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解读“大宗商品现货保税交易”
2016年11月,海关总署发布关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大宗商品现货保税交易”有关监管问题的公告(2016年第71号公告),规范相关业务的开展。如何解读该项公告呢?以下内容助你正确理解。
2016年11月,海关总署发布关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大宗商品现货保税交易”有关监管问题的公告(2016年第71号公告),规范相关业务的开展。如何解读该项公告呢?以下内容助你正确理解。
定义:
“大宗商品现货保税交易”制度,是指海关对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处于保税监管状态的大宗基本工业原料、农产品和能源产品(以下简称大宗商品)等,在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建立的大宗商品现货市场(以下简称现货市场)交易平台上交易的监管制度。
要点:
该项制度在各种类型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以下简称区内)均适用。该项制度中的现货市场必须是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建立的交易平台,所监管交易的商品是区内处于保税监管状态下的大宗商品。
在该模式下,参与交易的企业按现有货物进出口规定办理海关手续,将来自境外或者境内区外的大宗商品存储于区内的交收仓库,堆放在交收仓库中的指定位置,并设置明显标志,海关对上述货物实行电子账册管理。
交易的保税仓单持有人应当通过第三方仓单公示机构(以下简称公示机构)对所持有的仓单进行公示,并由公示机构将仓单等信息提供给海关;交易平台应向海关提供大宗商品交割结算价等相关信息。
货物交割后办理进口业务的,以交割结算价为基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内销保税货物完税价格办法》(署令第211号)审核确定完税价格。
需要注意的是开展现货交易的货物种类应由现货市场经营人或由其委托的公示机构事先向海关备案。适用“大宗商品现货保税交易”制度的区内企业,应按照海关规定的认证方式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信息化辅助管理系统联网,向海关报送能够满足监管要求的相关数据。
改革效益:
通过对标国际通行规则、统一交易规则指引、完善的风险防控体系,搭建国际和国内交易者共同参与的大宗商品交易平台,推动区内大宗商品现货市场的规范、健康发展,帮助扩展大宗商品交易规模,进一步促进我国大宗商品贸易发展,逐步提升中国在国际大宗商品市场的定价权。
(海关总署加工贸易与保税监管司)
延伸阅读——
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71号(关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大宗商品现货保税交易”有关监管问题的公告)
为规范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大宗商品现货保税交易”业务开展,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所称的“大宗商品现货保税交易”制度,是指海关对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以下简称区内)处于保税监管状态的大宗基本工业原料、农产品和能源产品(以下简称大宗商品)等,在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建立的大宗商品现货市场(以下简称现货市场)交易平台上交易的监管制度。
二、本公告适用于各种类型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三、开展现货交易的货物种类应由现货市场经营人或由其委托的第三方仓单公示机构事先向海关备案。
四、从境外或者境内区外进入交收仓库的大宗商品应当按现有货物进出口规定办理海关手续;大宗商品应当堆放在交收仓库中的指定位置,并设置明显标志。
五、保税仓单持有人应当通过公示机构对所持有的仓单进行公示,并由公示机构将仓单等信息提供给海关;交易平台应向海关提供大宗商品交割结算价等相关信息。
六、适用“大宗商品现货保税交易”制度的区内企业,应按照海关规定的认证方式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信息化辅助管理系统联网,向海关报送能够满足监管要求的相关数据。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2016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