在认定承租人损失时,一般以逾期租金为基数来计算逾期利息。计算标准为每日万分之六,相当于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四。上海法院和大连法院在违约金计算标准上不谋而合。据推测,两地法院可能参照2015年9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9、30条的规定作为计算逾期利息的上限。在上述司法解释出台之前,法院一般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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