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银行子公司票据乱相:印章遭伪造,恒丰要求垫资1.1亿,江阴称恒丰造假!
江阴银行(002807.SZ)子公司再次遭到恒丰银行起诉。
导读:
江阴银行(002807.SZ)子公司再次遭到恒丰银行起诉。
2月28日晚间,江阴银行公告称,近日其控股子公司宣汉诚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宣汉诚民村镇银行”)收到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传票,宣汉诚民村镇银行遭到恒丰银行常熟支行起诉,诉讼事由是:宣汉诚民村镇银行委托恒丰银行常熟支行代理其进行银行承兑汇票卖出回购业务、代理银行承兑汇票转贴现等票据买卖业务,但因宣汉诚民村镇银行未能在约定的回购日期履行回购义务,恒丰银行常熟支行为此提起诉讼,要求宣汉诚民村镇银行支付垫款本金加利息超过1.1亿元。
事实上,在此之前,恒丰银行嘉兴分行也起诉过宣汉诚民村镇银行:根据江阴银行招股书的披露,2016年4月,恒丰嘉兴分行也因票据代理回购纠纷起诉了宣汉诚民村镇银行(下称“嘉兴案”)。
整理:轻金融(ID:Qjinrong)
江阴银行票据乱相:子公司印章遭伪造
来源:网易财经 作者:王宏贵
江阴银行(002807)晚间公告,江阴银行控股子公司宣汉诚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宣汉诚民村镇银行”)遭起诉支付垫款本金8979万,并要求支付利息2103万。
公告显示,江阴银行控股子公司宣汉诚民村镇银行收到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寄达的传票。宣汉诚民村镇银行(被告)与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原告)签订《票据代理回购协议》,委托原告代理被告进行银行承兑汇票卖出回购业务、代理银行承兑汇票转贴现等票据买卖业务。由于被告未能在约定的回购日期履行回购义务,诉原告垫款。原告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垫款本金89,793,716.02元,并支付原告计算至2016年11月4日的利息21,031,969.07元,以及自2016年11月5日起,以垫款本金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
网易财经查阅相关公告发现,2016年4月11日,宣汉诚民村镇银行收到浙江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寄发的七张传票和应诉通知书。根据该七份民事起诉状,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原告或恒丰银行嘉兴分行)向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起诉宣汉诚民村镇银行(被告),诉讼的主要事实和理由为:被告与原告签订《票据代理回购业务合作协议》,委托原告代理被告作为票据回购式转贴现业务的申请人,向第三方办理代理回购业务;由于被告在所代理票据回购到期日未按时将回购票据票面金额汇入原告指定账户,导致原告作为代理行向其他商业银行卖断所涉票据而产生垫付票款利息损失或部分自行买断所涉票据而产生垫付资金利息损失。
诉讼请求为: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所涉票据业务总额产生的垫付利息合计50,459,401.13元,并依据所涉票据业务总额,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原告垫付票据款次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期间,所产生的资金损失赔偿合计147,531,770.02元。
江阴银行认为,上述诉讼所涉票据代理回购业务均系票据中介冒用宣汉诚民村镇银行名义从事的票据买卖,且宣汉诚民村镇银行为有限责任公司,江阴银行在该子公司出资额为1050万元,因此该诉讼案件不会对本行的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但该诉讼案件仍存在一定的法律纠纷风险。
对此,江阴银行表示,上述案件经江阴银行和宣汉诚民村镇银行会同律师分析认为,此案与公司《招股说明书》所披露的恒丰嘉兴分行诉宣汉诚民村镇银行案系同一性质案件,嘉兴案现经嘉兴南湖区人民法院委托司法鉴定,原告提供的《票据代理回购合作协议》涉嫌宣汉诚民村镇银行印章被伪造、私刻,且公安机关尚未侦查终结,依法一审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嘉兴案所涉票据代理回购业务,系恒丰银行与票据中介涉嫌采取伪造、私刻公章等手段,冒用宣汉诚民村镇银行名义从事的票据买卖;目前宣汉县公安局已将此类涉嫌伪造、私刻公章案件并案处理;
宣汉诚民村镇银行的业务范围和经营区域均受到限制,其不具备票据交易主体资格,实际也未从事过任何票据回购业务,截至本公告发出日亦无任何票据回购业务收入或支出。
江阴银行关于控股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