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这些东西再也不能“7日无理由退货”了
3月15日消费者权益日,国家工商总局制定的《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简称“《暂行办法》”)正式施行。
来源:央视新闻(ID:cctvnewscenter)、南方日报(ID:NF_Daily)
3月15日消费者权益日,国家工商总局制定的《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简称“《暂行办法》”)正式施行。
新规新增3类不适用退货商品,从原先的4类扩至7类;明确“七日无理由退货”的七日如何计算,拒绝商家扯皮……总之,以后维权更加“有理可循”,买买买更加安心。
△视频:网购新规今天实施 7类商品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
《办法》明确,网络商品销售者应当采取技术手段或者其他措施,对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的商品进行明确标注,并在商品销售必经流程中设置显著的确认程序,供消费者对单次购买行为进行确认。如无确认,网络商品销售者不得拒绝七日无理由退货。
《办法》规定,四类商品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
消费者定做的商品;
鲜活易腐的商品;
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交付的报纸、期刊。
此外,还包括三类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可以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的商品:
拆封后易影响人身安全或者生命健康,或者易导致商品品质发生改变的商品;
一经激活或者试用后价值贬损较大的商品;
销售时已明示的临近保质期或有瑕疵的商品。
指在运输、储藏中需要采用制冷、加温、保温、加冰等特殊措施,防止出现腐烂、变质、生理病害等问题的商品。比如虾、蟹、鲜鱼类、肉类、花卉、水果、蔬菜类、植物、树苗、乳制品、冰冻食品、药品等。
商品本身与包装外部空气或人体接触后,容易变质或者沾染病菌,对其他使用者的健康造成威胁的商品。例如——
贴身衣服包括内衣裤、泳衣、袜子、打底裤等个人卫生产品的包装;
食品保健品,包括婴幼儿食品、零食、冲饮、酒类、粮油米面、干货、调味品的包装;
化学用品器具的包装。
不过,如果此类商品的质量出现缺陷,还是可以根据《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维权。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但该法对商品完好的内涵和标准未加以明确。实践中,有的经营者不仅要求商品本身完好,而且商品包装必须完整,甚至要求商品不得拆封、试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消费者的权利。
《办法》对商品完好的内涵和标准进行了界定:商品能够保持原有品质、功能,商品本身、配件、商标标识齐全的,视为商品完好。
办法提出,消费者退货时应当将商品本身、配件及赠品一并退回。赠品包括赠送的实物、积分、代金券、优惠券等形式。如果赠品不能一并退回,经营者可以要求消费者按照事先标明的赠品价格支付赠品价款。
办法明确,商品退回所产生的运费依法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与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消费者参加满足一定条件免运费活动,但退货后已不能达到免运费活动要求的,网络商品销售者在退款时可以扣除运费。
《办法》明确,选择无理由退货的消费者应当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向网络商品销售者发出退货通知。自消费者签收商品的次日开始起算。
最晚什么时候能收到退款?办法明确,消费者退回的商品完好的,网络商品销售者应当在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向消费者返还已支付的商品价款。
由于电视、电话、邮购与网络购物虽然销售媒介不同,但在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方面大部分特征是相同的,所以《办法》附则规定,经营者采用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可以依照网络购物无理由退货制度的规制来执行。
而消费者通过微信朋友圈购买商品,要分两种情况:如果销售者是依法登记取得相应经营资格的市场主体,消费者可以提出七日无理由退货请求;如果网络商品销售者不是真正的经营者,不具备真正的经营资格,仅仅是熟人之间出于信任购物,则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