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渤船修造票据骗贷39亿 票据承兑暗藏风险
3月17日,辽宁渤船重工船舶修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渤船修造”)的骗贷案在开庭了近4个月后终于有了定论。该公司仅凭虚构的产品销售合同以银行承兑汇票方式骗贷超过39亿元,两家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牵涉其中,共损失约20亿。
来源:银通智略
看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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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事件:辽宁渤船修造票据诈骗39亿 银行损失20亿
3月17日,辽宁渤船重工船舶修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渤船修造”)的骗贷案在开庭了近4个月后终于有了定论。该公司仅凭虚构的产品销售合同以银行承兑汇票方式骗贷超过39亿元,两家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牵涉其中,共损失约20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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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回顾
2011年12月至2014年4月,辽宁渤船修造当时的负责人徐某与人合谋以在银行开具承兑汇票的方式贷款,用于偿还公司的债务,并明确渤船修造的各个部门和葫芦岛渤船重工渤海造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渤船造船”)、葫芦岛渤船重工船舶配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渤船配套”)、葫芦岛渤船石化冶金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渤船石化”)、葫芦岛渤船钢制结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渤船钢制”)、葫芦岛渤船产业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渤船装备”)、葫芦岛鑫达钢结构有限公司、葫芦岛渤海外轮供应有限公司予以配合,开具承兑汇票的相关资料。
渤船修造原负责人徐某、渤船修造原副总经理李某、渤船修造融资部原负责人李某以渤船配套为主体向一家银行申请贷款,伪造了渤船配套与渤海船舶重工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定作合同和加工定作合同,以此虚构具有真实的贸易背景,骗取银行与渤船配套此前法人李某签订最高额授信合同。
此后,通过渤船配套与渤船修造、渤船石化、渤船装备、葫芦岛鑫达钢结构有限公司、葫芦岛渤海外轮供应有限公司签订的虚假产品购销合同,骗取银行与渤船配套签订银承总金额33.05亿元的协议。其中,5家公司配合渤船配套骗取的银行承兑票据金额分别为6.6亿元、6.7亿元、9亿元、4.8亿元和5.95亿元。
据了解,上述所有公司均为关联公司。渤船修造是母公司,投资占股份51%的子公司有渤船装备、渤船石化、渤船钢制、渤船配套、葫芦岛渤船海洋经贸有限公司、葫芦岛新世纪港口工业园区有限公司。母公司对于子公司实行的是统一管理,除生产以外的资金均由母公司调配。此外, 葫芦岛鑫达钢结构有限公司、葫芦岛渤海外轮供应有限公司这两个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是渤船修造的原财务总监陈某,而渤海外轮的法人则是渤船修造原负责人由徐某妹夫担任。
通过同样的方式,渤船修造还向当地另一家股份行分支机构骗取了承兑汇票5组金额5.8亿元,流动资金贷款一笔5000万元,合计总金额6.3亿元,涉及到的5家公司包括渤船石化、渤船装备、葫芦岛鑫达钢结构有限公司、葫芦岛渤海外轮供应有限公司。
渤船修造原负责人徐某承认上述的公司在银行开具银行承兑汇票没有真实贸易背景,提供给银行的产品购销合同、定作合同、加工定做合同,没有真实发生的业务。两家银行开具的银承及贷款都用于偿还小额贷款公司和高利贷的本金及利息、偿还在其他银行开具的银承的授信敞口,这样的恶性循环造成欠银行授信敞口人民币20亿元左右。
在该案中,法院认定了渤船修造多次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贷款、票据承兑已构成骗取贷款、票据承兑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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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评析:关联企业间银行承兑汇票暗藏风险
近年来船舶行业久困于经济周期,多数企业融资乏力。据了解,作为贷款限制性行业,部分企业会采取银行票据承兑的方式融资,而真实的贸易背景则是关键一环。市场不时有企业通过关联公司虚构合同融资,这种套取贷款资金的做法无疑给商业银行埋下了一个定时炸弹。
银监会近年来加强了对于无真实贸易背景的票据现象的监管力度,据不完全统计,2017年两个多月以来,在银监会各地银监局和银监分局开出的票据罚单中,票据无真实贸易背景以及违反审慎原则的处罚最多。
银监会在下发的《关于加强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监管的通知》中也明确规定,要加强客户授信调查,严格审查票据申请人资格、贸易背景真实性及背书流转过程合理性。要加强票据业务保证金、贴现资金划付和使用、查验和查询查复、重要空白凭证和业务印章等关键环节的管理。
通过关联公司伪造合同从银行骗取银承是典型的违法行为,也是银行一直以来严查和打击的对象。但是,由于公司之间的关联性、交易的真实性等等核查难度较大,所以对银行的风控部门是一个很大的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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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分析:关联企业间银行承兑汇票产生风险的原因
关联企业间银行承兑汇票业务风险主要源自六个主要原因:
一是商业银行自身缺乏审查贸易真实性的内在动力。现行法规规定,商业银行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时,必须确认其贸易背景的真实性。事实上,从内控制度和实践操作来看,商业银行在办理关联企业承兑时注重的是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信用风险,办理贴现时注重的是票据形式的真实性。
二是商业银行对贸易真实性的审查基本流于形式。商业银行对贸易真实性的判断依据是合同和增值税发票,由于关联企业之间虚构贸易背景,虚签合同以及虚假增值税发票比较容易,商业银行又缺乏辨别其真伪的便捷手段,如果进行实地核查,势必增大商业银行的经营成本。因此,现行的审查方式没有达到预期的效果。
三是激烈的同业竞争使得部分商业银行放松了签发承兑汇票和贴现的条件。
四是企业具有利用银行承兑汇票降低财务成本的强烈动机。通过银行承兑汇票贴现获取的资金,与取得等额的贷款相比,其财务费用要节省10%-30%左右。目前贴现利率的形成机制,是在在3个月Shibor基础上加点生成,与短期贷款利率之间存在较大利差,客观上驱使客户利用银行承兑汇票进行贷款性融资或“套利”。
五是企业利用银行承兑汇票为关联企业取得从正常渠道难以获得的资金。
六是外部信息沟通问题。由于行与行之间、部门与部门之间的信息平台没有建立起来,银行、监管当局、工商行政登记部门、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等无法形成及时有效的信息沟通与共享,对一些隐蔽性较强的关联企业交易不能有效监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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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建议:关联企业间银行承兑汇票业务风险的防范之策
一是办理银行承兑业务要落实“三查”制度,摸清企业的资信状况、还款能力、商品交易是否真实等;
二是完善银行内部的授信机制,严格授信条件,杜绝企业利用银行承兑汇票为关联企业套取资金;
三是加强信息系统建设,通过现代化的手段对关联企业之间的资金流动进行有效的监控;
四是在各行之间建立起沟通机制,通过同业合作与交流,对那些违规操作,有欺诈行为的企业实施票据联合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