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票交所18号文《上海票据交易所票据登记托管清算结算业务规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央行29号文《票据交易管理办法》等法规制度,近期票交所集中发布《上海票据交易所交易规则》、《上海票据交易所纸质商业汇票业务操作规程》和《上海票据交易所票据登记托管清算结算业务规则》。
来源:普兰金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央行29号文《票据交易管理办法》等法规制度,近期票交所集中发布《上海票据交易所交易规则》、《上海票据交易所纸质商业汇票业务操作规程》和《上海票据交易所票据登记托管清算结算业务规则》。《上海票据交易所票据登记托管清算结算业务规则》共五个章节,四十八条,分别是总则、票据托管账户与资金账户、票据登记托管、清算结算和附则,对票交所的登记托管、清算结算的规则进行详细规定,系统参与者需认真研读,本文将需要关注的重点信息整理出来帮助大家快速阅读理解。
▌一、票据托管账户与资金账户
1 、两个账户概念:托管账户用于记载持有票据的余额及变动情况;资金账户用于票据业务结算及资金收付;
2 、托管账户科目:可用、质押、质押式回购待赎回
3 、托管账户开立
(1)系统参与者均需要开立,委托票交所托管其持有的票据;
(2)一个系统参与者只能开立一个托管账户,央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3)根据系统参与者的不同,分为法人、分支机构和产品托管账户;
(4)托管账户编号规则:C+21位机构编号
4 、资金账户开立
(1)系统参与者可以开立票交所的非银资金账户,也可以将其在支付系统关联的直接参与者清算账户指定为资金账户;
(2)非银资金账户编号规则:F+21位机构编号;
(3)非银资金账户持有人应确保账户余额充足,票交所不提供透支、垫资或现金存取服务;
5 、账户注销:
(1)注销前提:托管账户和非银资金账户余额为零、且无未了结或未承接的票据权利义务;
(2)注销的情况:非法人产品到期、系统参与者连续两年未在票交所发生任何业务且未申请延期的、非法人产品到期后一个月内未主动办理注销手续的、系统参与者退出票交所的;
6 、账户修改
(1)系统参与者发生名称变更的,应当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票交所申请变更名称信息,票据托管账户和非银资金账户名称相应调整,托管账号保持不变;
(2)系统参与者发生合并或分立的,作为存续机构、新设机构、退出机构的系统参与者账户处理规则如下:存续机构承接原参与者的账户,涉及名称变更的,应当申请变更名称信息;新设机构应当重新申请加入票交所,新开立两个账户;退出机构注销账户。
▌二、票据登记托管
1、 权属登记
(1)票据权利人应不晚于贴现信息登记后次一工作日办理权属初始登记。权属初始登记是已贴现票据的质押、保证以及交易等业务的前提。权属初始登记要素包括:票据标识信息、持票行行号及持票行名称;
(2)权属初始登记机构确保与贴现机构登记信息真实、有效,并承担因登记信息错误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
2、 变更登记
(1)交易变更登记:办理转贴现、质押式回购、买断式回购等交易业务时进行登记;
(2)非交易变更登记:办理质押、质押解除登记;办理追偿登记;因法院强制执行、税收、债权债务承继、赠与等原因办理非交易变更登记、导因挂失止付、公示催告、司法冻结等原因办理非交易变更登记
3 、注销登记
(1)经提示付款或追偿票据由承兑人或出票人清偿票据债务的;
(2)经除权判决被人民法院宣告无效的;
(3)因虚假登记、关键信息登记错误或被鉴定为伪假票据的。
▌三、清算结算
(1)票交所是支付系统的直接参与者,在人民银行开立清算账户,为系统参与者的票据业务提供清算结算服务;
(2)票交所的结算时间与支付系统受理业务时间保持一致;
(3)结算失败的原因:票据托管账户标的票据不足、资金账户余额不足或交易双方任何一方未进行结算确认的、公示催告等;
(4)托收结算和追偿结算背景:托收结算是票据提示付款日进行结算,追偿结算则是追偿人发起追偿指令;
(5)非银资金账户注意事项:提前办理入金业务,将款项汇入其非银资金账户;出金业务在营业日16:40前向票交所系统发送出金结算指令,将非银资金账户款项划转至其预留的银行结算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