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首例骗购外汇案解析 涉案金额超2亿美元

2017-01-17 23:1317766

上海首例骗购外汇案在浦东新区法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称,自2015年11月起至案发,被告人李某某等5名被告人经事先合谋,骗购外汇共计28笔,总额2.12亿美元,非法获利人民币1370万余元。

1月16日,上海首例骗购外汇案在浦东新区法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称,自2015年11月起至案发,被告人李某某等5名被告人经事先合谋,骗购外汇共计28笔,总额2.12亿美元,非法获利人民币1370万余元。


李天博(化名)今年四十有余,国际贸易专业出身的他在行业内摸爬滚打多年,如今已是上海十余家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还在香港注册了5家离岸公司,在业内,甚至还广为流传着李天博“30亿身家、9条船”的土豪资本。


据供述其骗汇手法为:首先选择两家离岸公司作为上下家公司、一家上海公司作为转口贸易公司,再向他人购买海运提单原件,伪造购销合同、形式发票等,然后向银行申购外汇。外汇到账后,则通过网上银行操作境外离岸公司账户进行美金购汇人民币,最后使用另一套转口贸易材料将人民币转走。




李某某等人非法伪造海运提单和贸易合同,并从中牟利,主要是钻了境内外人民币的汇差的“空子”。当前的人民币汇率机制是这样的:


当前汇率机制下,在岸人民币汇率与离岸人民币汇率之间的价差,就是人民币的套利空间。




当前,人民币外汇交易市场始终流行着这种套利策略,以前文案情为例:


李某某在内地通过虚构公司转口贸易背景,使用伪造单证等材料向银行申购外汇1亿美金,按照今年1月1日的美元兑人民币在岸汇率6.94,大约需要花费人民币6.94亿元。


外汇到账后,李某某又通过香港的离岸公司账户购汇人民币,当时的人民币离岸汇率一度接近6.9875,按照6.98计算,可换得人民币6.98亿元,


最后,用香港的离岸公司,将购得人民币使用另一套转口贸易材料成功转走,完成获利400万元。




从经济学上来讲,类似的套利交易为跨区套利。即一个资产在两个市场有不同的价格,那么买入价格低的标的资产,又同时在价格高的市场把它抛出,投资者就可以获得跨市场的差价,并且这几乎是无风险的套利!


在上文的例子中,被告人李某某等人动用10亿量级的资金,利用人民币汇差,非法获利就已经达到了1300万元。但如果套利资金升级到对冲基金的体量,结果就大不一样了,据悉,玩转这类无风险套利交易的资金,至少在百亿美元以上。


据小编所知,该案在全国范围内并非首例,此前江苏省委原常委赵少麟曾帮助其子赵晋,通过伪造对外贸易合同、虚构向境外支付费用等手段,骗取有关机关审批文件,在国内多家银行购买外汇,并汇往境外,共计美元4170余万元。更有甚者,在深圳也发生过一起类似的案件,被告人张某等人通过虚构贸易合同、骗购外汇达13亿美元!


目前人民币境内外汇差套利交易,已经被不少国际对冲基金与企业列入当年最佳外汇交易策略之一。甚至不少国际对冲基金仅仅在人民币境内外汇差套利交易一项,就收获10%以上的年化收益,这在外汇交易领域可以算作是相当不错的成绩。


香港一位外汇交易员曾透露, “(套利交易)每天基本会有80多个基点的汇差收益。”这意味着对冲基金若投入1亿美元资金参与套利操作,每天至少能创造约80万美元收益。


不过,央行往往会采取干预策略,一般是先阻止离岸人民币汇率进一步贬值,再带动在岸人民币反弹压缩境内外汇差空间。


据小编看来,只要人民币离岸和在岸汇差存在套利空间,就会不断有不法商人和机构在利益的趋势下,扰乱人民币市场干扰汇率。


何谓骗购外汇行为?

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40条第4项规定, 骗购外汇是指以虚假或无效的凭证、合同、单据等欺骗外汇指定银行购买外汇的行为。所谓外汇指定银行,是指经国家外汇管理机关批准经营结汇和售汇业务的银行,包括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投资银行、中信实业银行、交通银行、光大银行、福建兴业银行、广东发展银行、深圳发展银行、招商银行、华夏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等。《决定》第1 条明确规定了骗购外汇的几种行为方式:

 

(1)使用伪造、变造的海关签发的报关单、进口证明、 外汇管理部门核准件等凭证和单据,骗购外汇的。海关签发的报关单包括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和登记手册。所谓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是指进出口单位向海关申报货物进、出口的单证。报关单是海关查验和审批货物进、出口的主要单证。它由海关依固定格式印制、进出口单位须根据海关的规定填制。登记手册包括进料加工手册和加工装配、中小型补偿贸易进出口货物登记手册。所谓进口证明包括进口许可证、进口批件等。外汇管理部门核准件,则指经外汇管理局或其分局、支局核发的售汇通知单、外汇担保登记证等。

 

(2)重复使用海关签发的报关单、进口证明、外汇管理部门核准件等凭证和单据,骗购外汇的。根据相关外汇管理法规规定,外汇指定银行在为客户办理售付汇之后,应在报关单、商业单据等有效凭证上加盖已供汇印章。对持盖有已供汇印章的报关单、商业单据等凭证购付汇的客户,外汇银行不得为其办理售付汇业务。然而,实践中有些外汇指定银行不严格执行操作规程,故意或疏于加盖已供汇印章,从而给不法分子留下了重复使用商业单证或凭证骗购外汇的可乘之机。

 

(3)以其他方式骗购外汇的。立法为免挂一漏万,故以其他方式囊括法条未能明列的骗购外汇方式。这是一种堵截性构成要件的立法方式,具有堵塞拦截犯罪人逃漏法网的功能。(注:参见储槐植著:《刑事一体化与关系刑法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358359页。)具体而言,其他骗购外汇方式包括以虚假或者无效的外贸合同向外汇指定银行骗购外汇的和虚构特定事项向外汇指定银行骗购外汇的等。

 

何谓数额较大?《决定》没有做出明确规定,尚待有关司法解释的出台。审议《决定》草案时,黄玉章等部门委员提出草案对此类犯罪活动的数额采取较大巨大特别巨大而未明确具体数额的做法过于笼统,司法实践中不好把握,建议做出具体规定,遗憾的是,立法没有加以采纳。(注:审议草案时,建议规定具体数额的委员还认为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做出司法解释可能难以产生理想效果。对此,我们认为,应当承认司法解释若不紧随刑事立法会导致一段时期内司法操作的不便和执法的不统一。因此建议由两高尽快联合做出司法解释,这样亦能达到理想效果。)在专门司法解释出台以前,我们认为,可以参照1998年8月28 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购外汇、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对骗购外汇罪的基本构成数额,可以认为是非法骗购外汇20万美元或违法所得5万元人民币以上。


本文作者:夏文祥 文章来源中国资金管理网综合 黄安琪/新华社 澎湃新闻 今评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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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首例 上海 外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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