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力推企业跨境融资额度翻倍 “促流入”境外发债空间打开?
相较“132号文”,央行“9号文”对全口径跨境融资有数项新政。其一,进一步扩大了境内机构全口径跨境融资的额度,由原境内机构净资产1倍扩大到2倍,这将使得境内企业可以从境外融入更多资金。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辛继召
相较“132号文”,央行“9号文”对全口径跨境融资有数项新政。其一,进一步扩大了境内机构全口径跨境融资的额度,由原境内机构净资产1倍扩大到2倍,这将使得境内企业可以从境外融入更多资金。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独家获悉,2017年1月13日,中国人民银行下发《关于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17〕9号,简称“9号文”),进一步放松跨境融资政策。
此前,2016年4月,央行发布《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的通知》(银发〔2016〕132号,简称“132号文”)。
相较“132号文”,央行“9号文”对全口径跨境融资有数项新政。
一是,进一步扩大了境内机构全口径跨境融资的额度,由原境内机构净资产1倍扩大到2倍,这将使得境内企业可以从境外融入更多资金。
央行表示,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上限的计算为: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上限=资本或净资产×跨境融资杠杆率×宏观审慎调节参数。其中,企业的跨境融资杠杆率由原来的1调整为2,非银行法人金融机构为1,银行类法人金融机构和外国银行境内分行为0.8。
“目前来看,从境外融资成本大约比境内发债低1个百分点。”广东自贸区一位离岸金融人士表示。预计今年境内机构的融资重心会向境外转移,这对境外直贷业务是重大利好。
二是,内保外贷按照20%纳入银行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计算,此前该业务需全额占用。
央行还改变了纳入本外币跨境融资的各类型融资在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中的计算方法。表外融资(或有负债)方面:金融机构向客户提供的内保外贷按20%纳入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计算;金融机构因客户基于真实跨境交易和资产负债币种及期限风险对冲管理服务需要的衍生产品而形成的对外或有负债,及因自身币种及期限风险对冲管理需要,参与国际金融市场交易而产生的或有负债,按公允价值纳入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算。金融机构在报送数据时需同时报送本机构或有负债的名义本金及公允价值的计算方法。
“按照之前的口径,一些风格谨慎的银行是不会做内保外贷,去年监管严查时,很多银行直接暂停了这个业务。”一位外资银行投行部门人士表示。“如果是真实贸易背景或资本项下经过备案且监管同意下的内保外贷是可以做的。如果企业借内保外贷向境外出资金,一旦这笔钱不回来,这将使得银行的履约率爆表。”
内保外贷近期需求旺盛。国际评级公司惠誉在其1月11日的评级报告中表示,由于资本管制收紧,中国境内企业通过境内银行为离岸企业的离岸债务提供担保的情况在中国逐渐升温。
“这对内保外贷、国际信用证、代理同业开证、海外代付、跨境同业代付等业务来说是利好。”前述离岸金融人士表示。
三是,企业和银行的本外币贸易融资、境外主体存放在金融机构的本外币存款、境内银行向境外同业拆借资金等六种业务类型不纳入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计算。
具体来看,被动负债中不纳入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计算的类型包括:企业和金融机构因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产生的本外币被动负债;境外主体存放在金融机构的本外币存款;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或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存放在金融机构的QFII、RQFII托管资金;境外机构存放在金融机构托管账户的境内发行人民币债券所募集的资金。
对于贸易信贷、贸易融资,企业涉及真实跨境贸易产生的贸易信贷(包括应付和预收)和从境外金融机构获取的贸易融资;金融机构因办理基于真实跨境贸易结算产生的各类贸易融资等不纳入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计算。对于自用熊猫债,企业的境外母公司在中国境内发行人民币债券并以放款形式用于境内子公司的,不纳入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计算。
此外,金融机构因境外同业存放、拆借、联行及附属机构往来产生的对外负债不纳入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计算。
“银行可以通过向境外银行拆借资金,从而降低自身资金成本。”上述离岸金融人士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