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牌令下的汽车融资租赁

2017-01-19 11:4015415

为缓解城市交通拥堵,我国部分城市陆续对增量汽车号牌配额实施限制政策,为解决急速增长的民众用车、网络约租车需求,在各大“限牌”的城市逐渐形成了一类有针对性的汽车融资租赁模式。

来源:《法制博览》

作者:孙琳琳


为缓解城市交通拥堵,我国部分城市陆续对增量汽车号牌配额实施限制政策,为解决急速增长的民众用车、网络约租车需求,在各大“限牌”的城市逐渐形成了一类有针对性的汽车融资租赁模式。


“限牌令”下特殊汽车融资租赁模式简介


一、模式图示( 见下图)

二、模式形成原因及效果

该类模式形成的根本原因是“限牌”城市用车需求的增长,主要分为两类:自用用途( 私家车) 和“专车”用途( 网络约租车) 。而掌控资源的各方,在合法合规、兼顾各方利益的前提下,有效利用有限的牌照资源并将其转化为实际利益,共同促成了该合作模式。虽然该模式中可能存在多个主体,但核心的三方是资金提供方、牌照提供方与用车方,此三方代表了该模式中的三个不同的资源掌控方及利益点。从现阶段的市场反馈情况来看,该类模式较易被各方所接受,执行情况较为稳定。

三、模式的特殊性

随着融资租赁的发展,融资租赁公司的业务模式也逐渐增多。但本文所述的特殊模式,与以往模典型式有不同,其体现了多种不同于以往典型模式的特征。

首先,具有多样性和融合性。一个民事主体,可以成为该模式中的一方,也可以同时担任多方的角色,同一种模式可以变化出多种构造。既可以体现为传统融资租赁模式,也可以体现为有多重法律关系的新型融资租赁模式。

其次,有针对性的适应特定政策。由于该模式的形成基于“限牌”城市的特殊政策,其目的也是为了满足“限牌”政策下各方的需求、优化资源配置,因此,仅在我国的几个“限牌”城市有被采用的需求。 第三,强调了汽车融资租赁的特殊性。汽车作为权属状态以登记而确定的特殊动产,不同于其他普通动产(设备等),其在租赁物权属转移的登记方面已有相关法律制度。但汽车又不同于其他常用于融资租赁的特殊动产,如飞机、 船舶等,汽车的融资租赁已经面向普通大众。汽车在使用过程中极易发生交通事故和交通违章,对出租人权利的保 护产生影响。对于这些特性,该种模式均有针对性的进行了架构完善。


法律构造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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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车辆供应商是融资租赁交易中的出卖人

无论出卖人如何签订租赁物买卖合同,基于汽车注册登记制度的规定,租赁物“所有权”归于牌照提供方。

二、资金提供方是融资租赁交易中的出租人

出租人本应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但是对于出租人来说,其从事融资租赁交易的目的在于通过“租赁”来攫取“融资”的利润,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仅为交易的手段。更何况,在“限牌”的城市,车辆“所有权”已与车辆牌照捆绑在一起,出租人必须借助牌照提供方的牌照资源才能实现融资租赁交易,故出租人自当放弃物权,转而通过强化债权的手段来实现经济目的。

体现在该模式中,即通过签订《借款合同》、 《抵押合同》并到相关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的方式,使出租人成为车辆的被抵押人,以保障出租人的债权。

三、享有融资租赁交易中租赁物的使用权的是承租人

在该模式中,由汽车租赁方实际承担承租人的义务,获得交易中租赁物的使用权。而用车方与汽车租赁方之间是经营性汽车租赁关系。若由用车方直接签订《以租代购协议》,承担承租人的义务,那么用车方则成为该融资租赁交易中的承租人。无论是哪种方式,有用车需求并实际使用车辆的,始终是用车方。在该交易模式中,除基本的租赁物买卖合同、融资租赁合同外,还有其他合同以确定各方责任,保障各方权益。

在图示模式中各方不重叠的情况下,牌照提供方作为不可缺少的一方,实际并不承担融资租赁交易中出租人或承租人的法律责任。在交易中通过委托还款和权益转让的方式,将承租人的义务转至由汽车租赁方来承担。


风险管理

一、内部风险

内部风险最主要的就是信用风险,即违约风险,指融资租赁的各方当事人所承担的对他方的责任未能全部或者部分按时履行。融资租赁交易涉及到多方,各方签订多个合同,信用方面尤为重要。信用风险中,处于弱势地位的是出租人,主要包括物权风险和债权风险。

物权风险方面,在该种交易模式中,出租人对于租赁物的物权已经有名无实,虽然可以有取回权,但各方面的限制非常多,不能从根本上改变出租人在融资租赁中的弱势地位。另一方面,租赁物由实际的承租人进行选择,其经济价值是出租人所实现不了的,一旦承租人或其他因素造成了经济损失,出租人即使通过取回权占有租赁物也无法弥补损失。对此,最有效的针对性措施就是公示制度。汽车权属的转移,在我国有专门的登记制度,因此可以通过该制度进行他项权利的登记,以防止承租人或他人将租赁物擅自处分给善意第三方。实践操作中,即办理抵押登记手续,以起到类似公示的作用。

出租人的债权风险,主要在于承租人未能根据约定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在违约行为发生后,出租人应在对交易中各方的实际履行能力进行评估,有权要求违约的承租人支付相应的违约金与逾期利息。如承租人不支付租金,并且在催收与宽限时间过后依然拒不缴纳,出租人有权要求解除融资租赁协议,收回租赁物。

对于信用风险最根本的对策是在进行融资租赁交易前,对承租人的信用进行评估分级,清晰分析信用风险点,优化信用风险管理。出租人不直接面对用车客户,而是通过选择信用良好的汽车租赁公司来作为承租人,大大转移了信用风险。而汽车租赁公司则需要通过更为详细的信用评级标准及风控手段,来降低违约风险。

二、外部风险

外部风险主要是市场金融环境、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方面。融资租赁的租金,会根据当时的市场环境、实际供求关系的变化而变化,融资业务的收益也会出现波动。政策的变化则是该融资租赁交易模式的关键性外部因素。近年来,曾有报道称多个城市准备出台“限牌”政策,也有很多专家学者对现实行的“限牌”政策大加诟病,主张另寻缓解通拥堵的方式取代之。自然灾害会给租赁物的运输、使用带来风险,交易中的各方都会受到影响。

对于外部风险,融资租赁的各方必须密切关注市场和政策变化,预先制定应对措施并及时响应。出租人可开拓不同城市的市场,整合资源,在发生变化时及时转移经营重心。作为租赁物的车辆,承租人应购置足额的商业保险,以转移事故和灾害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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