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监部署信用风险大核查,查贷款、查债券、查投资、查同业,查表外业务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昨日在作政府工作报告时指出,当前系统性风险总体可控,但对不良资产、债券违约、影子银行、互联网金融等累积风险要高度警惕。
来源:上证报
整理:票友—票据圈儿那些事(ID:PIAOYOU_Bill)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昨日在作政府工作报告时指出,当前系统性风险总体可控,但对不良资产、债券违约、影子银行、互联网金融等累积风险要高度警惕。
其中,不良资产主要指银行体系的信用风险。上证报记者独家获悉,监管机构近日印发了银行业信用风险排查的专项方案。
此次排查,旨在摸清银行业金融机构显性或隐性承担信用风险的各项贷款、债券、投资、同业、表外、通道业务等风险敞口的信用风险底数,为有效防范和化解风险奠定基础。
据了解,有关部门将在上半年形成一份银行业信用风险的专项排查报告。
摸清风险底数
记者了解到,此次排查的目标,是要摸清信贷资产的风险水平,做到心中有数。
知情人士表示:“一些贷款实质上已经成为不良了,但通过各种手段延缓风险暴露,并未计入不良贷款。而此次信用风险排查的重点,就是要将这种被藏匿的不良贷款排查出来。也就是说,显性和隐性的信用风险都要摸清。”
近年来商业银行通过各种虚假通道转移不良贷款,典型的有理财产品、委托投资、同业代持、同业投资、受益权转让、资产证券化和通过资产管理公司阶段性代持等方式将不良贷款虚假转移出表。而为了延缓风险暴露,银行也会采取借新还旧、还旧借新等“搭桥”手段藏匿不良贷款。
上述知情人士指出:“目前金融领域的风险点包括不良贷款、债市、互联网金融、资管产品等等,但由于银行体系仍在我国金融体系中占主导地位,银行体系的信用风险无疑是重中之重。此次排查中,逾期90天以上的正常或关注类贷款、6个月观察期内重组贷款中的正常类或关注类贷款、逃废债务且本金或利息逾期的正常类或关注类贷款都是重点,监管机构都要求银行逐笔排查。”
银监会主席郭树清前几日在国新办新闻发布会上透露,截至去年底,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良贷款率1.91%,较上年末下降了0.02个百分点,其中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率1.74%,较上年末上升了0.07百分点。他认为这一水平并不是特别高。可能有一些关注类贷款已经逾期90天以上了,还未放进不良贷款,但即使放进来了,(不良率)也没有太大的改变。
形成清晰的金融风险图谱
记者了解到,此次排查要从行业、区域、业务品种、客户等多个维度摸清信用风险,目的在于把握重大信用风险的分布情况。
例如,从行业角度,此次排查的重点是不良存量较高且2016年全年不良贷款率增幅超过1个百分点,或关注类贷款率增幅超过3个百分点的大类行业。对于产能过剩行业、房地产行业等单户授信在5000万元以上(地方中小法人银行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进行逐户排查。
从区域角度看,此次排查聚焦的是特定区域内典型风险、信用环境以及风险迁徙变化等趋势,特别是对产业结构单一、风险集中度高、信用环境明显恶化的区域进行重点排查。
排查的业务品种则涵盖了各类事实上承担了信用风险的品种,包括贷款、债券、投资、同业,以及承担实质性信用风险的表外业务。上述知情人士还透露,未实施穿透管理的非信贷类业务是排查重点。
客户风险则聚焦在未划分为不良的产能过剩行业债务人授信、债券发生违约的债务人授信和正在进行债务重组的债务人授信。此外,多头授信、担保圈的问题也是排查重点。
上述知情人士透露:“摸清风险底数,把握风险的分布情况,是为了找准可能引发系统性、区域性风险的引爆点,这当中既包括近期的,也包括中长期的。此外,还需要理清重大风险的传导链条,形成清晰完整的 金融风险图谱 。在地方法人银行中,逾期90天以上贷款与不良贷款比例超100%的机构,是排查重点。”
附:银监发【2016】42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信用风险管理的通知》
近期,中国银监会近日向各地方银监局和各大银行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信用风险管理的通知》(银监发【2016】42号),要求各银行从改进统一授信管理、加强授信客户风险评估等八方面加强信用风险管理,开展制度梳理和风险排查,并在2016年12月30日前上报风险排查情况和整改报告。42号文重点穿透识别底层资产信用风险,非信贷类资产参照风险五级分类,扩大授信品种和范围。但并没有涉及资本的问题,关于表内非信贷业务的资本计提和部分表外业务资本计提,银监会审慎规制局起草过《关于加强非信贷资产和表外业务资本监管的通知》,但该文件并没有正式发布,尚未生效。
42号核心也是进一步落实年初发的银监办发27号文对类信贷资产集中统一授信要求;完善全面风险管理框架。各级监管机构要督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将非信贷、表外等类信贷业务纳入全面风险管理体系,与表内业务一起进行统一授信管理,建立包括各类资产在内的资产质量监测体系,及时向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提示风险。组织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新兴表外业务风险自查,自查报告及时报送监管机构。
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信用风险管理的通知银监发〔2016〕42号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邮储银行,外资银行:
为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信用风险管理,防范风险累积,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改进统一授信管理。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将贷款(含贸易融资)、票据承兑和贴现、透支、债券投资、特定目的载体投资、开立信用证、保理、担保、贷款承诺,以及其他实质上由银行业金融机构承担信用风险的业务纳入统一授信管理,其中,特定目的载体投资应按照穿透原则对应至最终债务人。在全面覆盖各类授信业务的基础上,银行业金融机构应确定单一法人客户、集团客户以及地区行业的综合授信限额。综合授信限额应包括银行业金融机构自身及其并表附属机构授信总额。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将同业客户纳入实施统一授信的客户范围,合理设定同业客户的风险限额,全口径监测同业客户的风险暴露水平。对外币授信规模较大的客户设定授信额度时,应充分考虑汇率变化对风险暴露的影响。
解读:
(1)第一层是授信品种扩大化。即从债权类资产扩展至投资类资产,银行债权类信用风险资产包括贷款(含贸易融资)、票据承兑和贴现、透支、债券投资、开立信用证、保理、担保、贷款承诺等表内外业务形成的资产及或有资产,而对特定目的载体的投资实作为类信贷资产或非信贷资产对待,部分银行并未纳入统一授信管理。而从银监会2016年度非现场监管报表更新来看,对信用风险资产重新进行了调整与归类,意味着只要持有因交易而产生的金融资产,就存在信用风险(违约风险),银行应将所有承担信用风险的业务纳入统一授信管理。
(2)特定目的载体投资纳入统一授信管理,最终债务人按照穿透原则确定;即授信对象穿透化。该文首次明确将特定目的载体投资按照穿透原则对应至最终债务人。而在此之前,有的银行是对特定目的载体进行授信,更多银行是对SPV发行方进行授信,并在风险加权资产计算的过程中视同为对金融机构债权。授信对象穿透并纳入统一授信后,就必须纳入统一授信集中度管理,需要满足不超过15%的授信集中度监管指标要求。原本《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银发〔2014〕127号)只表述为“实质重于形式进行穿透”更多是体现在表内信用风险加权资产计提方面,防止变相节约资本实施监管套利。
(3)将同业客户纳入统一授信范围,但没有明确是否需要符合额外集中度要求(除127号文的1/3指标)。
二、加强授信客户风险评估。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加强内部客户风险信息共享,探索对客户风险信息实施统一管理,整合分析全体客户的各类信用风险信息。强化银行业金融机构之间信息共享机制建设,多渠道收集授信客户非传统融资信息,增强对授信客户总负债情况的监测评估能力。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新增授信客户和对存量客户增加授信前,应查询内外部共享信息,掌握客户总负债情况,判断客户是否存在过度授信,是否涉及担保圈、财务欺诈、跨行违约等风险因素,有效前瞻预警和防控风险。
三、规范授信审批流程。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明确新增授信、存量授信展期和滚动融资的审批标准、政策和流程,并根据风险暴露的规模和复杂程度明确不同层级的审批杈限。对集团客户授信总额超过资本净额10%或单一客户授信总额超过资本净额5%的,应视为大额风险暴露,其授信应由董事会或高级管理层审批决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可根据风险管理的需要自行确定大额风险暴露管理政策,但不得低于以上要求。在计算大额风险暴露时,对具有经济关联关系的客户参照集团客户进行授信和集中度管理。存在经、济关联性是指一方的倒闭将很可能对另一方的清偿能力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一方为另一方提供大额担保,一方作为另一方绝大部分产品的购买商且不易被替代,一方现金流大量来源于与另一方的交易等。
四、完善集中度风险的管理框架。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建立涵盖客户、行业、地区、货币、抵质押品、市场、国家/区域等各类风险源,覆盖信贷、投资、衍生品交易、承兑、担保等全部表内外风险暴露,充分体现穿透性原则的集中度风险管理框架。建立满足穿透管理需要的集中度风险管理信息系统,多维度识别、监测、分析、管理集中度风险,并设定相应的限额。
五、加强国别风险管理。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建立健全与其系统重要性、风险状况及风险偏好相一致的各项政策和程序,及时对覆盖银行集团范围的国别和转移风险进行识别、计量、评估、监测报告、控制和缓释。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严格及时、准确和全面地监测国别风险暴露,严格国别风险限额管理,制定书面的国别风险准备金计提政策,充足计提国别风险准备金,并按时向银监会报送相关报表。国别风险准备金计提存在缺口的银行,应当采取措施及时补足或相应减少国别风险暴露水平。
解读:
第三层是授信方式多元化。在全面覆盖各类授信业务的基础上,银行需要确定更多的授信总量控制指标。一是体现在授信限额管理从严。对“非金”单一法人客户、集团客户、同业客户综合授信限额。除满足监管底线要求外,对集团客户授信总额超过资本净额10%或单一客户授信总额超过资本净额5%的,应视为大额风险暴露,审批决定权上升至董事会或高级管理层。二是体现在并表监管走向主流。综合授信限额应包括银行业金融机构自身及其并表附属机构授信总额,意味着通过母行和附属机构拆分对一家集团公司的关联方分别授信以规避集中度风险的路走不通了。三是体现在授信综合管理成为未来方向。授信集中度不仅只考虑对客户风险限额的管理,还需要考虑国家/地区集中度、行业集中度、币种集中度等各类集中度问题和风险源,对银行统计数据源准确分类和IT建设提出了更高要求。
六、提高贷款分类的准确性。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加强贷款分类管理,定期开展贷款分类政策、程序执行情况内部审计,对在贷款分类中弄虚作假掩饰贷款质量的,要严格实施问责,加大处罚力度。应明确上调贷款分类的标准和程序,审慎实施贷款分类中不、良贷款上调为非不良贷款的操作。只有符合所有逾期的本金、利息及其他欠款已全部偿还,并至少在随后连续两个还款期或6个月内(按两者孰长的原则确定)正常还本付息,且预计之后也能按照合同条款持续还款的不良贷款,才能上调为非不良贷款。不良贷款分类的上调应由总行或由总行授权一级分行审批。银行业金融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明确不良贷款上调为非不良贷款的具体标准和认定程序,但不得低于前述要求。各级监管机构要加强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资产转让行为的监管,对借助通道转出但信用风险仍保留在原机构的资产,须按原风险形态进行分类。
解读:
这里主要强调两点:不良上调为正常类或关注类的流程更加严格,不良假出表代持监管更加严格,还原风险。但笔者认为现实中或许更应该关注准不良的出表和处理问题,这是银行时间换空间,对未来不良率和拨备覆盖率、资本等多重指标的关注重心。
七、开展非信贷资产分类。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参照贷款分类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健全完善制度办法,明确表内外各类非信贷资产的分类标准和操作流程,真实、准确和动态地反映非信贷资产风险状况。原则上,实质上由银行业金融机构承担信用风险的表内外业务均应进行分类。非信贷资产分类要坚持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实行穿透式管理,根据基础资产的风险状况,合理确定风险类别。应按照风险分类结果,结合非信贷资产的性质,通过计提减值准备或预计负债等方式,增强风险抵补能力。
解读:
尽管没有明确“非信贷资产”定义,但笔者认为可以大致定义为:同业投资项下承担企业信用风险的非标,不规范出表的非保本银行理财、部分风险留在银行的代销业务、以及部分不规范的委托贷款业务。
此类业务其实在年初的银监办发27号文里统称为“类信贷业务”;这里重点是要求非信贷类资产参照表内信贷资产进行五级分类,计提减值准备。当前很多银行非信贷业务风险逐步暴露,但苦于处置流程不清晰,甚至如何暴露这部分损失?监管是否认可这类资产纳入不良?等问题,笔者此前也遇到不少这也的咨询。42号文可以说是对当前很多问题的重要指导。
八、提升风险缓释的有效性。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本机构业务特点,建立信用风险缓释制度、政策和程序,定期对风险缓释措施有效性进行评估。应重点评估抵质押杈益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可实现性,抵质押物价值评估的审慎性,以及抵质押档案的完备性和合同条款的严密性。应根据抵质押物的类别和性质,科学确定抵质押物价值重估的频率,定期进行重估,当抵质押物价值变动严重影响风险缓释有效性时,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对风险缓释 措施有效性进行评估时,应充分考虑宏观经济、金融市场及关联产 业波动的影响。
行业金融机构应按照本通知要求开展制度梳理和风险排查,进一步完善信用风险管理的制度、措施,于2016年12月30日前向监管机构报告风险排查和整改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