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贸资讯】近期,海关将实行哪些新政策?
海关总署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最不发达国家特别优惠关税待遇进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并重新公布。
来源:海关发布
最近,海关开始实施哪些新政策?快来了解一下吧!
1·海关总署令第231号 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最不发达国家特别优惠关税待遇进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的令
海关总署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最不发达国家特别优惠关税待遇进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并重新公布。《办法》有两方面重要调整:一是调整原产地标准,在原产地标准之一的“累积规则”中,增加了有利于最不发达国家实现资源合理利用的两种方式:双边累积和区域集团累积,扩大了给惠措施的适用范围;二是推进证书无纸化,在海关通过“特别优惠关税待遇原产地证书签发和打印系统”接收原产地证书电子数据的情况下,进口货物收货人在申报时无需提交纸本原产地证书,提高了通关效率。
公告|海关总署第231号令
2·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12号 关于进一步扩大税收征管方式改革试点范围的公告
为加快推进税收征管方式改革,海关总署决定将税收征管方式改革试点范围扩大至在全国口岸海运、陆运、空运进口,且以无纸化方式申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第72至85章、第90章商品。涉及公式定价、特案(包括实施反倾销反补贴措施和保障措施)以及尚未实现电子联网的优惠贸易协定项下原产地证书或者原产地声明的,不纳入试点范围。
公告 | 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12号(关于进一步扩大税收征管方式改革试点范围的公告)
3·海关总署 国家濒管办公告2017年第15号 关于在哈尔滨、福州、厦门、昆明海关开展野生动植物进出口证书通关作业联网无纸化试点的公告
海关总署和国家濒管办决定在哈尔滨、福州、厦门、昆明海关开展野生动植物进出口证书通关作业联网无纸化试点工作,联网无纸化的野生动植物进出口证书包括《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允许进出口证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植物允许进出口证明书和非《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物种证明。试点期间,海关将通过野生动植物进出口证书联网核查方式验凭相关证书电子数据。因海关和国家濒管办审核需要、计算机管理系统故障、其他管理部门需要验凭纸质野生动植物进出口证书等原因,可以转为有纸报关作业或补充提交纸质野生动植物进出口证书。公告还公布了试点期间海关和国家濒管办相关联系方式。
4·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13号 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的公告
海关总署对2016年公告第20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进行了修订。本次修订主要对“消费使用单位/生产销售单位”、“运输方式”、“征免性质”、“贸易国(地区)”、“境内目的地/境内货源地”、“许可证号”、“随附单证”、“标志唛码及备注”、“特殊关系确认”、“价格影响确认”、“与货物有关的特许权使用费支付确认”、“进口日期/出口日期”等栏目的填制要求作出调整。本次修订也对特殊区域进出境货物申报规则作出调整。
公告 | 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13号(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的公告 )
5·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14号 关于执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2017年修订)》的公告
海关总署就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第46号令公布的《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2017年修订)》(以下简称“《2017年目录》”)在海关执行中的有关问题发布本次公告。公告明确了《2017年目录》实施后目录中商品征税规则、办理减免税手续所需文件及其填报规则。公告同时明确2017年3月20日以前核准或备案的属于《2013年目录》范围的外商投资项目的相关技术、设备继续享受减免税政策。
公告 | 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14号(关于执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2017年修订)》的公告)
6·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11号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最不发达国家特别优惠关税待遇进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区域性集团名单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最不发达国家特别优惠关税待遇进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31号),海关总署公布了适用该办法第七条的区域性集团名单:1.东南亚国家联盟(ASEAN)中的柬埔寨王国和缅甸联邦共和国;2.西非国家经济共同体(ECWAS)中的贝宁共和国、几内亚比绍共和国、多哥共和国、利比里亚共和国、塞拉利昂共和国、塞内加尔共和国和马里共和国。
公告|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最不发达国家特别优惠关税待遇进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区域性集团名单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