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一个票据案例看银行【转贴现】业务风险
银行承兑汇票转贴现业务,是银行之间一种常见的票据业务,银行一般会将其作为低风险业务处理。下面我们将通过一个具体案例分析之前不太被人关注的法律风险,将深入分析并提出相关建议。
来源: 金海金服
银行承兑汇票转贴现业务,是银行之间一种常见的票据业务,银行一般会将其作为低风险业务处理。下面我们将通过一个具体案例分析之前不太被人关注的法律风险,将深入分析并提出相关建议。
一个真实案例
之前在上海某法院发生的一个案例,让我们看到银行承兑汇票转贴现业务中,一个之前不太被人关注的风险。根据公开的媒体报道:
2013年年初,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票据追索权纠纷案。原告为P银行,被告为S公司以及J银行,第三人L村镇银行。
本案的焦点在于一张被法院判决失效的银行承兑汇票,被告S公司在2012年8月向法院申请了公示催告,要求法院判决票据无效,法院受理并做出了除权判决。
但原告及第三人认为,S公司在已将票据转让的情况下,还去法院申请挂失具有明显恶意,要求撤销除权判决。
本案被告方之一的S公司在法庭上一再宣称,自己因卷入一起诈骗案才申请票据无效,并无恶意申请票据无效。
S公司欲以现金、票据相结合的支付方式购置一批钢材,交易规模约为2000万元,故向J银行开出该涉案票据。
2012年5月3日,被告S公司向交易对手交付了此承兑汇票,承兑人为J银行,汇票到期日为2012年11月3日。
然而2012年8月,S公司发现,自己的交易对手以合同诈骗罪被警方刑事拘留,同时与其交易的钢材也被查封,自己在本次交易内已无法获得相应的交易对价。
S公司以“票据遗失”为由,于2012年8月17日向宝山人民法院申请票据无效,法院受理后于同年10月20日,做出了除权判决,且公示催告期间无人提出异议。
期间,涉案票据几经流转,直至2012年5月4日,L村镇银行持涉案汇票,转贴现给了本案原告P银行,并通过开票行J银行处查询,确认该票据无冻结、无挂失。至此涉案票据再未转出,P银行也再没有审核过涉案票据。
到了兑付期,P银行欲贴现时,被承兑行J银行告知,票据已经作废,并拒绝兑付。
矛盾
P银行声称,自己在公示催告期间并未看到被告所说的关于涉案票据作废的公示,同时认为自己才是涉案票据的最终持有人,S公司无资格申请票据丧失,故向宝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恢复票据权利,J银行实现承兑责任。
S公司则认为,票据已被判决无效,应维持原判。J银行则认为自己在本案中无过错,自己只是按法院判决书行事。
启示
这个案例给我们一个启示,就是银行业务的风险无处不在,即使是低风险业务,也有可能会暴露出意想不到风险。具体回到本案例,我们可以看到:
根据“票据法”的规定,由于票据的无因性,票据出票人与票据收款人之间的纠纷不能影响票据的效力。
但在此案例中,有几个关键点:
(1)出票人由于与收款人之间的纠纷,直接向法院申请了公示催告,而持票银行由于没有关注到法院的公示催告,未能在合理期限内向法院申请权利,造成了票据被法院判决无效,到期日被承兑人拒付。
(2)由于该行未能及时申报权利,从票据法上讲也丧失了对票据前手的追索权,只能通过打官司,向S公司追讨。
但即使P银行后续能够赢得官司,其诉讼期间的资金成本及诉讼成本也将带来一部分损失,而如果S公司提前将款项支取并藏匿,P银行则可能落得赢了官司,拿不到钱的尴尬境地。
问题因素
对于票据转入银行来说,造成这一不利局面的主要原因既有持票银行自身的内部原因,也有我们国家整个经济、法律环境方面的外部原因。
分析下来,主要包括:
1、我国法院公示催告的受理程序存在漏洞
2、持票银行较难获取公示催告信息
3、银行行业内部自律配合不够
4、持票银行对于此类风险未能提前关注,缺少防范手段
我们需要注意:
根据上述案例介绍及分析,为了防范银行承兑汇票转贴现业务存在的票据被法院公示催告,进而宣告无效的法律方面的风险,提出如下几点建议:
1、建议国家立法完善有关票据公示催告的制度,切实保护善意持票人的合法权利目前法院执行的票据公示催告制度过于随意,对恶意申请人没有有效约束和制裁机制。
虽然持票人可以在公示期限内向法院申报自己的权利,但如果出现上述案例中的情况,由于持票人未能获取相关信息,就会造成善意持票人合法权利被侵害的局面。
如果这种恶意利用公示催告法律漏洞的情况得不到遏制,就会损害整个经济体系中票据的信用,进而影响到整个票据市场的流通。
因此,建议国家能从法律立法层面对票据的公示催告制度予以完善,以切实保障票据善意持票人的权利。
2、建立银行行业内自律的票据公示催告信息共享机制,中国人民银行于2009年牵头建立了电子商业汇票系统。
按照人民银行的规定,各商业银行签发的银行承兑汇票信息(包括出票信息、后续公示催告信息等)均需要及时导入或录入该系统。
因此,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为商业银行提供了一个票据信息的查询平台。但前提是,银行业内应该建立一种自律机制,保证信息的及时登记和及时更新。
建议由支付结算业务的主管部门――中国人民银行牵头建立相关强制性的银行业内规范,以保证票据公示催告信息共享机制的建立。
3、转入银行应采取措施,加强自身对票据转贴现业务的风险防范,票据转入银行不仅要关注票据转贴现业务办理时的风险防范,还要关注票据持有期的风险控制。
为了防范类似风险事件的发生,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加强电子商业汇票的推广:
人民银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建立以后,可以采取电子签发商业汇票,其后的整个商业汇票流程都可以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内流转,包括背书转让、贴现、转贴现等。
电子流转的好处在于不存在实物票据,也就没有票据遗失的风险。因此,大力推广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是商业银行规避类似风险的最好方法。
(2)加强与票据承兑银行的信息沟通:
如在票据转入,成为持票人以后,及时向承兑银行发出通知,告知对方自己的持票人身份,请对方在发生法院公示催告等情况时,及时通知自己,以便能在第一时间获知此类信息并采取向法院申报权利等措施防范风险。
目前在银行实务中,一些大的银行票据专营机构一般会采取此类措施。
(3)加强信息收集,建立自身业务系统的预警机制:
目前,有一些专业网站,如中国票据网、中国法院网等,会收集各地法院的票据公示催告信息。
银行可以利用这些信息资源,通过自身业务系统改造,实现将有关公示催告信息导入自身业务系统后,由自身业务系统自动比对本行持有的票据是否被法院公示催告。
发现问题,则可及时向公告法院申报权利,保障自身资金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