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信企业借款用途及审查要点分析!

2017-01-22 15:321755

企业发展借款一般讲的是债权债务类的,基于投资发展用途。

本文要点导读:


1、企业借款三大用途

2、企业借款用途交叉验证

3、企业借款用途审查要点

4、贷款用途的审查和管理的法律风险及防范措施


企业借款三大常见用途


1、企业发展壮大用款,基于投资用途


企业发展借款一般讲的是债权债务类的,基于投资发展用途。举一个简单的例子,某生产企业A产品自投放市场以来销售相当火爆,预计未来两年内销售量处于攀升趋势,现有一条生产线难以满足需要,所以为了扩大规模占领市场就得增加一条生产线。那么增加生产线就是为了企业发展壮大,企业借款了给出了那么一个理由。接下来才是我们应该考虑或者推敲这个原因的合理性。


通过市场调研分析产品,走访经销商,或者查看企业近期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或者原材料采购出入库等等情况下,综合分析原来企业的这个借款用途是比较合理的,我们才有把钱借给企业的进一步可能,所以需要注意的不是企业借款用途合理我们就一定会把钱借给企业,这只是万里长征的第一步,让企业借款有了进一步的可能。与这种类型相符的还有购买固定资产,新开店面,购买土地建厂房等等类型。


2、补充流动性资金,周转需要


这是我们现在面临企业借款最为常见的一种模式或者说法。借款企业都会存在这样或者那样的说辞,如果把真实想法告诉债权人就会觉得被拒绝的概率会超过80%。所以总会有企业主说是补充流动资金。那么在实际中补充流动资金的诱发原因还是比较多的。企业面临着生产销售,就必然存在着进销存,必然存在着资金的周转周期以及财务预测的不完善、资金调配的不合理,这都是可以理解的。


流动资金借款是我们在正常审核中面临的比较复杂的一种形式。因为只要是流动就存在不确定性跟未知性,所以如何在分析不确定性的因素中把影响他的确定性因素找出来往往是我们深入分析的关键。


3、偿还债务:


个人认为这个是现阶段企业借款中最真实的用途。很多情况下如果企业的借款用途模棱两可或者我们对于隐藏负债分析不够透彻,往往会涉及到偿还债务。偿还债务的种类是比较多的。我们也分为以下几类:


(1)银行类的借新还旧或者抽贷。


银行是现在社会非常庞大的金融体。受每个银行信贷政策以及经济下行的影响,银行授信到期后会面临重新授信或者借新还旧的问题,这样势必会引起企业资金的短缺或者补空。企业需要一笔资金垫付到期债务来换取新的授信或者弥补这部分借款,如果在自身资金不足的情况下势必会对外借款,这种业务类型一般涉及垫资过桥类型。


(2)民间借款到期


民间借款比较隐晦,借款人不愿启齿,所以才造成了隐性负债难以核实的风险。所以其借款用途如果是补亏民间借贷的话面临的风险还是比较高的。


(3)股东抽减资本


这种类型涉及的就是验资垫资跟股东退出。验资垫资在工商税务合一前是比较常见的业务模式;股东退出势必会对企业的经营产生影响,造成实力亏空,所以必须重新注入新的资本以保证企业活力。


我们说存在即合理,在众多的借款因素中我们也只是举了几个常见的以供大家参考,实践中借款用途分析不是单独而谈的,往往是结合其他的信审分析要素综合判断借款企业的资质。相信只有经过全面缜密的分析,我们才能对借款企业有个初步的了解,才会有进一步沟通做成这笔业务的可能。


贷款用途判断及交叉检验法检验客户信息真伪


1.损益表


(1)营业额及经营业务的季节性


信贷员应考察客户的业务是否为季节性的或周期性的,以帮助判断贷款收回的周期及确定风险,可以借助如下几个问题来加以判断:


每天、每周、每月的营业额是多少?


好的,正常的和差的天、周、月?


(2)采购


客户多长时间进行一次采购?

每天、每周、每月的平均采购额?

上次采购是什么时候?在什么条件下?

如此可以确定客户的采购方式,采购额,现金流数据等。

(3)如果客户是从事生产行业的,原材料的成本有多高?


(4)以下问题能够确定采购方式,采购额,产品成本,现金流数据等。每种生产用的原材料的数量有多少?如果客户企业单位是生产性的企业,那么企业的生产成本是多少?


(5)每天,每周,每月的产品产量?(生产水平)


(6)如果企业是生产性的企业,那么其设备每天,每周,每月的最大生产量?这个问题有助于确定客户的最大生产能力水平,小额贷款公司借此可以和客户的商业计划进行比较,推断可能的贷款用途。


(7)客户的设备每年的维护成本有多高?


(8)还有就是企业的设备维护周期是多长,最近的一次维护是否已经完成,以及每一次维护的运行成本,以此可以间接判断客户对其经营业务的认真程度。


2.成本和费用


以下问题可以实现对客户的成本及费用方面的审查——

(1)库存的进价、销售产品的成本?(确定利润,交叉检验利润)


(2)运营成本/费用有多少:工资,房租,水电费,交通,其它?什么时候应当支付?行业的平均水平如何?与运营收入相比的情况如何?


(3)客户每年上缴多少税款?缴纳哪些税款?什么时候支付?有逾期未缴的吗?


(4)客户有其它(与所经营业务非直接)的成本或收入吗?它们有规律还是没有规律?


(5)近期客户进行了哪些显著的经营活动或个人投资?此问题可以交叉检验客户对利润使用,间接判断客户对业务的态度。因为客户可能“隐藏的”贷款和未来计划。


3.现金和应收账款


贷款调查时,对客户的现金和应收账款进行审查,可参考如下问题:


(1)贷款调查时的现金余额?客户有存款吗?存款金额是多少?这部分现金的用途?


(2)我们客户有哪些主要客户?其与客户的结款方式有哪些?


(3)为了确定客户现金流,现金流规律以及应收帐款全额到期支付的可能性,我们可以向客户询问如下问题:


我们客户的客户是否定期支付货款?


有没有应收帐款?如果有,谁欠多少?从何时?什么时候到期?


我们客户和其主要客户的关系如何?有多长历史?


客户对以上问题的答案都可以间接反映我们客户的经营管理质量及其生意的状况。


4.存货、固定资产、个人资产和其它资产


为了确定客户的营运资本以及用于业务或私人用途的固定资产,交叉检验利润,间接交叉检验经营规划以及客户作为管理者的经营水平,信贷员可以向客户提问:


(1)客户有库存吗?库存由哪些组成?库存的进价总额时多少?


(2)客户有车、房子、公寓、家具或设备吗?价值多少?谁拥有所有权?有固定资产或用于厂房和设备的投资吗?有多少?


(3)客户是否有预付的费用,如房租、房屋、车辆的首付?如果有,预付了多长时间?金额是多少?


5.负债


为了了解客户的偿还义务,现金流,业务是如何组织的,间接判断业主的管理和组织技能,可参照如下问题向客户提问:


(1)关键问题:有各种逾期未偿付的债务吗?如果有,原因是什么?


(2)我们客户有哪些主要供货商?采用哪些结款方式?


(3)我们的客户是否定期支付货款?有没有应付帐款?如果有,欠谁多少?从什么时候起?什么时候到期?


(4)客户有借款和贷款吗?如果有,向谁借的,金额多少?为什么借款/贷款?什么时候开始借款/贷款的?什么时候到期?还款计划是什么样的?


企业借款常见用途审查要点


(来源:金融风控畅享平台)


延伸阅读:贷款用途的审查和管理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


银行疏于贷款资金用途审查和管理,不仅有监管机构处罚的合规风险,也会有担保人提出免责抗辩的法律风险,应予防范。


一、商业银行全过程审查和管理贷款用途是合法合规经营的要求。


银行在贷前、贷中和贷后全过程进行贷款用途审查和管理是合法合规经营的要求。《商业银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商业银行贷款,应当对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偿还能力、还款方式等情况进行严格审查。《贷款通则》第三十一条规定:贷款发放后,贷款人应当对借款人执行借款合同情况及借款人的经营情况进行追踪调查和检查。银监会《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项目融资业务指引》,要求银行要全程跟踪贷款用途。《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规定:“流动资金贷款不得挪用,贷款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检查、监督流动资金贷款的使用情况。”根据上述规定,银行应切实履行对贷款用途的审查和管理的法定义务,核查贷款实际用途与合同约定的一致性,如不履行将导致监管机构采取监管措施甚至罚款等行政处罚。  


二、疏于贷款用途的审查和管理将导致第三方担保人免责。


银行疏于贷款用途的审查和管理,实际贷款资金用途及其改变未征得担保人同意,还存在第三方担保人免责的法律风险。如贷款实际用途与借款合同约定不符,或借新还旧,会产生银行与借款人串通骗保,担保人免责的不利后果。根据《担保法》第30条,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担保法司法解释》第39条,主合同当事人双方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除保证人知道或应当知道的外,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从实践中的案例来看,资金被借款人挪用后,要证明保证人知情或证明未加重保证人债务负担,存在困难。而要证明银行不知情或未与企业恶意串通,很难举证,特别是贷款资金发放、结转、归还都在银行办理。


相关案例还表明,第三方抵押人和出质人也比较适用上述《担保法司法解释》第39条的规定。


[案例](2014)民提字第136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博尔塔拉分行与新疆新诚基饮服培训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阿拉山口天任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审判监督民事判决书


[判决要旨] 《担保法解释》第三十九条规定“主合同当事人双方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除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单纯从文义上看,该条规定是对保证担保所设,但在以第三人财产设定抵押的情形下,抵押担保法律关系在主体、内容、目的、效果等方面与保证担保的特征相近似,在司法解释未对借新还旧中抵押人的责任承担问题作出明确规定的情形下,《担保法解释》关于保证的相关规定可比照适用于抵押。


农行阿拉山口支行与新诚基公司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时,并未告知新诚基公司关于天任公司借新还旧的事实,农行博州分行亦没有证据证明新诚基公司系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天任公司借新还旧的情形下自愿提供抵押,这无疑会影响新诚基公司在提供抵押时对担保风险的预期判断,加重其担保责任,进而导致不公平的结果,根据《担保法解释》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新诚基公司应免于承担担保责任。


实践中,因担保人的强势谈判地位,还存在以担保合同特别约定条款、补充协议、监管协议、贷款封闭管理协议等非格式文本强调银行对借款人的借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的义务,包含对借款用途与合同约定用途一致性的核查和监管,有的还要求担保人对每笔放款均书面确认。在此情况下,对借款用途的审核体现为银行对担保人的特别合同义务,如果违反,担保单位可以合同为据主张银行违约,提出免责抗辩。


三、风险防范措施


(一)在签订借款合同时,应严格审查贷款申请资料前后用途的一致性,在约定借款用途时,要力求全面覆盖客户的真实和实际用途,应全面周延,而不必过于细化。


(二)在办理贷款重组、借新还旧、展期等业务时,对用新贷款资金偿还银行存量贷款或垫款,以及银行知晓的改变贷款用途的其他行为,必须事先取得担保人的书面同意。


(三)贷款发放后,应加强对贷款资金的流向监管,确保按合同约定用途用款,特别是签订了贷款封闭管理协议或特别约定条款的,应严格履约。在审查贷款支用时,第一,应要求客户提供贷款支用依据,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协议、工资单、发票、税票、关单、收据、预算表等,客户所提供的资料原则上应是原件,复印件需客户签章确认。第二,贷款资金支用对象应是客户提供支用依据确定的收款人,贷款资金管理账户的资金流向应为相应的收款人。第三,银行与借款人对于贷款支用与借款合同约定用途是否一致存在争议的,建议取得担保人的书面同意后方可支用


(四)在贷后检查中,如发现借款人不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的,应取得担保人的书面追认。同时,银行应注意保留相关的贷前审查、贷后支用审查、贷后检查的相关书面记录作为已履行贷款用途审查义务的依据。(作者:乔茜  来源:BANKING法苑)


来源:金融风控畅享平台、BANKING法苑 转自:信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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