谨防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10个误区,你一定要注意了~

2017-02-17 14:04 79408

对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所得税的优惠政策,企业在实施运用过程中有一定的误解,下面小编为大家整理解读一下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10个误区,希望对大家的工作学习有所帮助~

来源:宁波国税所得税处、大榭国税


对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所得税的优惠政策,企业在实施运用过程中有一定的误解,下面小编为大家整理解读一下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10个误区,希望对大家的工作学习有所帮助~

误区一:只有高新技术企业才能享受企业所得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

✔正解: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第五条第1项规定,本通知适用于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

因此,无论高新技术企业还是其他企业,只要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符合财税〔2015〕119号对研究开发费税前扣除的其他限定性规定,就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


误区二:亏损企业不可以享受研究开发费的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正解: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八条规定,关于技术开发费的加计扣除形成的亏损的处理。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部分已形成企业年度亏损,可以用以后年度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因此,企业发生的研发费用,不论企业当年是盈利还是亏损,都可以加计扣除。


误区三:企业从事研发活动但未形成成果,研发费用不可以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正解: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本通知所称研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50%,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

因此企业从事研发活动不管是否形成研究成果,研发费用均可以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误区四:研发人员中的残疾人员工资费用不能同时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150%扣除和残疾人员实际支付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正解: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第一条第1项,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50%,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研发费用的具体范围包括:1、人员人工费用。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第一条中明确指出,企业安置残疾人员就业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另《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第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凡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

由此可以得出,研发人员中的残疾人员工资费用也可以同时享受研发费用150%加计扣除和残疾人员支付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人员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误区五:小微企业不可同时享受研究开发费的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正解: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文件规定,本办法适用于财务核算健全并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居民企业。另《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第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凡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

因此,《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凡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即使企业已享受了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纳应纳税所得并按20%税率征收或减半征收的优惠政策,也可以同时享受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

同理高新技术企业也可以同时享受15%企业所得税税率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两种优惠政策。


误区六:企业享受加速折旧政策不能同时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正解: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规定,企业在2014年1月1日后购进并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可以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允许按不低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折旧年限的60%缩短折旧年限,或选择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进行加速折旧。同时,该文件规定,企业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已享受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时,就已经进行会计处理的折旧、费用等金额进行加计扣除。

所以,企业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在享受加速折旧税收优惠后,还可以享受加计扣除优惠。


误区七: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在企业所得税预缴时就可以享受。

✔正解: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2015年第76号),附件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管理目录(2015年版)。第14项: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在汇缴时享受。

所以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在企业所得税预缴时不得享受。


误区八:企业单独自行研究开发费用才能加计扣除,与其他单位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不能享受加计扣除。

✔正解: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第二条特别事项的处理,2.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由合作各方就自身实际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计算加计扣除。

所以企业和其他单位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也可以按照自身实际承担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误区九: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的不同研发项目可以汇总核算。

✔正解: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三、会计核算与管理。1.企业应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对研发支出进行会计处理;同时,对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按研发项目设置辅助账,准确归集核算当年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

所以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项研发活动的,可申请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应按照不同研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误区十:企业在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后不得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

✔正解: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第五条,管理事项及征管要求。4.企业符合本通知规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条件而在2016年1月1日以后未及时享受该项税收优惠的,可以追溯享受并履行备案手续,追溯期限最长为3年。

由此可见符合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条件而在2016年1月1日以后未及时享受该项税收优惠的,可在汇算清缴期后三年内追溯享受并履行备案手续。


来源:宁波国税所得税处、大榭国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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