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集合】我国金融支持小微企业政策专题

2017-01-19 22:55 19627

政策集合

国务院相关政策

《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

(国发〔2012〕14号)

发布时间 2012年4月19日

文件要点

《意见》提出了五方面措施,一是通过对符合条件的小金融机构继续执行较低存款准备金率、建立小企业信贷奖励考核制度等,鼓励金融机构扩大对小微企业的信贷服务。二是推动小金融机构的发展,适当放宽民间资本、外资、国际组织资金参股设立小金融机构的条件。三是拓宽小微企业融资渠道,推进多层次债券市场建设,加快场外市场建设,扩大集合票据、集合债券、集合信托和短期融资券发行规模,发展私募股权投资和创业投资。四是鼓励担保机构提高对小微企业的担保业务规模,降低担保收费;积极发展再担保机构,强化分散风险、增加信用功能。五是通过开展商业银行服务收费检查,清理纠正金融服务不合理收费等,规范对小微企业的融资服务。


《关于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

(国办发〔2013〕67号)

发布时间 2013年7月1日

文件要点

一是明确了力争小微企业贷款增速和增量“两个不低于”的工作目标,支持金融机构延伸服务网点以贴近小微企业,拓宽服务内容以满足小微企业多元化需求,严格规范收费行为以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成本,不断推动加强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二是优化完善相关监管政策,包括继续支持发行小微企业专项金融债,从而增加小微企业信贷资金来源,逐步推进信贷资产证券化常规化发展,从而推动金融机构盘活资金支持小微企业,适度放开小额外保内贷业务,从而扩大小微企业融资来源,适当提高对小微企业贷款的不良容忍度,从而提升金融机构从事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积极性。三是提出要支持小微企业信息整合,推进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破解银企之间的信息不对称。


《关于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国办发〔2013〕87号)

发布时间 2013年8月8日 

文件要点

《意见》提出了八项措施,一是确保实现小微企业贷款增速和增量“两个不低于”的目标。二是加快丰富和创新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方式。三是着力强化对小微企业的增信服务和信息服务。四是积极发展小型金融机构。五是大力拓展小微企业直接融资渠道。六是切实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成本。七是加大对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政策支持力度。八是全面营造良好的小微金融发展环境。


《国务院出台六项政策扶持小微企业》

发布时间 2014年9月17日  

文件要点

一是加大进一步简政放权力度。加快清理不必要的证照和资质、资格审批,为小微企业降门槛、除障碍。二是加大税收支持。从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底,将月销售额2万-3万元的小微企业也纳入暂免征税范围。三是加大融资支持。采取业务补助、增量业务奖励等措施,引导担保、金融和外贸综合服务等机构为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服务。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单列小微企业信贷计划,鼓励大银行设立服务小微企业专营机构。推动民间资本依法发起设立中小银行等金融机构取得实质性进展。四是加大财政支持。五是加大中小企业专项资金对小微企业创业基地的支持,鼓励地方中小企业扶持资金将小微企业纳入支持范围。六是加大服务小微企业的信息系统建设,方便企业获得政策信息,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提供更有效服务。


《关于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

(国发〔2014〕52号)

发布时间 2014年11月20日 

文件要点

一是进一步完善小型微型企业融资担保政策。大力发展政府支持担保机构,引导其提高小型微型企业担保业务规模,合理确定担保费用。二是鼓励大型银行充分利用机构和网点优势,加大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建设力度。引导中小型银行将改进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和战略转型相结合,科学调整信贷结构,重点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和区域经济发展。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针对小型微型企业的经营特点和融资需求特征,创新产品和服务。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商业可持续和有效控制风险前提下,单列小型微型企业信贷计划。在加强监管前提下,大力推进具备条件的民间资本依法发起设立中小型银行等金融机构。


《关于印发推进普惠金融发展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

(国发〔2015〕74号)

发布时间 2016年1月15日

文件要点

一是提出了发展的指导思想:坚持借鉴国际经验与体现中国特色相结合、政府引导与市场主导相结合、完善基础金融服务与改进重点领域金融服务相结合,不断提高金融服务的覆盖率、可得性和满意度。二是提出了发展的基本原则:健全机制、持续发展;机会平等、惠及民生;市场主导、政府引导;防范风险、推进创新;统筹规划、因地制宜。三是确定了发展总体目标:到2020年,建立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相适应的普惠金融服务和保障体系,其中包括:提高金融服务覆盖率。要基本实现乡乡有机构,村村有服务,乡镇一级基本实现银行物理网点和保险服务全覆盖,巩固助农取款服务村级覆盖网络,提高利用效率,推动行政村一级实现更多基础金融服务全覆盖;大幅改善对城镇低收入人群、困难人群以及农村贫困人口、创业农民、创业大中专学生、残疾劳动者等初始创业者的金融支持,完善对特殊群体的无障碍金融服务。提高小微企业信用保险和贷款保证保险覆盖率,力争使农业保险参保农户覆盖率提升至95%以上;提高金融服务满意度。有效提高各类金融工具的使用效率。四是健全多元化广覆盖的机构体系,包括发挥各类银行机构的作用,推动省联社加快职能转换,提高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联社服务小微企业和“三农”的能力;规范发展各类新型机构,拓宽小额贷款公司和典当行融资渠道,加快接入征信系统,研究建立风险补偿机制和激励机制,努力提升小微企业融资服务水平。积极探索新型农村合作金融发展的有效途径,稳妥开展农民合作社内部资金互助试点。大力发展一批以政府出资为主的融资担保机构或基金,推进建立重点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的省级再担保机构,研究论证设立国家融资担保基金。五是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手段。推广创新针对小微企业、高校毕业生、农户、特殊群体以及精准扶贫对象的小额贷款。开展动产质押贷款业务,建立以互联网为基础的集中统一的自助式动产、权利抵质押登记平台;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增加适合小微企业的融资品种等;鼓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小微企业信用保证保险基金,用于小微企业信用保证保险的保费补贴和贷款本金损失补偿。


监管部门相关政策

《关于支持商业银行进一步改进小企业金融服务的通知》

(银监发〔2011〕59号)

发布时间 2011年5月25日 

文件要点

重点对单户金额500万元(含)以下的小企业贷款加大支持力度。一是对于运用内部评级法计算资本充足率的商业银行,允许其将单户500万元(含)以下的小企业贷款视同零售贷款处理。对于未使用内部评级法计算资本充足率的商业银行,对于单户500万元(含)以下的小企业贷款在满足一定标准的前提下,可视为零售贷款。二是在计算存贷比时,对于商业银行发行金融债所对应的单户500万元(含)以下的小企业贷款,可不纳入存贷比考核范围。三是根据商业银行小企业贷款的风险、成本和核销等具体情况,对小企业不良贷款比率实行差异化考核,适当提高小企业不良贷款比率容忍度。四是积极支持小企业金融服务网点的扩张,对连续两年实现小企业贷款投放增速不低于全部贷款。平均增速且风险管控良好的商业银行,在满足审慎监管要求的条件下,积极支持其增设分支机构。


《关于支持商业银行进一步改进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的补充通知》

(银监发〔2011〕94号)

发布时间 2011年10月24日 

文件要点

在《关于支持商业银行进一步改进小企业金融服务的通知》的基础上提出更为具体的差别化监管和激励政策。一是进一步明确改进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的工作目标。要求商业银行努力实现小型微型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全部贷款平均增速,增量高于上年同期水平,并重点加大对单户授信总额500万元(含)以下小型微型企业的信贷支持。二是进一步细化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机构的准入标准。要求各银监局在综合评估银行风险管控水平等基础上,对小型微型企业客户比例和最近六个月月末平均授信余额比例达到一定标准的商业银行,允许其批量筹建同城支行,两次批量申请时间间隔不得少于六个月。三是进一步明确了商业银行发行小型微型企业专项金融债的条件。四是明确小型微型企业贷款风险权重的计算原则。根据《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在权重法下适用75%的优惠风险权重,在内部评级法下比照零售贷款适用优惠的资本监管要求。五是规范商业银行小型微型企业贷款收费问题。六是明确了小型微型企业贷款优惠计算风险权重。


《关于加强小微企业融资服务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

(发改财金〔2013〕 1410号)

发布时间 2013年7月23日 

文件要点

《意见》包含了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服务的11条意见,一是加快设立小微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吸引社会资本设立创业投资企业,主要投资于小微企业。二是支持符合条件的创业投资企业、股权投资企业、产业投资基金发行企业债券,专项用于投资小微企业。三是扩大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试点规模。四是鼓励地方融资平台发债支持小微企业融资。


《关于进一步做好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

(银监发〔2013〕37号)

发布时间 2013年8月29日 

文件要点

《意见》围绕确保实现“两个不低于”目标、进一步完善指标监测和考核体系、继续强化对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正向激励、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不断创新小微企业服务方式、争取多方政策支持优化小微企业金融外部环境五个方面,进一步分解任务、落实责任,层层推动落实,加强考核和督导力度,确保各项任务达标,强化了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目标,对促进小微企业可持续发展、推动产业升级和经济结构转型具有重要意义。其中,《意见》首次提出将小微企业贷款覆盖率、小微企业综合金融服务覆盖率和小微企业申贷获得率3项指标纳入监测指标体系,并按月进行监测、考核和通报。


《关于开办支小再贷款支持扩大小微企业信贷投放的通知》

(银发〔2014〕90号)

发布时间 2014年3月20日 

文件要点

正式在信贷政策支持再贷款类别下创设支小再贷款,专门用于支持金融机构扩大小微企业信贷投放,同时下达全国支小再贷款额度共500亿元。《通知》明确,支小再贷款发放对象是小型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和村镇银行等四类地方性法人金融机构。贷款条件设定为金融机构须实现小微企业贷款“两个不低于”,即上季度末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同期各项贷款平均增速、贷款增量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期限设置为3个月、6个月、1年三个档次,可展期两次,期限最长可达3年。为体现对金融机构发放小微企业贷款给予利率优惠,支小再贷款利率在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减点确定。同时,《通知》要求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加强对支小再贷款的监督和管理。加强对借款金融机构资金运用的监测,确保支小再贷款用于支持小微企业。


《关于加快小微企业和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

(银发〔2014〕37号)

发布时间 2014年3月27日 

文件要点

明确了健全信用信息征集体系、完善信用评级(评分)和信息发布与应用制度的工作目标,确定了“政府领导,市场参与;人行推动,多方支持;试点先行,逐步推进;积极创新,务求实效”的工作原则,提出了完善信用信息征集体系、建立信用评价机制、健全信息通报与应用制度、推进试验区建设、健全政策支持体系、发挥宣传引导作用等六项工作任务。同时,为进一步调动地方政府部门、金融机构、小微企业和农户等各方参与的积极性,按照试点、试验先行的思路,在小微企业和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的整体规划下,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人民银行选取了31个地市(工业园区)、32个县(市)作为全国小微企业和农村信用体系试验区,以鼓励自下而上的探索与创新,形成有特色、有成效的工作模式,并发挥典型示范作用,以点带面,加快推进小微企业和农村信用体系建设。


《定向下调存款准备金率引导信贷资源支持“三农”和小微企业》

发布时间 2014年6月9日

文件要点

从2014年6月16日起,中国人民银行对符合审慎经营要求且“三农”和小微企业贷款达到一定比例的商业银行(不含2014年4月25日已下调过准备金率的机构)下调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率0.5个百分点。“三农”和小微企业贷款达到一定比例是指:上年新增涉农贷款占全部新增贷款比例超过50%,且上年末涉农贷款余额占全部贷款余额比例超过30%;或上年新增小微贷款占全部新增贷款比例超过50%,且上年末小微贷款余额占全部贷款余额比例超过30%。按此标准,此次定向降准覆盖大约2/3的城商行、80%的非县域农商行和90%的非县域农合行。


《关于完善和创新小微企业贷款服务提高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水平的通知》

(银监发〔2014〕36号)

发布时间 2014年7月23日 

文件要点

一是允许银行开展小微企业续贷业务。二是银行贷款分类标准管理上要科学合理,正常续贷贷款应继续列为“正常”类。三是做好续贷贷款的风险防控,严格设定续贷贷款开办条件,并做好续贷流程管理。四是不断提升小微金融服务技术水平。五是积极创新小微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服务模式。


《中国人民银行增加再贴现额度支持“三农”和小微企业信贷投放 降低社会融资成本》

发布时间 2014年8月8日  

文件要点

一是优化再贴现支持对象。优先支持符合宏观审慎要求的地方中小法人金融机构。二是促进扩大“三农”、小微企业融资。对涉农票据和小微企业签发、收受的票据以及中小金融机构承兑、持有的票据优先办理再贴现,对票面金额500万元以下的票据优先办理再贴现。三是提高再贴现额度使用效率。用好增量,盘活存量,按照涉农和小微企业票据的分布情况,优化再贴现额度的地区结构。四是引导金融机构降低贴现利率。金融机构办理再贴现票据的贴现利率应低于该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贴现加权平均利率,促进降低社会融资成本。五是加强对再贴现投向的监测考核。要求新增再贴现额度应全部用于支持金融机构扩大“三农”、小微企业融资,对再贴现票据的类型、行业、企业情况进行监测分析,定期检查、评估再贴现业务的使用情况、业务效果和风险防控,确保再贴现发挥支持实体经济薄弱领域的作用。


《关于2015年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

(银监发〔2015〕8号)

发布时间 2015年3月6日 

文件要点

一是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目标由以往单纯侧重贷款增速和增量的“两个不低于”调整为“三个不低于”,从增速、户数、申贷获得率三个维度更加全面地考查小微企业贷款增长情况。二是在内部考核方面,对小微企业业务设立专门指标,向强化绩效考核倾斜。小微企业贷款不良率高出全行各项贷款不良率年度目标2个百分点以内(含)的,不得作为银行内部对小微企业业务主办部门考核的扣分因素。三是在金融创新方面,创新小微企业贷款还款方式,并结合金融系统深化改革和大数据等网络信息技术广泛应用的新趋势,加强产品、服务和渠道的创新,提升服务能力。四是在风险防控方面,做好贷款资金流向的监测管理和重点风险的识别防控,对符合产业政策,产品具有核心竞争力,长期能够实现盈利,但暂时经营困难的小微企业,不宜简单地压贷、抽贷、断贷。五是在规范收费方面,及时清理收费项目和各类融资“通道”业务,对诚实守信、经营稳健的优质小微企业让利。六是在监管激励约束方面明确商业银行适用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相关激励政策应以实现“三个不低于”为前提。

本文原载于《中国银行业》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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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政策 我国 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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