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贸易交易洗钱及相关警示信号

朱勇 |2017-03-16 16:379956

我们都知道“洗钱”是指将非法所得收入通过合法的渠道“洗白白”变成看起来合法的资金。那么,到底洗钱有什么危害呢? 我们先来看看洗钱的上游犯罪,也即获得非法收入的活动,一般有:

文/朱勇 恒生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来源:贸易金融公众号,(ID:trade_finance),华贸融出品


贸易交易的洗钱定义

我们都知道“洗钱”是指将非法所得收入通过合法的渠道“洗白白”变成看起来合法的资金。那么,到底洗钱有什么危害呢?

我们先来看看洗钱的上游犯罪,也即获得非法收入的活动,一般有:

· 毒品交易

· 黑社会性质组织

· 走私

· 恐怖活动

· 贪污贿赂

· 各种欺诈

· 其他非法途径获得收入的活动


我国对于洗钱上游犯罪的类型也是不断补充,1997年刑法仅将洗钱的上游犯罪仅限定在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犯罪、走私犯罪,这显然与反洗钱形势不符合;2001年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三)》为了体现对恐怖犯罪活动的打击,将恐怖活动犯罪增加规定为洗钱罪的上游犯罪。而《刑法修正案(六)》将洗钱罪的上游犯罪规定修改为: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

 

再来看看洗白了的黑钱进入正常经济领域,最终又会继续支持以上的犯罪活动,包括更多的毒品交易,膨胀的黑社会组织,猖狂的走私、惨绝人寰的恐怖活动,生产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等等。种种的活动严重的妨碍了经济发展,伤害了无数无辜的生命,使无数人走上了不归路,波及社会及人身安全保障。。。。你现在还觉得洗钱活动没什么,和你没有切身关系吗?

 

简单来说,洗钱一是滋生助长了犯罪活动;二是损害经济发展,社会稳定;三是影响金融稳定,四是败坏金融机构的声誉利益,毁坏个人名声等。

 

而随着国际及国内对洗钱活动的监控日益加强,越来越多的不法分子冀望通过复杂的贸易方式进行洗钱活动。 FATF (反洗钱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在其2006年的研究报告《TRADE BASED MONEYLAUNDERING 23Jun2006》中首次提出了贸易交易洗钱 (Trade-based money laundering),For the purpose of this study,trade-based money laundering is defined as the process of disguising theproceeds of crime and moving value through the use of trade transactions in anattempt to legitimise their illicit origins. In practice, this can be achievedthrough the misrepresentation of the price, quantity or quality of imports orexports. Moreover, trade-based money laundering techniques vary in complexityand are frequently used in combination with other money laundering techniquesto further obscure the money trail。”,简单翻译过来就是贸易交易洗钱是指尝试通过贸易交易以掩盖非法所得收入来源,使其合法化;其手段包括虚构交易,虚报价格,数量或货物质量等,且贸易交易洗钱常与其他类型洗钱结合操作。

 

为什么贸易交易洗钱被越来越多犯罪分子采用?


一个完整的洗钱过程包括三个阶段:投放(Placement,清洗开始)→分层(Layering,即清洗)→整合(Integration,即洗白了后和合法的钱整合到正规的账户), 而一般的洗钱手段由于交易简单透明而极易被金融机构系统识别。于是程序复杂、涉及交易方多的贸易交易愈加受到不法分子的青睐,从以下简单的比较相信我们能更加直观明白:

240.jpg

贸易交易产品


贸易交易一般的产品/服务包括结算及融资类,以下是比较简单的分类:

242.jpg

洗钱可能发生于不同的产品/服务的各个环节,且不是三个环节都要于一笔交易完成。

 

贸易交易洗钱类型

241.jpg

243.jpg

以上参考:

· TRADE BASED MONEY LAUNDERING 23Jun2006》 

· The Hong Kong Association of BanksGuidance Paper onCombating Trade-based MoneyLaundering1February 2016

 

贸易交易洗钱交易层面控制


我们在这不谈架构,职责分工,流程等,也不谈如何利用系统自动识别筛查,只来说说业务交易层面的人工控制-即利用各种警示信号。

 

1.业务交易前客户尽职调查

 

这里指的是对客户的背景,历史交易习惯等做调查,如主营业务类型、主要贸易类型、结算方式、结算币种金额、交易对手等,提前筛查是否存在潜在洗钱风险;客户的这些历史交易习惯将组建成其正常交易模型,随后出现的交易异常行为则需视为警示信号进行加强调查;再次,也是最重要的,就是这些信息要能在金融机构前中后台顺畅传递共享。否则前线做了客户调查,但后台没有信息,就还不是盲人摸象,只能从单据表面审查吗?

 

2.对单据审核的要求

 

做贸融的人都知道信用证抽象原则,UCP (信用证统一惯例)的审单原则, “单证一致,单单相符,表面相符”,一直以来老司机教导新手也是“单据表面相符”好啦,银行不负责信用证单据以外的审核。但是,时代不同了,客户狡猾了,监管加强了,银行罚怕了。。。。。现在的贸融人是既要有表面单据审核技能,又得有灵敏的嗅觉,敏锐的观察力,合理的逻辑思维及准确的判断力,要上知天文地理法规条例规则,下通货物来源属性用途规格尺寸。比如,某国是否盛产交易中的货物,货物流转方向是否正确,航线是否合理,集装箱尺寸是否合理,特殊商品是否特殊包装,有没有检疫证明等等。

 

3.交易中的警示信号 

 

如前面所述,有悖于正常交易模型的都应视为是警示信号,需要对交易进行加强调查。我们将警示信号按照不同视角进行分类,可分为客户、单据、交易、商品、款及运输等。 

 

1). 客户方面警示信号: 

·-客户提交的交易和其主营业务明显不符或不合理;

·-和其历史交易模型明显不符,如金额突然增加,次数频率增多,结算方式改变等; 

·不同交易对手地址相同,或单据间地址不一致;

·客户不愿对常规问题给出清晰答案,提供不一致、虚假或潜在可疑的信息;

·-客户过多、咄咄逼人或施加压力,不停催促完成交易;

·申请人迫切希望接受不符点。 

 

2).单据文件方面的警示信号:

·没有证明商品转运的运输单证;

·无法将运输单证(如适用)上的商品描述与跟单信用证条款和/或实际发票对应起来;

·信用证要求提交开证申请人出具的文件; 

·描述已装箱货物的提单上未提供集装箱号或集装箱顺序号;

·因不符点拒付的单据很快就重新提交(尤其是单据修改需要耗时较长的)

·第三方单据,如提单,产地证,保单等上有明显篡改痕迹;

·未来日期的提单;

·信用证通过未加压电报收取;

·单据上显示价格明显比市场价格虚高/偏低;

·运输货物数量明显偏差,合同金额偏大且与公司经营规模明显不符;

·单据包含非标准条款或显示某些奇怪不正常的特征; 

·有迹象表明单据已被使用过;

·发票显示含有其他费用,且金额过高;

·货物明显不合理的超支信用证;

·非融资性备用信用证开出没多久后就被索偿。 

 

3).交易方面的警示信号:

·交易结构表现为不必要的复杂或可能设计来掩盖交易的原本性质; 

·没有合理解释的信用证重大修改或修改受益人;

·关联企业间交易;

·双向交易;

·货物流转过于复杂或不合理,或牵涉无关第三方;

·航线不合理或不清晰;

·运输方式不明确;

·交易金额罕见的经常为整数;

·交易与受制裁实体/国家相关; 

·交易涉及高风险国家地区。 

 

4). 商品警示信号: 

·商品被认定为是高风险或易被利用于洗钱交易的(如贵金属,宝石,珠宝,烟草、移动电话,废旧金属等)

·商品存在军民两用属性,顾名思义,军民两用商品是指既可用于军用,又可民用的商品/技术,一般此类商品或技术都需要取得辖内监管出口许可。 该控制源于联合国安全理事会第1540(2004)号决议,申明核武器、化学武器和生物武器及其运载工具的扩散是对国际和平与安全的威胁。决议要求各国,除其他外,不得以任何形式支持非国家行为者开发、获取、制造、拥有、运输、转移或使用核生化武器及其运载工具。第1540(2004)号决议对所有国家规定了具有约束力的义务,即通过立法,防止核生化武器及其运载工具的扩散,并就防止相关材料的非法贩运建立适当国内管制。决议还鼓励增强这方面的国际合作。决议申明支持旨在消除或防止大规模毁灭性武器扩散的各项多边条约,并申明所有国家全面履行条约的重要性;决议重申第1540(2004)号决议中各项义务均不得抵触或改变《核不扩散条约》、《化学武器公约》及《生物和毒素武器公约》缔约国的权利和义务,或者改变国际原子能机构或禁止化学武器组织的责任。 


军民两用商品和技术清单,一般涵盖10大类:

Ÿ、核能物质,设施与设备

Ÿ、特殊原料与设备

Ÿ、材料处理

Ÿ、电子器件

Ÿ、计算机

Ÿ、电信与信息安全

Ÿ、传感与激光

Ÿ、导航与航空电子仪器

Ÿ、船舶与海事设备

Ÿ、推进系统


5).付款方面的警示信号:

·不合理的第三方收付; 

·无法解释的有利付款条款(如货物付运前,不需要审核文件等)

 

6).运输方面的警示信号:

·货物体积重量明显超过了集装箱容量;

·运输不符合经济效益,例如,采用40'的集装箱仅运输少量低价值的货物; 

·运输单据显示重量尺寸明显和信用证/或发票不符; 

·运输港口和信用证上要求明显不符。 

 

7).其他任何异常于客户正常交易模型的。


以上参考:

·FCA 《 Thematic Review on “Banks’ control offinancial crime risks in trade finance

·TRADEBASED MONEY LAUNDERING 23Jun2006》 

·TheHong Kong Association of BanksGuidance Paper onCombatingTrade-based MoneyLaundering1February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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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警示 信号 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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