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关注!两部法律修订,其中涉税问题你要知道
2017年2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四号》颁布
2017年2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四号》颁布,前者修订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并于2017年5月8日起施行;后者通过了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的决定
(2017年2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作如下修改:
将第九条修改为:“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原《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内容:
第九条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需要注意的是:修改企业所得税法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即2017年2月24日起施行。小编提示您:关于具体适用时间,特别关注国务院将修订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相关条款,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将修订相关的规范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
(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 2017年2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修订)
第二十条 红十字会依法接受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捐赠的款物,应当向捐赠人开具由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公益事业捐赠票据。捐赠人匿名或者放弃接受捐赠票据的,红十字会应当做好相关记录。
捐赠人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第二款涉及企业捐赠的,也要考虑到纳入修改后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的公益性捐赠的扣除要求办理。
来源:中国税务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