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将再生资源收购后销售免征增值税吗?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7号)的规定:
来源:云南国税
企业将再生资源收购后销售免征增值税吗?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7号)的规定:“一、取消‘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和‘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可按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开具的由税务机关监制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按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政策。
二、单位和个人销售再生资源,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增值税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缴纳增值税。但个人(不含个体工商户)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废旧物品免征增值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再生资源,应当凭取得的增值税条例及其细则规定的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原印有‘废旧物资’字样的专用发票停止使用,不再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因此,企业将再生资源回收后销售不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
营改增试点纳税人中一般纳税人兼营应税项目、简易计税项目和免税项目取得进项无法划分的应如何处理?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第二十九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上述公式依据年度数据对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清算。”
一般纳税人向一家商业企业购买了一箱白酒,是否可以要求对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应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
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一般纳税人开具了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如何填写增值税申报表的附表一?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3号)附件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规定:“三、《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填写说明
1.第1至2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反映本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的情况。”
因此,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销售额应填写在一般纳税人申报表的附表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栏次。
一般纳税人租入个人的住房,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如何填写《本期抵扣进项税额结构明细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7号)附件2《<本期抵扣进项税额结构明细表>填写说明》规定:“三、第2至27栏‘一、按税率或征收率归集(不包括购建不动产、通行费)的进项’各栏:反映纳税人按税法规定符合抵扣条件,在本期申报抵扣的不同税率(或征收率)的进项税额,不包括用于购建不动产的允许一次性抵扣和分期抵扣的进项税额,以及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或计算的进项税额。
其中,第27栏反映纳税人租入个人住房,本期申报抵扣的减按1.5%征收率的进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