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补缴税款不可曲解应纳税额
某自营出口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的征、退税率为17%.2015年购买原材料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款37064万元,外购货物准予抵扣进项税额6301万元通过认证
文/王国林
某自营出口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的征、退税率为17%.2015年购买原材料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款37064万元,外购货物准予抵扣进项税额6301万元通过认证,上期留抵税额为0,全年内销货物不含税销售额5692万元,全年出口货物销售额折合人民币33200万元。
2016年某稽查局对该单位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单位隐匿内销货物销售额达912万元,少计销项税额155万元。对于隐匿内销货物销售额的违法行为,稽查局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决定对其偷税处以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纳税人认为计算“免、抵、退”税额时其应纳税额为负数5334万元,账外经营少计的销项税额155万元并不能将应纳税额改变为正数,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偷税行为如何确定偷税数额和补税罚款的通知》(国税发〔1998〕66号)第二条规定,偷税款的补征入库,应当视纳税人不同情况处理,即:根据检查核实后一般纳税人当期全部的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包括当期留抵税额),重新计算当期全部应纳税额,若应纳税额为正数,应当作补税处理,若应纳税额为负数,应当核减期末留抵税额,少计销售额少计的销项税额只需调整留抵税额,并没有造成少缴税款,不属偷税。
稽查局认为纳税人曲解了“免、抵、退”税额的应纳税额,它只用于与免抵退税额进行比较,确定按那一个数据退税,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应纳税额。另外,“免、退、税”税额计算的应纳税额并没有剔除出口货物的进项税额,并不是增值税申报表上的应纳税额。道理很简单,免税货物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销项税额。
以上述业务为例: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0;当期应纳税额=967-6301=-5334(万元);免抵退税额=33200×17%=5644(万元);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当期应退税额=5334(万元);当期免抵税额=5644-5334=310(万元)。
账务处理如下(单位:万元):
借:应收出口退税款 5334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31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5644
根据上述数据,就可以填写增值税申报表,税额计算:销项税额967万元,进项税额6301万元,免抵退货物应退税额5334万元,应纳税额0元(967+5334-6301)。由于应纳税额为0(正数),查出的账外经营应补税额为155万元,应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来源:中国税务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