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斯里兰卡投资应该知道的法律法规
中国企业到斯里兰卡开展贸易投资,主要应了解斯里兰卡投资法和贸易法及中斯投资贸易协定的内容。
文/丁一 来源:中国对外贸易杂志
中国企业到斯里兰卡开展贸易投资,主要应了解斯里兰卡投资法和贸易法及中斯投资贸易协定的内容。
《斯里兰卡宪法》和相关法律规定私人和外国投资不容侵犯,其中规定:(1)保护外国投资不被国有化;(2)必要时对外国投资国有化,但将给予及时足额的赔偿;(3)确保投资和利润的自由汇出;(4)可通过国际投资纠纷解决公约(ICSID)处理争端。适用于外国投资的基础法规还包括投资局1978年第4号法规、1980年、1983年、1992年、2002年和2009年的修订条款以及有关法律条文。
1986年,中斯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斯里兰卡民主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关于相互促进和保护投资协定》,为双向投资创造良好的环境,并保护投资者利润汇出等相关利益。2003年8月11日,中斯签署避免双重征税协议。协议于2005年5月22日生效,2006年1月1日开始执行。此外,中斯两国签署有互免国际航空运输和海运收入税收的协议。
斯里兰卡投资法
1.市场准入
(1)投资行业
斯里兰卡在亚洲国家中较早实行市场化,加上国内资金短缺,对外资需求大,因此对外资准入的限定较少,除个别领域不允许外资进入外,大多领域对外资开放。对外资的限制分为禁止进入、有条件进入以及许可进入领域。
①禁止进入领域:资金借贷,典当业,投资低于100万美元的零售业,近海渔业,除出口行业或旅游业外,禁止提供人才服务,斯里兰卡14岁以下儿童的教育,本地学历教育。
②外资占比需超40%,BOI视情批准的领域:生产受外国配额限制的出口产品,茶叶、橡胶、椰子、可可、水稻、糖及香料的种植和初级加工,不可再生资源的开采和加工,使用当地木材的木材加工业,深海渔业,大众传媒,教育,货运,旅游社以及船务代理等。
③BOI或其它政府部门视情批准的领域:航空运输,沿海船运,军工、生化制品及造币等敏感行业,大规模机械开采宝石,彩票业。
④吸引外资的重点领域:旅游业和娱乐业,公路、桥梁、港口、电力、通讯、供排水等基础设施建设,信息技术产业,纺织业,农业和畜牧业,进口替代产业和出口导向型产业等。
相对而言,斯里兰卡禁止外商投资的行业可以说是发展中国家最少的之一。道路业、供水业、公共交通业、金融业等大多数国家禁止外商投资的领域,在斯里兰卡都是允许投资的,这对于外商投资而言有相当大的好处。但斯里兰卡虽规定了对某些特殊行业的投资由投资局进行审核,但具体审核标准、程序等都未在法律法规中列明,因此外商在投资过程中应注意隐性审查等问题。
(2)投资方式
斯里兰卡政府对外国投资方式没有任何限制,目前鼓励外国投资以BOT、PPP方式参与当地的基础设施建设,参与除部分限制领域外的任何产业投资。
①设立企业的形式
斯里兰卡法律对外国投资企业注册的形式,没有特殊界定,可以注册任何形式的公司。
②企业注册的受理机构
在斯里兰卡注册企业应向“斯里兰卡公司注册登记处”进行申请。
③注册企业的主要程序
外国公司在斯里兰卡注册企业的程序为:在“斯里兰卡公司注册登记处”领取表格;母公司的备忘录和协议;申请人的申请信函;母公司董事成员资料;母公司的银行账户证明;如果母公司在斯里兰卡有任何协议,应出示;母公司近两年的年度报告;授权书。
(3)优惠政策
①优惠政策框架
斯里兰卡有多项促进外国投资政策。对允许外资进入的领域,外资的份额不设限;外国投资的收益,可以随意汇出和汇入;外国投资享有宪法保护;对外国投资提供减税,甚至免税;对特别审批的战略性投资项目,可提供更为优惠政策。
【税收优惠】斯里兰卡主要通过关税和税收杠杆吸引外国投资。依据投资的规模、产品出口比例、就业人数和投资领域,给予外资企业不同程度的关税和税收优惠。这些优惠措施包括4-25年不等的免税期和让税期;公司进口的原材料、设备和出口产品不同程度的关税减免等。
②行业鼓励政策
吸引外资优先领域包括:农业(粮食作物和经济作物种植)、园艺、林业、畜牧业(包括奶牛养殖、家禽养殖、养猪场、奶牛场等)。
制造业:造船、制药、轮胎及配件、汽车零部件、家具、陶瓷、玻璃、橡胶制品、化妆品、以当地作物为原料的食品、建筑材料、电子产品、电器等。
服务业:旅游业,酒店,新能源,公共卫生及垃圾处理,水务,小型水电站,信息技术,软件开发,服务外包,教育,商业地产,仓储设施,工业园区、经济开发区或知识经济园区建设、商业住宅及城市开发、内陆航运开发(货运及游客)、所有轻工业和重工业、医疗服务涵、体育产业、畜牧养殖、飞机维修、船舶维修及拆解、针对外国人的服务业等。
其他:纤维、制药、奶粉、水泥等战略性进口替代产业,现有投资项目的扩大再生产,关系国家战略、国计民生、提高国家整体竞争力并可创造巨大经济社会效益的战略性投资项目。
(4)投资主管部门
斯里兰卡投资管理委员会(BOI)是斯里兰卡政府主管外国投资部门,其主要职责是负责核查、审批外国投资,并积极促进和推动外国企业或者政府在斯里兰卡投资。BOI制定了具体而详尽的税收优惠政策,并通过不同行业、不同产品、不同地区制定不同的优惠政策,以促进并引导行业和地区的健康发展。
2.BOT方式
斯里兰卡政府无明确规定,根据项目情况个案审批。
斯里兰卡贸易法
1.贸易主管部门
斯里兰卡有多个贸易促进和管理部门,从不同层面和领域促进、推动和管理对外贸易的发展。
出口发展局是斯里兰卡专门负责促进和推动外贸出口的政府机构;财政部外资局是为外国投资项目提供服务,促进外国投资生产和加工出口产品;工商部商业司协助内外贸易部制定政策和监督政策的执行;进出口管理局是根据进出口管理规定,对货物和服务的进出口进行管理,同时协调许可制项下商品进出口;海关是征收进出口关税,便利商品进出境,监测和侦办偷逃关税以及毒品走私,杜绝限制商品的进出口,进出口贸易统计等;标准局主要负责进出口商品质量标准的认定和制订;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为出口商品和服务提供风险担保;茶叶局主要负责茶叶的生产、销售以及出口的管理,促进茶叶进入国际市场;工业发展局负责促进和推动出口工业产品的生产和出口;农产品出口局负责推动出口农产品的生产和种植,为政府主管部门制订农产品出口政策提供建议。
2.贸易法规体系
斯里兰卡是关贸总协定的23个创始成员国之一,世贸组织成立后,又是世贸组织的创始成员之一。斯里兰卡贸易管理和法律体系大致与世贸组织的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知识产权一致。在货物贸易方面,斯里兰卡也计划实施补救措施,其中包括反倾销和保护措施,以保护本国的贸易。但尚在计划中,具体法案尚未通过议会审议和实行。
目前斯里兰卡主要进出口法律有:
(1)1969年颁布并经多次修订的《进出口管制法》,包括海关进出口管制官员的职责;进出口监管货物的申请、费用、变更、延期和许可证的取消等有关规定和管理办法;监管人员询问和检查各种进出口文件的权利及对违规者的惩罚权利;需要进口许可证的产品类别;不需要进口许可证的商品。
(2)对斯里兰卡进出口商保护法,主要内容包括:对违反合同的外商列黑名单,不发放与其做生意的许可证,直至该外商用行动证明对所违规行为予以纠正,方可恢复对斯里兰卡贸易。
3.贸易管理的相关规定
主要贸易管理规定:
(1)1969进出口管理一号法令。明确规定进出口商品的标准和条件以及以此为基础对进出口贸易进行管理。
(2)1979斯里兰卡出口发展法案40号。促进和推动斯里兰卡出口发展。
(3)海关条例(1946年43号法案,1974年35号修订案)。规定实施进口税,征收关税。
4.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
主要依据1952年12号法案,预防和防止传染性疾病在斯里兰卡境内和境外的传播。包括:
(1)产品的质量证书,由斯里兰卡标准局负责和出具。
(2)农产品检验检疫证书,由农业局负责和出具。其中,蔬菜、水果、花草以及树木,由植物检疫办公室出具证书。
(3)动物检疫证书,则由动物生产和检疫局负责和出具。
5.海关管理规章制度
斯里兰卡海关官员大约为2000人,遍布全国,但主要集中在科伦坡机场和科伦坡港口。
【海关关税计征制度】斯里兰卡海关根据海关法对进出境的货物实行关税计征制度。进出口货物在向海关申报时,海关根据货物的种类,采用相应的关税税率,对进出口货物征税。进出口商在交纳完各种税后,即可通关。除了征收关税,还要缴纳货物和服务税(GST)12.5%,国防税(NSL)4.5%。2002年8月1日后,将以上两种税合并为增值税(VAT)。
关于外资企业获得土地的规定
(1)土地法的主要内容
斯里兰卡土地法律复杂,条文众多。有大量与土地权和使用权等方面直接有关的法律,许多经过多次修订。根据当地法律,土地可以私有或国有。私有土地由不同占有机制管理。国有土地可通过不同的批准、许可或租赁计划被分离,主要依据为《土地开发法令》(1935年)、《国有土地法令》(1949年)和《土地批准法案(特别条款)》(1979年)。
(2)外资企业获得土地的规定
根据斯里兰卡现行法律,外国公司和个人均禁止购买土地,仅可通过租借形式开展投资活动,最长租期为99年但需缴纳100%印花税。如通过在斯里兰卡设立合资公司购买土地,其外资控股不得超过50%,但投资购买3层(不含)以上公寓住房,外国投资者可享受国民待遇。
关于外汇管理的规定
斯里兰卡对外汇进行管制,外币可以自由兑换成斯卢比,但斯里兰卡卢比不能自由兑换成外币。如果要将斯里兰卡卢比兑换成外币需要得到斯里兰卡外管局的批准。
外资企业因业务发展需要可在当地开立外汇账户。原则上允许在斯里兰卡外资公司将银行账户上的外币汇回境外母公司。但要注意的是在年度会计期末,该外资公司与母公司的资金往来明细账的余额需显示该外资公司从境外母公司汇入的资金大于该外资公司汇出境外母公司的资金,否则税务局将要求该外资公司就该部分超额汇往境外母公司的资金纳税或者提供完税证明。利润汇出需要交税,外资企业适用的税率为10%,汇出外汇资金另外需要交纳0.1%的借记税。
外国人可以携带不超过5000美元的外币现金出境,超过则必须申报原携带入境的机构名称;携带外币入境对金额无限制,但超过15000美元必须向海关申报。
斯里兰卡的税收规定
【企业所得税】关于斯里兰卡所得税,当地公司税率为15%(但斯税法中特别规定,港口项目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5%),没有在当地注册的外资公司为35%。斯与中国在2003年8月签订了避免双重征税协议,因此,在斯中资企业可以享受与当地公司同等的税率,即同为15%。企业所得税当中有预扣企业所得税,该税种是业主在给承包商付款的时候以付款额为基数代扣代缴,企业被预扣的企业所得税在会计年度年终时在应缴企业所得税中进行抵扣,如企业出现亏损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或者企业被预扣的企业所得税大于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则该部分被预扣的企业所得税可以递延到下一年度进行抵扣。2008年以前,预扣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营业额的5%,从2007年4月以后,建筑施工企业的预扣企业所得税的税率统一改为营业额的1%。但如果企业上一年度出现亏损,则可以在当年申请免税证明,对预扣企业所得税进行免税。中资企业可以向税务局申请预扣企业所得税免税证明。
【个人所得税】2008年3月31日以前,在斯里兰卡工作外国人个人所得税率为15%。2008年4月1日起,所有在斯里兰卡工作外国人享受与斯里兰卡人相似的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斯里兰卡本国居民个人所得税采用区间计算个人所得税的征税方式,起征点为月收入27174卢比,实行8级超额累进税率,税率在4.6%-35%之间。外国人的个人所得税也实行8级超额累计税率,起征点为25,000卢比,税率在5%-35%之间,工作签证在两年以上及一年纳税年度中居住时间超过183天的税负相对轻些,可以计入税务成本中的中方人员的人工费以当年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的中方人员工资为准。当地人员人工工资以当年实际发生数为准。
【增值税】税率为15%,按照销项税与进项税相抵扣的方式进行申报缴纳。从2007年1月1日起,税务局规定由业主或购买方付款时扣留5%的增值税直接支付给税务局,将剩余的10%支付给承包商或销售方。
【经济服务税】斯里兰卡政府自2003年4月开始征收经济服务税,该税种为营业额的0.5%,由业主在付款的时候根据付款额代扣代缴,和预扣企业所得税一样,经济服务税也可以在会计年度期末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进行抵扣。
【建筑行业担保基金税】斯里兰卡政府从2005年开始征收建筑行业担保基金税,税率为建筑合同额的0.25%-1%,该税不能从企业应缴纳的企业税中抵扣。
【印花税】斯里兰卡政府对每笔资金交易征缴印花税,税率为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