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提货担保业务风险解析
提货担保是为了满足实务中海运方式下,货已到港而有权提货人未收到正本提单,凭借银行出具的提货担保提取货物。提货担保是国际贸易实务催生的一种担保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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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货担保是为了满足实务中海运方式下,货已到港而有权提货人未收到正本提单,凭借银行出具的提货担保提取货物。提货担保是国际贸易实务催生的一种担保方式。通过提货担保,有权提货人可以避免因不能及时提货产生的滞期费、滞港费,也可以及时提取货物用于生产或分销等需求。因此,提货担保作为银行担保业务品种长期存在。然而业内普遍认为提货担保风险较大,本文尝试梳理提货担保可能的风险点,通过有效防控,保证业务顺利开展。 一、提货担保业务的范围界定 银行处理的提货担保一般指通过担保行开立的信用证项下要求全套正本提单,但因正本提单还未到单而信用证项下的货物已经到港,故信用证的申请人申请的提货担保业务。此定义属于银行风险防控的有意区分,用以区别下述两种情况:情况一,因正本提单遗失出具的提货担保;情况二,其他结算方式下,如代收或汇款项下,客户提出的提货担保申请。因为后两种情况在确认银行可以收回正本提单,及提货担保申请人是否为有权提货人难度较高,尤其是提单遗失,需要市级报社登报声明作废,且要根据各家船公司的内部规定,提供货值三倍到二十倍不等的担保,担保期也较长,可能3至5年,银行选择单独授信,不同于一般提货担保的业务流程。因此,本文提及提货担保,指通常意义的信用证项下提货担保业务。
二、提货担保业务的担保性质
金融机构提供的担保类业务的担保性质根据最近出台的《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无论是对外担保还是国内担保,可以遵从担保人及申请开立资料中的真实意思表示。从银行风险防控角度,在担保开立时应该明确开立的担保到底是独立性还是从属性,以决定对基础合同的审查程度。提货担保业务,其开立文本一般无明确的最高担保金额,索赔时的定损要根据实际产生的损失赔偿,所以,从担保性质看,提货担保属于从属性担保,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提货担保业务的担保责任
首先,担保行需承担承运人因无单放货遭受的损失。根据中国《海商法》第七十一条对提单的定义,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提单构成承运人据以交付货物的保证。承运人一旦接受提货担保,无单放货,一方面意味着承运人违反了运输合同,需要承担违约风险;另一方面,由于提单的物权以提单交付提货人时转移,在提单还未交付之前的放货属于侵权行为,特别是如果存在第三方凭正本提单要求提货时,承运人极有可能遭到有权提货人的侵权诉讼。一旦有权提货人申请扣船等财产保全手段,承运人还可能面临巨额的保证金以解押船舶。所以,承运人一方面迫于海运市场的竞争压力和快速卸货及时离港的需求,希望提货人可以尽早提货,一方面不愿意承担上述的违约和侵权责任的损失。提货担保相当于担保行对提货人信用的背书,一旦因承运人面临这些损失而提货人不愿或不能赔偿时,承运人可以从担保人处获得赔偿。
其次,担保行需承担承运人因运输合同纠纷导致的损失。根据1992年英国海上运输法,银行一旦作为担保行出具了提货担保,即取得了基础贸易项下的合约关系,一旦承运人在运输合同中出现纠纷,担保行可能作为托运人的共同被告,承担相关责任:
第一、当托运人未能及时缴纳运费,港杂费等,担保行可能遭到承运人提货担保项下的索赔。
第二、托运人指示的港口如为非安全港口或非安全泊位导致船舶发生事故给承运人带来损失。此风险多发生在租船运输合同项下,租船运输与班轮运输不同,托运人可以指定卸货港,如果托运人指定的卸货港不适航或不适合承租的船舶停靠导致的风险,承运人也有权向担保行索赔。
第三、当运输化学危险品或易污染、易碎货品且提单并未宣告包装不好,而造成其他货物损失或导致船舶遇险等,担保人也可能牵扯其中。
四、提货担保的风险防控
提货担保由于其担保性质,银行业务人员需对基础贸易及相关合同的履行情况了解跟进,排除上述担保责任提及的可能风险点后续做提货担保业务。
(一) 了解贸易背景,保证业务合理性
首先,提货担保多发生在近洋贸易,海上运输时间较短,而信用证下受益人交单到受益人银行后,银行还有五个工作日的处理时效,还可能涉及后续的改单,加上邮递时间,货物早于提单到达港口的概率很高。远途海运,比如从巴西运到中国,海上在途时间有1个月,即使船舶已经先于单据到港,续作业务时也应查明什么原因导致提单在途时间这么久,是否存在单据遗失,是否基础贸易关系复杂提单多次转卖。其次,近洋贸易在签订合同时一般已考虑货单衔接问题,在信用证安排项下,可以选择正本提单有一份直接邮寄开证申请人或电放提单可接受的方式交单,既保证单证相符,也保证申请人可以拿到货物。而在货物到港后,申请人提供保证金或占用授信等反担保措施,申请出具提货担保的概率较低,所以,要查明不选择直寄或电放的原因。
(二) 详审业务资料,把控业务风险点
银行在受理提货担保时一般会要求申请人提供几类文件:第一类是业务申请书及基础贸易证明材料,包括提单、商业发票、装箱单、贸易合同等单据的复印件;第二类是证明货物已经到港的文件,一般是船公司出具的《货物到港通知书》;第三类是申请人反担保的证明材料,包括信用证下不凭单拒付的保证,保证金进账单,反担保相应资料等。这三类材料需要重点审核如下:
提单副本的审核。首先应审核提单的真实性,通过船公司或船舶动态的网站等多种途径查询货物运输状况,确保提单不存在伪造变造情况。其次,审核提单内容:
(1)收货人的审核。确认提单收货人为提货担保申请人或指示性TO ORDER,如为记名提单且收货人非申请人,此类业务一般不予办理
(2)托运人的审核。一般托运人应为信用证项下受益人,避免因提单多次流通可能产生的物权纠纷。实务中,一些控货较严的船公司在接受提货担保时,还会要求一份托运人出具的同意凭银行提货担保放货的保函,并在该保函里说明出具提货担保的银行。此保函一般视作对原运输合同的修改,避免承运人因无单放货遭受托运人诉讼。而如果托运人非信用证受益人,此类保函也较难拿到。
(3)货品的审核。首先排除国家标准或国际联盟规定的化学危险品,此类货品有明确的商品名录以及分类等级。实务中,因为这些化学危险品有特殊的运输流程,承运人一般不接受提货担保业务;其次,审慎处理可能损害其他货物或船体的化工原料或矿石类货品。以往,银行对货物的特性了解不多,对易污染货品的认识不足,导致提货担保项下发生索赔。所以,受理提货担保业务时应充分考虑矿石的液化水化等污染对同船其他货物的损害,比如镍矿、煤炭、硫磺等。同时,应避免是易碎商品,此类货物在运输途中发生的货损风险较大,运输合同极易产生纠纷。
(4)卸货港的审核,特别是针对非常规航线的租船提单。如果租船合同对船舶所要去的港口或泊位的水深、冰封等情况无明确规定,托运人有责任保证其指定的卸货港适宜一艘满载的船舶安全出入和停靠。担保行在续作此类业务时应了解船舶是否已经安全停靠,或跟船公司确认托运人指示的卸货港为安全安口或安全泊位。
(5)其他。担保行还应审核货物数量与发票箱单的记载一致。运费是否已经支付等。
发票的审核。结合合同,审核货值是否合理。比如,合同约定货物标的为铜,单价为LME某月报价日的均价,那应该要求申请人提供LME某月报价日的报价清单。即使合同或发票里有明确约定价格,也应与大宗商品市场的价格比较,如果定价过低,需了解原因,避免买卖双方联合欺诈。
船公司或船代出具的《货物到港通知书》,核对此通知的出具人是否与提单副本的承运人或代理人一致,如不一致应电话咨询船公司或船代此货物到港通知书的真实性并了解船舶是否已安全入港进入安全泊位。
申请人提供的信用证项下来单不拒付的保证。一旦信用证项下出具了提货担保,而提货担保需要凭借信用证项下的单据如正本提单换回或失效时,担保行应要求申请人提供信用证项下该笔来单不拒付的保证,以保证信用证下付款后取得单据所有权以换回提货担保。
(三)规范文本格式,避免日后争议
不同的船公司在受理提货担保业务有自己的内部流程和要求,有规定的提货担保的格式文本,并且是单笔单审,逐笔批复。银行对于提货担保文本格式的决定权有限,但有几个关键点:
第一,明确指明所对应的提单及货品,包括承运人、提单号、航次号、货名、数量、发票号及发票金额等提货信息。
第二,列明担保责任。一般担保承诺包括指示承运人将货物交付给提货人,并保证提货人为正本提单的合法持有人。如果,第三方凭正本提单要求提货使承运人承担无单放货责任的,提货人将按发票金额补偿贵公司因此遭受的损失,担保行对此承担连带责任,并将发票作为附件。并提示申请人此保函作为从属性担保,存在金额敞口,需要落实风险缓释。
第三,注明失效条件,一般自保函出具日起至正本提单换回本函时为止。并提示申请人此为期限敞口,需要落实风险缓释。
第四,应该同时加盖申请人及担保人双方公章,以明确申请人为责任人而担保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