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末的资管圈“血案”有了补充说明,但是……
虽然争议最多的资管行业税收回溯条款被修改成7月1日开始计收,但面对60多万亿的资管规模,真的一句话就能决定游戏规则么?
文/徐庆丹 来源:环球老虎财经
“虽然争议最多的资管行业税收回溯条款被修改成7月1日开始计收,但面对60多万亿的资管规模,真的一句话就能决定游戏规则么?”
1月11日,财政部刊发政令,对于12月27日发布的,在资管圈引起轩然大波的相关征税通知,暨“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发布补充通知,缓解“民怨”。
然而,通知明确了税务起征时间点的问题,但依然“斩钉截铁”地将资管纳税责任人定为“资管产品管理人”,且仅言具体征收办法“日后再说”。
12月27日的资管增值税征收办法,曾一度被认为是资管界的“灾难”。如今两部委联合应发补充说明仍然语焉不详。资管从业者的心,看来还要悬很久。
修改通知,但细节“仍待推敲”
财政部在此次的文件中的阐述如下:
2017年7月1日(含)以后,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
对资管产品在2017年7月1日前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未缴纳增值税的,不再缴纳;已缴纳增值税的,已纳税额从资管产品管理人以后月份的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的具体征收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值得注意的是,2016年12月份两部委出台《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时候,资管圈就炸裂了,而当时的背景是,关于企业“死亡税率”的讨论非常热烈,新规无疑将企业税收话题再升了一个热度。
12月出台的新规规定今后资管产品管理人在运营资管产品过程中,必须缴纳增值税,且征税时间可以追溯到2016年5月1日。这个新规无论在缴税主体,还是计税时间都引起了资管圈的讨论。
当时,一家北方大型上市券商资产管理部总经理最为担心的是,“该政策要求从5月1日起执行,这是在追溯,就是说从今年5月1日到12月21日(文件发布日),这7个多月的增值税资管产品管理人要交,可是这笔钱都分走了,管理人不可能从收益方那里追回来,那要管理人交吗?这太厉害了。”该高管连续向记者说了三次“影响太大了,不能是这个玩法。”
中汇税务集团主管合伙人、全国技术总监赵国庆则认为该政策将直接加大资管计划管理人的管理成本,同时给通道资管加上了一道税收枷锁,势必会传导到最终社会融资成本上,问题很复杂,但“这条规定过于简单了”。
一直以来资产管理产品都是税收监管盲区,征税主体是公司,交的是营业税。不过新规细致到了单只产品,一定程度上讲,会对资产管理产生非常大的冲击。目前,针对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取得的收入,均按照6%的税率缴纳增值税。
业内人士认为,这次政策不仅影响到资管业务前期的合同约定,还将影响到已经发行资管产品的收益兑付。
虽然11日对计税时间进行了修改,但争议仍不绝于耳。因为针对资管管理人缴纳增值税本来就是个国际难题,也存在操作困难。
60万亿资管挑战
因为资管市场没有遇到税收问题,各类资产证券化业务、各类金融创新产品蓬勃发展,各类信托、资管产品规模都在扩大。
据悉,目前资管行业体量非常庞大,根据证监会副主席李超在财经年会上的说法,截至2016年6月底,剔除重复计算因素外,国内资管业务规模约为60万亿元。其中银行理财为26.3万亿元,信托计划15,3万亿元,公募基金8.4万亿元,基金专户16。5万亿元,券商资管计划14.8万亿元,私募基金5.6万亿元,保险资管2万亿元,粗略加总为88万亿元,剔除掉产品互相嵌套、交叉持有因素,我国资管业务规模为60万亿元。
然而另一方面,出现的问题也不容小觑,避税问题凸显,确实存在金融机构利用资管计划来避税。委外规模如此庞大,实际上很多银行把企业债通过资管计划来做,金融债、国债都是自己做。
中汇税务集团全国技术总监, 国际特许注册会计师赵国庆认为,一个对年底规模有可能超过上年GDP总量的行业重大税收政策改变,仅在一个公告、用一句话简单规定一下,肯定无法解决连“一行三会”都难以有效监管行业税收问题。后面如何落地实施,落地实施后,如何影响国内的金融体系运行,如何影响社会融资成本,都有很多不可预料的结果。
对于券商来说,或许资产管理规模名列前茅者将首当其中受到新规影响。
不过新规也有三条利好。根据证券时报报道,对于第一条“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 ,业内人士普遍认为,这个规定整体来讲对金融业是个利好,在实操中,很多资管合同或理财产品是不约定保本收益的。目前信托、资管国家都不允许有保本承诺,而在银监会2014年35号文下发后,银行发行的大部分理财产品合约中也没有任何保本的字眼,只是对风险的等级有个评估,比如AAA级的风险极低,类似于保本。
第二条,“纳税人购入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持有至到期,不属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4点所称的金融商品转让。”意思是,购买各类资产管理产品的收入,持有到期者不征税,反之则征税。
再看“第三条”,“证券公司、保险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证券基金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基金以及其他经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批准成立且经营金融保险业务的机构发放贷款后,自结息日起90天内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自结息日起90天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暂不缴纳增值税,待实际收到利息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这对于银行业是个利好。
然而,最大的问题或许还是操作问题、落地问题,这还需要等待管理部门进一步的消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