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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当事人:是在票据做成和交付时就已经存在的当事人,包括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
文/牛逼豆 来源:会计帮官微(ID:kuaijibang1234)
票据的一般规定 一、票据的概念 (一)票据的基本分类 (二)票据当事人 1.基本当事人:是在票据做成和交付时就已经存在的当事人,包括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 【豆哥提醒】本票的基本当事人只有出票人与收款人。 2.非基本当事人:是在票据做成并交付后,通过一定的票据行为加入票据关系而享有一定权利、承担一定义务的当事人,包括承兑人、背书人、被背书人、保证人。 (三)票据的特征和功能 二、票据权利与责任 (一)票据权利丧失补救 票据丧失后,可以采取挂失止付、公示催告、普通诉讼三种形式进行补救。 1.挂失止付:暂时预防措施 (1)只有确定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的票据丧失时,才可进行挂失止付。具体包括: ①已承兑的商业汇票; ②支票; ③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 ④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 (2)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的3日内,依法向票据支付地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提起普通诉讼,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提起普通诉讼。 (3)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自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之日起12日内没有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书的,自第13日起,不再承担止付责任,持票人提示付款时即依法向持票人付款。 (4)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在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之前,已经向持票人付款的,不再承担责任。但是,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以恶意或者重大过失付款的除外。 2.公示催告 (1)申请公示催告的主体必须是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的最后持票人。 (2)人民法院决定受理公示催告申请,应当同时通知付款人及代理付款人停止支付,并自立案之日起3日内发布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 (3)公示催告的期间,国内票据自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涉外票据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90日。 (4)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以公示催告的票据贴现、质押,因贴现、质押而接受该票据的持票人主张票据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公示催告期间届满以后人民法院作出除权判决以前取得该票据的除外。 (5)利害关系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在判决前向人民法院申报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起诉。 3.普通诉讼 如果与票据上的权利有利害关系的人是明确的,则无须公示催告,可按一般的票据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票据权利时效 票据权利在时效期间内不行使,票据权利丧失。 【豆哥提醒】如持票人因超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款金额相当的利益。 1.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 2.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 3.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在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 4.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三)票据责任 1.票据债务人承担票据义务的四种情况 (1)汇票的承兑人因承兑而应承担付款义务; (2)本票的出票人因出票而承担自己付款的义务; (3)支票的付款人在与出票人有资金关系时承担付款义务; (4)汇票、本票、支票的背书人,汇票、支票的出票人、保证人,在票据不获承兑或不获付款时承担付款清偿义务。 2.提示付款 (1)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2)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10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 持票人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在作出说明后,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仍在票据权利时效期间内) 3.拒绝付款:“抗辩”。 三、票据行为 (一)出票 出票是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出票人必须与付款人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并且具有支付票据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 票据记载事项分为必须记载事项、相对记载事项、任意记载事项和记载不生票据法上的效力的事项等。 出票人签发票据后,即承担该票据承兑或付款的责任。出票人在票据得不到承兑或者付款时,应当向持票人清偿法定金额和费用。 (二)背书 背书是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行为。以背书目的为标准,将背书分为转让背书和非转让背书。 背书由背书人签章并记载背书日期。背书未记载日期的,视为在票据到期日前背书。 背书连续是在票据转让中,转让票据的背书人与受让票据的被背书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依次前后衔接。 不得进行条件背书、部分背书、限制背书、期后背书。背书人以背书转让票据后,即承担保证其后手所持票据承兑和付款的责任。 (三)承兑 承兑是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并签章的行为。承兑仅限于商业汇票。 承兑程序,包括提示承兑、受理承兑、记载承兑事项等。付款人承兑汇票后,应当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 (四)保证 保证是票据债务人以外的人,为担保特定债务人履行票据债务而在票据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行为。 保证的记载事项包括:表明“保证”的字样、保证人名称和住所、被保证人的名称、保证日期、保证人签章。保证人对合法取得票据的持票人所享有的票据权利,承担保证责任。 四、票据追索 (一)追索情形 1.到期后追索 票据到期后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向出票人、背书人以及票据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2.到期前追索 在汇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持票人可以行使追索权: (1)汇票被拒绝承兑; (2)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 (3)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 (4)承兑人或者付款人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 (二)被追索人 1.票据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2.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 3.持票人对汇票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开始进行追索的,对其他汇票债务人仍然可以行使追索权。 (三)追索内容 (1)首次追索 ①被拒绝付款的票据金额; ②汇票金额从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 ③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提示】不包括其他名目,如间接导致的利润损失。 (2)再追索 ①已清偿的全部金额 ②清偿日起至再追索清偿日止按规定及时的利息; ③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四)追索权的行使 1.获得有关证明 (1)持票人提示承兑或提示付款被拒绝的,承兑人或者付款人必须出具拒绝证明,或者出具退票理由书。否则应承担民事责任 (2)因承兑人或付款人死亡、逃匿或其他原因,不能取得拒绝证明的,可以依法取得其他有关证明。 (3)如果持票人不能出示相关证明的,将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但主债务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 2.行使追索权 (1)持票人应自收到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之日起3日内,将被拒绝事由通知其前手。 (2)持票人未按照规定期限发出追索通知的,持票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 (3)因延期通知给其前手或者出票人造成损失的,由其承担该损失的赔偿责任,但所赔偿的金额以汇票金额为限。 小试牛刀·单选 1.下列各项中,不属于票据基本当事人的是( )。 A,出票人 B,收款人 C,付款人 D,保证人 2.甲公司持有一张商业汇票,到期委托开户银行向承兑人收取票款。甲公司行使的票据权利是( )。 A,付款请求权 B,利益返还请求权 C,票据追索权 D,票据返还请求权 3.2016年6月5日,甲公司向乙公司开具一张金额为5万元的支票,乙公司将支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6月12日,丙公司请求付款银行付款时,银行以甲公司账户内只有5000元为由拒绝付款。丙公司遂要求乙公司付款,乙公司于6月15日向丙公司付清了全部款项。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乙公司向甲公司行使追索权的期限为( )。 A,2016年6月25日之前 B,2016年8月15日之前 C,2016年9月15日之前 D,2016年12月5日之前 答案 1.D 选项ABC均属于票据的基本当事人。票据基本当事人是指在票据作成和交付时就已经存在的当事人,包括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三种; 选项D属于票据非基本当事人。票据非基本当事人包括承兑人、背书人、被背书人、保证人等。 综上,本题应选D。 【补充】 票据基本当事人与票据非基本当事人的主要区别: (1)票据基本当事人是指在票据作成和交付时就已存在的当事人; (2)票据非基本当事人是指在票据作成并交付后,通过一定的票据行为加入票据关系而享有一定权利、承担一定义务的当事人。 2.A 付款请求权是指持票人向汇票的承兑人、本票的出票人、支票的付款人出示票据要求付款的权利,是第一顺序权利。本题中,持票人甲公司委托其开户银行向承兑人收取票款,行使的是付款请求权。 综上,本题应选A。 3.D 甲公司属于出票人,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之日起6个月,所以乙公司向甲公司行使追索权的期限为2016年12月5日之前。 因此,本题应选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