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公司在自贸区框架下如何开展商业保理业务
所谓保理合同是指供应商和保理商之间所订立的合同,该合同涉及的应收账款应是供应商和其客户签订的销售合同产生的应收账款
(来源:上海莘荣集团 自贸区融资租赁俱乐部)
一、商业保理概述
所谓保理合同是指供应商和保理商之间所订立的合同,该合同涉及的应收账款应是供应商和其客户签订的销售合同产生的应收账款,而对于个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销售所产生的应收账款则不属于该类业务的应收账款,同时保理商至少应提供包括融资、账户管理、账款催收、坏账担保在内的至少两项服务。
根据我国《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则规定,保理业务是集账款催收、管理、坏账担保以及融资于一身的金融服务,并以债权人转让应收账款为前提。商业保理业务则主要指非银行机构开展的保理业务,与保理业务本质是一致的。
对于商业保理的定义,是指债权人与保理商通过合同约定,将基于与债务人订立的销售、服务、出租等基础合同产生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商,保理商提供以下至少两项内容的金融服务:融资、账户管理、催收、资信调查、坏账担保,其核心是应收账款债权转让和受让,通过对企业提供应收账款的提前预付实现企业的融资目的。
(一)自贸区政策
2013年9月,中国国务院出台了《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允许在自贸区成立的融资租赁公司兼营与主营业务有关的商业保理业务。2014年2月,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委员会出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业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根据暂行办法第五条,从事商业保理业务的企业可以开展以下业务:
(一)进出口保理业务;
(二)国内及离岸保理业务;
(三)与商业保理相关的咨询服务;
(四)经许可的其他相关业务。
融资租赁公司可申请兼营与主营业务有关的商业保理业务,即与租赁物及租赁客户有关的上述业务。同时,暂行办法亦对商业保理企业的条件进行了规定,如应具备相应的经验、资金实力、无不良信用记录等。即,在自贸区成立并批准从事商业保理的融资租赁公司,可以开展与租赁物及租赁客户有关的商业保理业务。
(二)对融资租赁行业的影响和意义
由于融资租赁业务,以融物为载体,以融资为目的,有关业务必须建立在租赁物的桥梁上,通过租赁物的价值体现融资的金额,通过对租赁物的买卖,实现租赁款项的投放。
目前市场上主流的租赁物为飞机、船舶、商用车、工程机械、生产设备等,从长期来看市场上的租赁物会不断地更新换代,为融资租赁企业不断创造机会,但从短期来看、从具体的市场主体出发,对租赁物的需求都是有限的,一般一个企业在三到五年内或者更长的时间内只会对设备做一次购置性投入,因此对于融资租赁企业而言,对一个客户一般只有一次融资服务。
当然这是从一般的情况分析,不排除个别企业在扩大再生产或是设备升级上做得好的,比如运输类的企业,如航空公司和航运企业等,但是就笔者所在企业的数据来看,大部分生产型的企业与融资租赁企业之间的交易只有一次。由此引申的问题是多方面的,首先是对于融资租赁企业而言,由于单一客户的融资需求有限,为了开展业务,租赁企业就需要不断开拓新的客户,针对新的客户需要新的调查和评审,势必增加融资租赁企业的运营成本。
其次,对于客户而言,由于与融资租赁企业只有有限的交易次数,不容易建立他在融资租赁企业里的良好信用记录,由于相互的不熟悉,带来的后果就是客户在融资租赁企业的融资成本将会增加。
最后,对于客户来说,由于他和租赁公司之间的融资交易往往是一锤子买卖,相互的依存度较少,因此在客户出现资金紧缺时,由于它对银行的依存度更高,在银行那里能为他带来新的融资机会,因此在选择偿还银行贷款和租赁公司的租金之间,客户更倾向于偿还银行贷款,而对租赁公司违约。
因此,笔者认为国家允许在自贸区内的融资租赁企业兼营与主营业务有关的商业保理业务,为国内融资租赁企业打开了一扇新的大门,融资租赁企业可以充分利用商业保理业务的特点,为租赁客户设计、提供更丰富、更具个性化的金融服务,增加与客户之间的相互依存度,提升融资租赁企业的竞争力,同时通过增加融资渠道有利于解决目前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
(三)业务模式探讨——以船舶融资租赁为例
案例:S公司是一个施工企业,准备新建一艘海上施工船,G公司是一家融资租赁企业,准备为S公司该艘新建的施工船提供融资租赁服务,同时G公司了解到S公司还有其他流动性资金需求。从常规来说,G公司只能就该新建的船舶提供资金支持。但是,G公司是在自贸区内成立的经批准可以从事商业保理业务的融资租赁公司,G公司了解到S公司还有其他的工程已经接近完工,且业主方对验收基本没有意见,而工程款还没结,G公司经过审查认为业主方具备支付工程款能力,那么G公司可在提供船舶的融资租赁服务外,可为S公司的应收工程款提供商业保理业务。这样G公司可以在S公司处开展两项融资业务,而S公司也可以单从G公司获得两笔不同性质的融资,以此类推。
二、保理基本类型:
(一)有追索权的保理和无追索权的保理
有追索权的保理是指供应商将应收账款的债权转让银行(即保理商),供应商在得到款项之后,如果购货商拒绝付款或无力付款,保理商有权向供应商进行追索,要求偿还预付的货币资金。当前银行出于谨慎性原则考虑,为了减少日后可能发生的损失,通常情况下会为客户提供有追索权的保理。
无追索权的保理则相反,是由保理商独自承担购货商拒绝付款或无力付款的风险。供应商在与保理商开展了保理业务之后就等于将全部的风险转嫁给了银行。因为风险过大,银行一般不予以接受。
(二)明保理和暗保理
明保理和暗保理是按照是否将保理业务通知购货商来区分的。
明保理是指供货商在债权转让的时候应立即将保理情况告知购货商,并指示购货商将货款直接付给保理商。
而暗保理则是将购货商排除在保理业务之外,由银行和供货商单独进行保理业务,在到期后供货商出面进行款项的催讨,收回之后再交给保理商。供货商通过开展暗保理可以隐瞒自己资金状况不佳的状况。
需要注意的是,在我国《合同法》中有明确的规定,供应商在对自有应收账款转让时,须在购销合同中约定,且必须通知买方。
因此这就决定了目前在国内银行所开展保理业务都是明保理。
(三)折扣保理和到期保理
折扣保理又称为融资保理,是指当出口商将代表应收账款的票据交给保理商时,保理商立即以预付款方式向出口商提供不超过应收账款80%的融资,剩余20%的应收账款待保理商向债务人(进口商)收取全部货款后,再行清算。这是比较典型的保理方式。
到期保理是指保理商在收到出口商提交的、代表应收账款的销售发票等单据时并不向出口商提供融资,而是在单据到期后,向出口商支付货款。无论到时候货款是否能够收到,保理商都必须支付货款。
转自:融资租赁创新基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