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97亿分红的悖论:谁拿走了你的利润?
简俊东 |2009-04-17 13:58843
对于被市场质疑为“铁公鸡”的基金公司来说,以什么形式进行妥协才不会带来更多的后遗症?这是一个难题。
国海富兰克林基金公司的选择是,知错就改。3月31日,国海富兰克林基金公司旗下的三只基金——富兰克林国海中国收益基金、富兰克林国海弹性市值基金以及富兰克林国海潜力组合基金发布了2008年年报,这三份貌似普通的年报中,却开了开放式基金“补发”红利的先河。
富兰克林国海基金公司旗下三只基金的年报的管理人报告中,均有一项类似内容,就是宣称“本基金2008年出现净亏损,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要求,不需要进行收益分配。但2007年本基金仍然有部分已实现收益需要分配,因此,本基金宣告分红,剩余未分完的收益将在2009年根据市场情况继续补分”。
富兰克林国海基金公司并非唯一,融通基金公司同样学会了变脸。3月28日,融通基金公司旗下基金通乾公布了年报,年报表示“本基金于本报告期投资运作亏损,根据相关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约定,不进行利润分配”。
但是这有违规嫌疑,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其中第三十五条规定:“封闭式基金的收益分配,每年不得少于一次,封闭式基金年度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基金年度已实现收益的90%。”基金通乾2008年年报显示,本期已实现收益2.17亿元,期末可供分配基金份额利润0.08元。
三天后,基金通乾就意识到自己的错误,3月31日凌晨,融通基金公司紧急发布了对基金通乾的2008年年度报告补充公告,称根据《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对通乾证券投资基金2008年度的已实现收益进行分配,向全体基金持有人按每 10份基金份额派发现金红利1元,共派发现金红利2亿元。
国海富兰克林基金公司和基金通乾及时纠正错误,这还算有先见之明的,很快,南方基金的基金分红事件就使得行业内的“铁公鸡”都被一一推到了聚光灯下。
4月10日,北京问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张远忠向南方稳健成长2号基金的管理人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托管人工商银行以及基金持有人同时发出《关于追究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未及时分配2007年利润违约责任的公开法律意见书》(下文简称《法律意见书》),追讨南方稳健成长2号基金截至2007年末的利润。
南方稳健2号事件之后,华夏基金公司、国泰基金公司、华安基金公司等13家公司的16只开放式基金被发现在2006年、2007年连续盈利,但从2007年至2009年3月底从未进行过分红,一时间,基金分红的混乱和不守信成为市场关注的焦点。
97亿分红的悖论
律师张远忠《法律意见书》无疑是事件的导火索,而张远忠针对的目标仅仅是南方稳健2号基金。
南方稳健2号基金《基金合同》中规定: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12次,全年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年度可供分配收益的90%。
而截止到2007年底,南方稳健2号基金已经符合其基金合同中规定的基金分红条件,但是至今仍未对2007年度的利润进行分红,因此张远忠发出了该《法律意见书》。
如果张远忠的追讨能够按照其逻辑变成现实,那么对于南方稳健成长2号基金现有的持有人来说无疑是一个噩耗。
按照《法律意见书》的要求,有权请求南方基金分配2007年利润的基民是“截止到2007年12月31日仍然持有南方稳健2号基金份额的基民,包括2007年12月31日持有但在2007年12月31日之后以低于2007年12月31日基金净值卖出的基民,以及2007年12月31日持有且直到现在还持有该基金的基民”。而且追讨的利润总额高达97.35亿元。
但是由于2008年全年A股市场的巨幅下跌以及投资者的赎回,南方稳健2号基金截止到2008年底的资产合计只有71.47亿元,这就意味着,南方稳健2号基金截止到2008年底的总资产都不足以支付需要分配的利润,一个延伸的推理就是,高达25.88亿元的缺口需要现有的基金持有人支付,这就意味着现有的持有人不但要失去所有的基金资产,反而还欠了一屁股债,这明显不合情理。但是如果说这个事件中南方基金公司负有全责,需要用自有资金来弥补剩下的缺口,那对于注册资本仅有1.5亿元的南方基金公司来说,也许只有破产的命运。
如果这一次追讨能够实现,获益的会是一个特定的持有人群体,他们在2007年底时持有南方稳健2号基金,但是早已经赎回。对于他们来说,赎回基金时已经是按照基金净值进行的,也就意味着他们赎回时已经将本金和利润兑现,但是仍然可以再一次获得分配2007年利润。而需要为这笔费用埋单的则是2008年之后才进入的持有人,这显然有失公平。
监管部门出手
如何兼顾公平和可操作性,这是一个摆在基金持有人、基金管理人以及监管部门面前的难题。对于立志维权的南方稳健2号的持有人来说,首先谁应该获得利润分配资格就已经是一个难题。
“即使像国海富兰克林基金公司那样进行补发,但是获得补偿的基金持有人中,肯定有部分是截止到2007年底并没有持有基金份额的投资者,也肯定会有部分在2007年底持有基金分额的投资者早已经赎回基金,因此无法获得分红。”某券商基金研究员认为。
以富兰克林国海中国收益基金为例,其2008年全年的申购份额共有4.5亿份,这部分申购的投资者虽然在2007年底没有持有基金份额,但是却能够获得分红收益,与此相比,2008年富兰克林国海中国收益基金共有5.8亿份的赎回,这些持有人很有可能是2007年底时的基金持有人,但是他们却已经无缘基金的分红了。
“绝对的公平是不可能的,这个问题还需要考虑可操作性。”上述研究员认为。
怎么做才能够兼顾公平和可操作性?这显然已经引起监管部门的注意。
4月初,一份名为《证券投资基金收益分配条款的审核指引》(简称《指引》)的文件正式下发至各基金公司。
《指引》中最重要的规定是,为基金分红设定了时间,“基金合同以及基金招募说明书中应该约定: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期末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分红时间的不确定正是南方稳健2号基金最受争议的一点,虽然规定了分红的比例和次数,但是南方稳健2号恰恰是没有明确规定分红的时间。
除了时间不明确之外,另一表述模糊的地方在于“分红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就因为基金合同中设定了这一条款,时至今日,对于南方基金公司来说,即使想要效仿国海富兰克林基金公司的做法也同样面临障碍。
富兰克林国海中国收益基金等三只补分红的基金净值均在面值以上,因此符合分红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的要求,但是截止到4月15日,南方稳健2号的净值为0.8017元,已经远远低于面值。字面上看已经不再具备分红条件。
但是《指引》对此一条款应如何理解也已经明确,指引中规定“基金合同中若约定‘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的条款,应详细说明该条款的含义,‘例如,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分红给你哪些利益
对于基金分红,最早的争议始于封闭式基金。
封闭式基金不分红曾引来了持有人质疑,以普通投资者王源新为代表的基金持有人从2003年开始就曾经多次提起维权,但是最终都是不了了之。
“分红对于封闭式基金来说意义重大,因为封闭式基金存在高折价,因此基金持有人希望通过高分红而引导封闭式基金回归净值。”morningstar晨星基金研究中心研究员王蕊表示。
基金管理资产规模跟基金公司的管理费收入息息相关,因此基金管理公司对封闭式基金的分红却是动力不足。
与此相反,在牛市中,基金公司对于开放式基金的高分红却曾经乐此不彼。其普遍的操作手法是,将开放式基金的“净值归一”作为持续营销手段,吸引更多基民买入,从而做大基金规模。
在熊市中,跌破净值的基金满地都是,高分红根本吸引不到新基民的加盟,因此,从利益角度考虑,基金公司宁愿少分红。
开放式基金虽然不存在高折价的问题,分红对于开放式基金来说同样有现实意义:其根本价值在于可以避税。避税的功能对于企业来说更有意义。
2008年3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发布,通知中就规定“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按照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企业在封闭式基金和开放式基金上的红利所得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而差价收入要征收企业所得税。”银河证券基金分析师胡立峰表示。
表面上看,分红和份额分拆的结果似乎无差别,但是如果持有人是一家企业,那差别就非常巨大,“分拆意味着红利被拆没了,企业投资者要想实现收益,只能通过赎回兑现长期收益,从而被迫缴纳巨额的所得税。”胡立峰分析。
对于个人投资者来说,基金投资不管是红利所得还是差价所得,都不需要缴纳所得税,但是分红同样是有意义的。如果是通过赎回来实现收益,个人投资者需要缴纳赎回费用,赎回费用一般是1.5%,但是如果通过分红获得收益,则并不需要缴纳任何费用,即使是想要红利再投资,也不需要额外支付申购费用。
“对于普通投资者来说,开放式基金分红的意义并不是太大。但是要不要分红、分红的比例、分红的时间等等这些在基金合同中应该有明确的规定,规定之后也要严格执行,这样才能让持有人有一个明确的预期,基民可以据此做出自己的选择,这才是最重要的。”王蕊认为。
富兰克林国海基金公司旗下三只基金的年报的管理人报告中,均有一项类似内容,就是宣称“本基金2008年出现净亏损,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要求,不需要进行收益分配。但2007年本基金仍然有部分已实现收益需要分配,因此,本基金宣告分红,剩余未分完的收益将在2009年根据市场情况继续补分”。
富兰克林国海基金公司并非唯一,融通基金公司同样学会了变脸。3月28日,融通基金公司旗下基金通乾公布了年报,年报表示“本基金于本报告期投资运作亏损,根据相关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约定,不进行利润分配”。
但是这有违规嫌疑,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其中第三十五条规定:“封闭式基金的收益分配,每年不得少于一次,封闭式基金年度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基金年度已实现收益的90%。”基金通乾2008年年报显示,本期已实现收益2.17亿元,期末可供分配基金份额利润0.08元。
三天后,基金通乾就意识到自己的错误,3月31日凌晨,融通基金公司紧急发布了对基金通乾的2008年年度报告补充公告,称根据《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对通乾证券投资基金2008年度的已实现收益进行分配,向全体基金持有人按每 10份基金份额派发现金红利1元,共派发现金红利2亿元。
国海富兰克林基金公司和基金通乾及时纠正错误,这还算有先见之明的,很快,南方基金的基金分红事件就使得行业内的“铁公鸡”都被一一推到了聚光灯下。
4月10日,北京问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张远忠向南方稳健成长2号基金的管理人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托管人工商银行以及基金持有人同时发出《关于追究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未及时分配2007年利润违约责任的公开法律意见书》(下文简称《法律意见书》),追讨南方稳健成长2号基金截至2007年末的利润。
南方稳健2号事件之后,华夏基金公司、国泰基金公司、华安基金公司等13家公司的16只开放式基金被发现在2006年、2007年连续盈利,但从2007年至2009年3月底从未进行过分红,一时间,基金分红的混乱和不守信成为市场关注的焦点。
97亿分红的悖论
律师张远忠《法律意见书》无疑是事件的导火索,而张远忠针对的目标仅仅是南方稳健2号基金。
南方稳健2号基金《基金合同》中规定: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12次,全年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年度可供分配收益的90%。
而截止到2007年底,南方稳健2号基金已经符合其基金合同中规定的基金分红条件,但是至今仍未对2007年度的利润进行分红,因此张远忠发出了该《法律意见书》。
如果张远忠的追讨能够按照其逻辑变成现实,那么对于南方稳健成长2号基金现有的持有人来说无疑是一个噩耗。
按照《法律意见书》的要求,有权请求南方基金分配2007年利润的基民是“截止到2007年12月31日仍然持有南方稳健2号基金份额的基民,包括2007年12月31日持有但在2007年12月31日之后以低于2007年12月31日基金净值卖出的基民,以及2007年12月31日持有且直到现在还持有该基金的基民”。而且追讨的利润总额高达97.35亿元。
但是由于2008年全年A股市场的巨幅下跌以及投资者的赎回,南方稳健2号基金截止到2008年底的资产合计只有71.47亿元,这就意味着,南方稳健2号基金截止到2008年底的总资产都不足以支付需要分配的利润,一个延伸的推理就是,高达25.88亿元的缺口需要现有的基金持有人支付,这就意味着现有的持有人不但要失去所有的基金资产,反而还欠了一屁股债,这明显不合情理。但是如果说这个事件中南方基金公司负有全责,需要用自有资金来弥补剩下的缺口,那对于注册资本仅有1.5亿元的南方基金公司来说,也许只有破产的命运。
如果这一次追讨能够实现,获益的会是一个特定的持有人群体,他们在2007年底时持有南方稳健2号基金,但是早已经赎回。对于他们来说,赎回基金时已经是按照基金净值进行的,也就意味着他们赎回时已经将本金和利润兑现,但是仍然可以再一次获得分配2007年利润。而需要为这笔费用埋单的则是2008年之后才进入的持有人,这显然有失公平。
监管部门出手
如何兼顾公平和可操作性,这是一个摆在基金持有人、基金管理人以及监管部门面前的难题。对于立志维权的南方稳健2号的持有人来说,首先谁应该获得利润分配资格就已经是一个难题。
“即使像国海富兰克林基金公司那样进行补发,但是获得补偿的基金持有人中,肯定有部分是截止到2007年底并没有持有基金份额的投资者,也肯定会有部分在2007年底持有基金分额的投资者早已经赎回基金,因此无法获得分红。”某券商基金研究员认为。
以富兰克林国海中国收益基金为例,其2008年全年的申购份额共有4.5亿份,这部分申购的投资者虽然在2007年底没有持有基金份额,但是却能够获得分红收益,与此相比,2008年富兰克林国海中国收益基金共有5.8亿份的赎回,这些持有人很有可能是2007年底时的基金持有人,但是他们却已经无缘基金的分红了。
“绝对的公平是不可能的,这个问题还需要考虑可操作性。”上述研究员认为。
怎么做才能够兼顾公平和可操作性?这显然已经引起监管部门的注意。
4月初,一份名为《证券投资基金收益分配条款的审核指引》(简称《指引》)的文件正式下发至各基金公司。
《指引》中最重要的规定是,为基金分红设定了时间,“基金合同以及基金招募说明书中应该约定: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期末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分红时间的不确定正是南方稳健2号基金最受争议的一点,虽然规定了分红的比例和次数,但是南方稳健2号恰恰是没有明确规定分红的时间。
除了时间不明确之外,另一表述模糊的地方在于“分红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就因为基金合同中设定了这一条款,时至今日,对于南方基金公司来说,即使想要效仿国海富兰克林基金公司的做法也同样面临障碍。
富兰克林国海中国收益基金等三只补分红的基金净值均在面值以上,因此符合分红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的要求,但是截止到4月15日,南方稳健2号的净值为0.8017元,已经远远低于面值。字面上看已经不再具备分红条件。
但是《指引》对此一条款应如何理解也已经明确,指引中规定“基金合同中若约定‘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的条款,应详细说明该条款的含义,‘例如,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分红给你哪些利益
对于基金分红,最早的争议始于封闭式基金。
封闭式基金不分红曾引来了持有人质疑,以普通投资者王源新为代表的基金持有人从2003年开始就曾经多次提起维权,但是最终都是不了了之。
“分红对于封闭式基金来说意义重大,因为封闭式基金存在高折价,因此基金持有人希望通过高分红而引导封闭式基金回归净值。”morningstar晨星基金研究中心研究员王蕊表示。
基金管理资产规模跟基金公司的管理费收入息息相关,因此基金管理公司对封闭式基金的分红却是动力不足。
与此相反,在牛市中,基金公司对于开放式基金的高分红却曾经乐此不彼。其普遍的操作手法是,将开放式基金的“净值归一”作为持续营销手段,吸引更多基民买入,从而做大基金规模。
在熊市中,跌破净值的基金满地都是,高分红根本吸引不到新基民的加盟,因此,从利益角度考虑,基金公司宁愿少分红。
开放式基金虽然不存在高折价的问题,分红对于开放式基金来说同样有现实意义:其根本价值在于可以避税。避税的功能对于企业来说更有意义。
2008年3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发布,通知中就规定“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按照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企业在封闭式基金和开放式基金上的红利所得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而差价收入要征收企业所得税。”银河证券基金分析师胡立峰表示。
表面上看,分红和份额分拆的结果似乎无差别,但是如果持有人是一家企业,那差别就非常巨大,“分拆意味着红利被拆没了,企业投资者要想实现收益,只能通过赎回兑现长期收益,从而被迫缴纳巨额的所得税。”胡立峰分析。
对于个人投资者来说,基金投资不管是红利所得还是差价所得,都不需要缴纳所得税,但是分红同样是有意义的。如果是通过赎回来实现收益,个人投资者需要缴纳赎回费用,赎回费用一般是1.5%,但是如果通过分红获得收益,则并不需要缴纳任何费用,即使是想要红利再投资,也不需要额外支付申购费用。
“对于普通投资者来说,开放式基金分红的意义并不是太大。但是要不要分红、分红的比例、分红的时间等等这些在基金合同中应该有明确的规定,规定之后也要严格执行,这样才能让持有人有一个明确的预期,基民可以据此做出自己的选择,这才是最重要的。”王蕊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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