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务管窥】农信机构票据贴现管理的困与解

2017-03-31 15:48 21994

近年来,金融机构票据案件风险频发,票据管理对风控能力提出严峻挑战,本文根据案例分析,探讨如何构筑防范金融票据贴现风险管理之“网”

来源:中国农村金融杂志社


近年来,金融机构票据案件风险频发,票据管理对风控能力提出严峻挑战,本文根据案例分析,探讨如何构筑防范金融票据贴现风险管理之“网”


  票据贴现作为金融机构日常信贷管理工具,信贷实务管理中面临诸多风险因素,如贴现申请人主体资格是否真实,票据背后的商品贸易关系是否真实、合法、票据本身的真伪及瑕疵情况如何?这些常规风险点,对于经营风险的银行机构来说不应忽视。虽说《票据法》《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对因票据行为瑕疵、票据的转让、请求付款遭拒等引起的法律风险有追索依据。从理论上说,贴现银行内部经办人员只要具备相应的业务素质和票据知识,做到严格按照制度和流程办理业务,上述风险发生的概率较低。


  然而,对于当前票据市场上频繁出现的因不法客户伪报票据丧失而导致贴现银行或其他合法持票人遭受风险和损失的情形,我国相关法律却没有提供有效的防范措施,相应的法律救济存在漏洞。这给贴现银行带来很大风险。


  案情描述:A企业于2015年5月18日向银行甲申请了一笔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期限为6个月,金额100万,到期后,银行甲向承兑银行乙请求付款时遭拒,拒付理由为该汇票已被C法院宣告无效。经查,A企业的前手B企业于5月25日在付款地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期限届满后由法院作出除权判决。由于贴现银行甲未及时向C法院申报票据权利,致使其贴现的票据到期被承兑银行拒付。


  上述案例绝非个案,我国各地金融机构已出现多起类似票据纠纷案件,案情如出一辙。究其本源,案件频发的根本原因系我国现行的公示催告程序与除权判决机制存在弊端,法律规定过于笼统,操作细节尚欠斟酌,致使该制度过于保护公示催告的申请人,而忽略了真正持票人的合法权益,尤其是持票金融机构对重空凭证的管理与票据入库后查询监督流程不完善、执行监督更多流于形式。


  首先,存在法律漏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94条规定:“公示催告的期间,由人民法院根据情况决定,但不得少于六十日”;而根据《支付结算办法》规定,“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即现行公示催告期与票据到期日有时间差,公示催告的期限很可能短于汇票到期日。再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示催告申请人应自申报权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一个月内申请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这样就很可能导致在公告期满甚至除权判决生效时,承兑汇票的付款期可能尚未到期。而法院所作出的除权判决只是宣告票据无效,即使得票据权利与被公示催告的票据本身相分离,公示催告申请人有权依据除权判决向付款人请求付款,这样就给伪报人以可乘之机。正如上述案例中所看到的:持票人(银行甲)得知其汇票被公示催告时,票款可能已支付给伪报票据丧失的申请人。


  其次,金融机构对票据贴现申请人的审查过于宽松,申请公示催告的门槛较低也是导致此类案件频发的重要原因。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申请公示催告的主体应当理解为可背书转让的票据在丧失票据占有以前的最后合法持票人。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法院对此情况进行实质审查非常困难,使得所有票据关系人包括出票人、收款人、背书人等均可以票据最后持有人的身份申请公示催告及除权判决。且《票据法》《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也没有规定法院对申请人的实质审查义务,未要求申请人在申请公示催告时提供财产担保,因此难以有效防范此类行为的发生,为伪报人间接提供了程序上的便利,降低了违法成本。


  再次,受理法院的公示方式与沟通渠道具有很大的局限性。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法院在受理公示催告的申请后应当首先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然后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归纳《票据法》和《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法院公告的主要方式和途径主要为:全国性的报刊、法院所在证券交易所以及法院公告栏。这种传统的公告方式受地域范围的限制较大,且因检索困难极易导致信息不对称,也是致使合法持票人无法按时申报权利或提出异议的重要原因。金融机构因信息不对称或事后对入库凭证未定期查询票据瑕疵状况导致丧失公告异议期。


  诚然,要从根本上防范实际持票人的票据被伪报丧失票据权利,保护贴现银行等合法持票人的权利,就必须从制度上弥补漏洞,对现有的公示催告和除权判决制度进行进一步补充和完善。那么如何破解上述难题,让持票金融机构走出票据贴现风险案件区,在现有法律体制框架下,笔者提出以下几点票据贴现银行救济措施,仅供参考。


  首先,加强与承兑行的信息交流。建议汇票贴现后,立即向承兑行发出“已贴现通知”,并告知承兑行若收到法院止付通知时,应及时通知贴现银行进行权利申报。虽说承兑行并无此告知的义务,但承兑行作为该票据的付款人,若遇公示催告情形第一时间会收到法院的《止付通知书》,若能及时获得承兑行的提示,可大大降低风险。因此,贴现行应积极与承兑行随时保持联系,并与承兑行建立票据贴现风险提示机制,使两行在票据贴现业务上确保风险降到最低。


  其次,及时关注、跟踪贴现票据动态。在除权判决做出前向法院申报权利,以尽早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建议贴现银行订阅《法制日报》和《人民法院报》等刊物,并通过完善内部制度方式定期安排专人负责查阅中国票据网、记录每期票据公示催告清单,比对入库凭证中是否有被公示催告票据,若发现库存票据被公示催告应第一时间向法院提异议程序。


  再者,合理转移票据公示催告风险。银行在办理贴现业务时会与贴现申请人签订协议,贴现银行为保护权利一般有类似“汇票被拒绝付款的,银行有权向贴现申请人追索未获付款的汇票金额”的约定,此条款多被认为已经对票据被公示催告的风险进行了转移,其实则不然。上述约定实际上是贴现银行行使票据的追索权,要以票据的存在及有效为前提,而在票据被除权判决的情形下,票据已被宣告失效,持票人对该票据享有的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即归于消灭。因此,贴现银行在贴现协议中应明确如“若贴现票据发生挂失止付、被公示催告、已被除权判决等情形,银行有权要求贴现申请人退还等同于贴现票据票面金额款项的资金”等类似约定,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转移贴现票据被公示催告后作出除权判决的风险。


  最后,尝试通过引入第三方保险公司分担风险机制的方式转移票据遗失、公示催告等止付风险。金融机构通过向第三方合作的保险公司缴纳适度的保险费将其未来可能产生的票据公示催告等维权成本纳入保险赔偿范围,在综合权衡银行财务经营成本的前提下,通过适当的保费支出保障票据等重要单证发生风险事件时包括但不限于差旅费、住宿费、餐饮费、公告费、律师费、诉讼费等可预期的维权成本被保险赔偿金所覆盖,为金融机构事后维权提供经济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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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农信 法务 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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