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说保理适合我国中小企业融资?
保理业务是通过承购应收账款向卖方企业提供融资的金融产品,具有对企业整体的资信能力要求低
来源:五道口保理学院、万联网整理
导读
保理业务是通过承购应收账款向卖方企业提供融资的金融产品,具有对企业整体的资信能力要求低、不需要担保、融资费用相对较低、能降低企业资金占用的机会成本及有利于企业再融资等优势,非常适合中小企业融资的需要。
2002年3月下旬,南京爱立信熊猫通信有限公司陆续偿还了中资银行贷款并与花旗银行上海分行签署了5亿元无追索权保理协议,这一事件被国内媒体报道后,保理业务也引起了人们的广泛注意。不少金融、财务方面的专家和学者对保理业务做了一些探讨。本文通过分析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原因,探讨保理业务满足中小企业融资需要的独特优势。
我国中小企业触资难的原因
1、中小企业自身存在许多不利因素。
从整体上看,中小企业基本缺乏行业规范,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规模较小,资产较少;与大中型企业相比,缺乏高素质管理技术人才和相应的内外监督管理机制;经营中随意性大,变化快,固定性差,倒闭率高,存货期短。同时,较为封闭的运行方式不仅使中小企业信息的透明度低,社会公信度欠佳,而且很多中小企业财务制度不健全,会计账目不清,所提供的财务报表和会计资料,大多数未经注册会计师审计验证,中小企业与资金供给者存在明显的信息不对称。由于这些不利因素的存在,资金在利润的驱使下自然不会流向中小企业。
2、中小企业难以从商业银行借款。
首先,商业银行运行机制适宜于大企业搞贷款“批发”,而中小企业对信贷需求量小、频率高,适合搞贷款“零售”业务,“零售”业务与“批发”业务相比,耗费的人力、时间、费用相差无几,而获得的收益却大不相同。在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前提下,银行当然不愿做中小企业的贷款“零售”业务。
其次,由于商业银行与中小企业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中小企业规模小,可抵押物少,难以找到担保人为其担保,商业银行向其贷款面临高风险,所以商业银行对中小企业普遍存在“惜贷”甚至“惧贷”心理。因此,中小企业很难从商业银行取得借款。
3、中小企业直接融资的渠道不畅。
首先,我国目前对发行债券和进行股票融资实行严格的控制,对发行主体、资产规模、营业额、利润额、融资额度等有严格的限制条件,中小企业很难跨过这一高门槛。并且企业要发行债券、股票,必须进行资产评估和信息披露,而资产评估和信息披露的成本是相当高的,这对资金需求较小的中小企业来说很不合算。
其次,我国的创业投资基金和风险投资基金尚处在幼稚期,规模很小,不能满足中小企业直接融资的需求。最后,我国没有专门为中小企业融资的二板市场,还不能满足技术密集型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
4、我国缺乏为中小企业服务的政策性金融机构。
国外一般都有中小企业政策性金融机构。如英国设立了工商业金融公司,主要为中小企业提供长期资本;美国设立了中小企业管理局,作为联邦永久性机构,专门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担保;日本设立了中小企业金融公司、国民金融公库及中小企业信用保险公库,专门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和担保。我国目前还没有全国性的专门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或担保的政策性金融机构。笔者认为开展保理业务,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
保理业务的内容和基本操作流程
保理业务(Factoring)主要是为以赊销方式(open Account)进行销售的企业设计的一种综合性金融服务,是一种通过收购企业应收账款为企业融资并提供其他相关服务的金融业务或产品。它一般由专门的保理公司或银行中相对独立的部门为卖方企业提供。
保理的一般做法是,卖方企业(供应商)向保理商出售通常以发票所表示的债务人(买方企业)的应收账款,同时要求保理商提供与此相关的包括应收账款回收、销售分户账管理、信用销售控制以及坏账担保等单项或多项服务。
在实际操作中,保理业务多种多样。卖方企业如果享受到保理商提供的上述所有服务即为全保理,如仅享受到一项或几项服务即为部分保理;根据保理商提供服务的不同,保理业务既可按有无融资划分为融资保理和到期保理;也可按有无追索权或是否承担坏账损失而分为有追索权保理和无追索权保理;又可按销售合同的买方在国内还是在国外而划分为国内保理和国际保理;还可按卖方企业是否告知买方企业保理商的参与而划分为公开型保理和隐蔽型保理。
目前在发达国家十分流行的发票贴现业务也是保理的一种,这种业务中卖方企业通过向保理商出售销售发票而得到融资,并不享受其他服务,也不必通知买方企业,而且保理商对从卖方企业买下的应收账款有完全的追索权,因此它实际上是一种有追索权的隐蔽保理。
保理业务的一般操作流程是,卖方企业首先与保理商签订一项保理协议,一般卖方需将通过赊销(期限一般在90天以内,最长可达180天)而产生的合格应收账款出售给保理商。签订协议后,对有追索权保理,当卖方企业的客户无力付款时,保理商将向卖方追索,收回向其提供的融资。
保理业务一般可分为以下几个步骤:
①卖方交货或提供了有关服务后,按以往的方式向客户开出发票,但这些发票应附带一份转让通知(隐蔽型保理除外)说明发票所代表的债权已转让给保理商,客户必须向保理商付款。
②卖方在开出发票的同时将发票副本送交保理商。
③保理商根据发票金额按事先商定的比例(最高可达80%)向卖方支付预付款,即按销售额的一定比例为卖方提供融资,并从中扣除保理商所收取的手续费。
④此后保理商将负责向卖方企业的客户催收账款,并向卖方提供合同中规定的账务管理。
⑤卖方企业的客户向保理商支付发票金额的款项。
⑥保理商从中扣除预付款、管理费及贴现利息后向卖方企业支付余下的款项。
保理业务满足中小企业.资摇求的独特优势
1、保理业务融资对企业整体的资信能力要求低
在传统融资方式下,资金供给者主要关注的是资金需求者作为一个整体的资产负债、利润和现金流量状况,即企业整体的资信能力,而较少考虑资金需求者某些特定资产的质量,但对中小企业来说,整体的资信能力大都比较差。
保理融资方式下,保理商通过承购应收账款向卖方企业提供融资,是以卖方企业的供货合同为基础的,这一融资方式的主要依据是卖方的产品在市场上的被接受程度和其盈利情况,而非其资产负债表的状况,即保理商主要关注卖方企业(资金需求者)的应收账款的质量状况,而将卖方企业本身的资信能力置于一个次要的位置。
这正可以规避中小企业整体资信能力较差的劣势,有利于拥有畅销产品的中小企业进行融资。
2、保理业务融资不需要担保
传统银行融资方式下,银行一般要求企业提供担保物(抵押物或质押物)或由第三者提供担保。对于中小企业来说,由于企业规模小,难以提供合适的担保物,同时由于第三者担心中小企业无力还债,大都不愿担保;找专门的担保公司提供担保,手续繁琐,又增加了中小企业的额外支出。
保理业务融资能够解决中小企业缺少担保物和难以得到第三者提供担保的问题。在有追索权保理方式下,相当于以出卖的应收账款作为担保物,不再需要额外的担保物;在无追索权保理方式下,根本不需要担保物。
3、保理业务融资费用相对较低
传统融资方式下,由于中小企业的风险较大,资金供给者要求的报酬率较高。例如,同期银行贷款,向中小企业发放的利率要比大中型企业高2一3个百分点。保理商向卖方企业提供融资收取的费用主要包括管理费和贴现利息两部分。
管理费一般为全部转让应收账款总额的0.1%一2.5%。贴现利息根据贴现率和保理商提供的融资额计算,贴现率一般与同期银行借款的利率相同。一般情况下,管理费和贴现利息两项合计还比向银行借款略低一些。
4、保理业务融资可以减轻中小企业应收账款的管理负担
保理业务的一项基本功能是催收账款。保理商的专业化特点决定了它可以把货款到期至收到货款的时间尽可能缩短,同时避免伤害买卖双方的关系;对于无追索权保理,保理商为避免卖方企业客户违约的风险,更会主动催收货款。在催收账款的同时,保理商还可以为企业提供销售账管理,使企业随时掌握客户付款的情况。
由于许多中小企业不具备完备的健特十系统,保理商所提供的专业化服务可以帮助他们减轻应收账款管理的负担,提高财务管理效率。同时,保理商有专业技术人员和完善的业务运行机制,会详细地对企业的客户进行资信调查,建立一套有效的收款政策,保证应收账款及时回收,减少了中小企业的收款费用。
5、保理业务融资降低了中小企业资金占用的机会成本
一般来说,应收账款相当于是企业提供给客户的无息贷款。企业的资金被占用却没有利息收人,从机会成本的角度看,企业失去了将等额资金存人银行可得到的利息收人或用于投资的收益。
保理业务融资是企业利用应收账款进行融资的方式,重视了资金的时间价值。中小企业利用保理业务融资,将流动性差的应收账款变现为具有高度流动性的货币资金,盘活了中小企业的资产,降低了资金占用的机会成本。
6、保理业务可以改善中小企业的财务结构,有利于中小企业再融资
从保理业务的运作过程可以看出,保理业务实质是企业的应收账款与货币资金的置换。中小企业通过保理业务融资,可将应收账款置换为货币资金,增强了中小企业资产的流动性,提高了中小企业的债务清偿能力和盈利能力。
同时,中小企业的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没有量的变化,只是形式和结构的变化,这样不但没有增加中小企业传统融资的风险水平,而且根据“现金至上(Cash15theKing)”的观念,可以说是改善了中小企业的财务状况,降低了中小企业融资的风险水平,为中小企业再融资提供了便利。
当然,采用保理业务融资也存在局限性,主要是保理作为一种解决企业流动资金的短期融资方式不适用于企业扩大固定资产投资。如果中小企业通过保理获得的资金用于固定资产投资就很容易出现过度经营问题,使中小企业陷人资金周转困难的境地。
保理业务本身的特点决定了它是一种有效解决中小企业流动资金需求的融资方式,尤其适合于生产和销售原材料、消费品或提供劳务的中小企业的需要。目前,我国已有中国银行、交通银行、光大银行及中信实业银行公开对外宣称提供保理业务,并作为保理商加人了国际保理商联合会(Factors Chain International,简称FCI)。
除这四家银行外,还有一些银行也在开办应收账款融资业务,但并未称之为保理业务。从总体上说,我国的保理业务还不发达,表现为一方面我国只有四家商业银行对外宣称开办保理业务,还没有专门从事保理业务的保理公司;另一方面我国的保理深度(一个国家一年内的保理业务量咳国这一年的GDP)仅为0.1%,不仅远低于英国和意大利的7%,法国的3.4%,而且也低于东欧、拉美国家的1%。
这也从另一个侧面说明保理业务在我国有巨大的发展潜力。国家应采取有力措施,鼓励商业银行开办保理业务,支持成立保理公司,加快保理业务的发展。相信随着我国保理业务量的不断扩大,可以通过保理业务解决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满足那些成长中的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支持其不断发展壮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