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融资进一步放开,扩流入不遗余力
9号文适用对象中增加了“外国银行境内分行”。132号文提到的是“法人金融机构”,事实上不少外资银行在国内设立的是分行,并非独立法人。听闻132号文出来后,“外国银行境内分行”感觉自己被抛弃了,纷纷向银监会和银行业协会负责外资银行监管的部门进行诉苦。
来源:三水杂谈(ID:sanshuizatan)
朋友圈流行一篇文章,说人民银行发布了《关于全口径跨境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7〕9号),跨境融资宏观审慎政策进一步放开了。一开始以为是假的,因为人民银行官网一直没有公布这篇文章。直到看到了9号文的纸质版,才敢来评述一番。与之前的132号文(2016年人民银行扩大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的文件)相比,9号文的主要变化体现在:
一、将外国银行境内分行纳入管理
9号文适用对象中增加了“外国银行境内分行”。132号文提到的是“法人金融机构”,事实上不少外资银行在国内设立的是分行,并非独立法人。听闻132号文出来后,“外国银行境内分行”感觉自己被抛弃了,纷纷向银监会和银行业协会负责外资银行监管的部门进行诉苦。
二、本外币被动负债都不纳入加权余额计算
132号文只排除了人民币被动负债,9号文则将外币被动负债也纳入,体现了本外币统一管理的思路。9号文同时特别强调了QFII和RQFII托管资金以及境外托管账户境内发债募集资金不纳入余额计算。
三、本外币贸易融资都不纳入加权余额计算
132号文只排除了人民币贸易融资,外币贸易融资扔需按20%纳入计算。9号文不再区分本外币,体现了一体化监管。
四、内保外贷计算比例下调为20%
内保外贷可以加杠杆了,配合外汇局“内保外贷资金可调回境内使用”的政策形成组合拳。
五、企业杠杆率上调为2
企业跨境融资杠杆率从1调整为2,直接翻番,力度之大,令人咋舌。这也是笔者为什么一开始觉得所谓的9号文不靠谱的原因,太简单直接粗暴了。
六、删除了企业融资外汇局另行制定细则的相关表述
132号文是2016年5月下发的,时至今日外汇局也没有出台任何跟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相关的细则,人民银行索性把这句删了。
七、明确各地跨境融资创新试点政策时限
全国各地有N多跨境融资的试点,主要集中在跨境人民币借款,9号文明确自2017年5月4日起统一按宏观审慎的要求进行管理,这个日期与132号文“一年过渡期”的表述正好相符。
八、明确外资机构的选择模式
外资机构借用外债一直按“投注差”进行管理,132号文允许外资机构在“投注差”模式和“宏观审慎”模式中选择一种。9号文则设置了1年过渡期,过渡期内可任选一种模式;过渡期后,外资金融机构直接适用“宏观审慎”模式,外资企业适用的模式经综合评估后确定。
9号文对“扩流入”的巨大威力不言而喻,尤其是企业可在净资产2倍内进行跨境融资,必将刺激一波大规模的企业跨境借款。但笔者也不合时宜地提一下,9号文还是有一些遗憾。
一是以跨境融资来扩流入治标不治本。跨境融资的本意是充分利用好境内境外两个市场,让越来越多的企业与全球低成本资金“牵手”,从而达到“降成本”的目的,而不是短期扩流入的市场工具。有借必有还,现在流入未来迟早要流出,而且流出的会更多,因为多了融资利息。姑且不论人民币汇率如何正确管理,要想达到加快扩流入的目的,创造良好的政商环境以增加出口、吸引外商投资才是正道。
二是企业跨境融资杠杆率设为2略显激进。净资产是衡量一个企业还款能力的重要指标之一,杠杆率设为1是一种审慎的行为。如果一个企业在境内没有任何借款而全部使用跨境融资,规模达到其净资产的2倍也是一个相当大的数目了,况且这里面贸易融资还都被排除了。在经济下行期,杠杆率高不是一个好事情,要不然中央会一直在强调“去杠杆”。
三是有两个问题还不够清晰。这两个问题恰恰是132号文出台后银行所困惑的:一是跨境融资加权余额与发改委中长期外债的关系,132号文和9号文似乎都表明,只要不超额度,跨境融资就可以做,不管期限,但发改文显然不这么认为,核准中长期外债依旧不亦乐乎。二是部分业务,如内保内贷,企业算表内借款、银行算表外担保,严格来说都要占用跨境融资加权余额,似有重复占用的嫌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