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法修正案获通过 鼓励企业大额捐赠长期捐赠
十二届全国人大第二十六次会议今天以156票赞成、1票反对、0票弃权,表决通过了修改企业所得税法的决定。财政部税政司副司长张天犁在随后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说
十二届全国人大第二十六次会议今天以156票赞成、1票反对、0票弃权,表决通过了修改企业所得税法的决定。财政部税政司副司长张天犁在随后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说,按照此次修正案的决定, 2016年9月1日后企业发生的捐赠支出即可以享受三年结转优惠。“去年通过的慈善法也是规定在2016年9月1日实施,这两部法律以及执行政策要保持无缝衔接。”
据介绍,调整后的企业所得税法允许企业公益性捐赠支出超出年利润12%的部分可以在以后三年内继续在税前扣除。张天犁指出,这是对原有税法的调整和完善,是原有税收优惠政策的扩大和延伸,将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一大部分企业大额捐赠支出的税前扣除问题。“此次优惠程度在国际上属于领先水平,体现出国家对公益事业的进一步支持和鼓励,有利于进一步调动企业参与社会公益事业的积极性,促进我国公益事业的健康发展,更好地营造社会和谐发展政策环境。”
对于如何认定“公益性捐赠支出”的范围和标准,张天犁介绍说,目前,企业对公益事业或者慈善事业的捐赠都是参照国际上的惯例,企业要对公益事业捐赠必须借助一个平台,即符合条件的公益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之后不论捐赠的是现金还是物资,公益组织会按照市场估价出具发票,企业凭发票进行税前扣除。
那么,这条规定能为进行过公益性捐赠的企业减轻多大程度的税负呢?对此,张天犁回应说,由于企业所得税税负计算比较复杂,公益捐赠只是扣除的一项,所以可能还不能对减轻企业税负起决定作用,但是这项政策对于企业来讲是一项优惠,对于企业是有好处的。“从某种角度讲,我们允许结转捐赠之后,应该说将大多数的企业公益捐赠都可以享受到税前扣除的优惠。”
据张天犁透露,下一步,财政部将做好两项工作:一是提请国务院修改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在实施条例当中对此次修订的一些条款作出具体的政策规定;二是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将颁布操作文件,细化具体的内容。
来源:法制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