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国内机构与个人财富的迅速积累,资产管理行业迅猛发展;新一轮监管放松,在扩大投资范围、降低投资门槛以及减少相关限制等方面,打破了证券、期货、证券投资基金、银行、保险、信托之间的竞争壁垒,使资产管理行业进入进一步的竞争、创新、混业经营泛资产管理时代。
来源:和合财富(ID:hehe_wealth)
近年来,随着国内机构与个人财富的迅速积累,资产管理行业迅猛发展;新一轮监管放松,在扩大投资范围、降低投资门槛以及减少相关限制等方面,打破了证券、期货、证券投资基金、银行、保险、信托之间的竞争壁垒,使资产管理行业进入进一步的竞争、创新、混业经营泛资产管理时代。
本文仅介绍信托公司目前两种主流信托交易结构,即股权信托模式与权益信托模式下的交易结构,对于信托投融资其它模式下的交易结构不予介绍。(1)信托公司以集合信托资金计划的形式,向投资者(委托人)发行信托计划集合资金;(2)项目公司以项目土地使用权或者第三方担保形式对项目的未来收益进行增信担保,确保万一在项目收益不能涵盖投资者信托本金与收益情况下,信托公司能以担保财产受偿返还委托人(投资者)的本金与信托收益;(3)资金募集完成后,信托公司以收购项目公司股权或者信托公司购买项目公司增资股份形式进入项目公司;(4)双方约定,信托期满后由项目公司溢价购回项目公司出卖给信托公司的股权,或者项目公司用项目效益归还信托公司信托本金与信托利益,信托资金按约定退出;(5)信托公司在扣除自己应得的信托报酬后返还给委托人(投资人)本金与信托利益,成功实现退出,该信托计划结束。(1)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向委托人(投资者)发行项目公司财产权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投资者购买该计划,信托公司募集资金;(2)项目公司以项目土地使用权或者第三方担保形式对回购收益进行增信担保,确保万一在项目收益不能涵盖投资者信托本金与收益情况下,信托公司能以担保财产受偿返还委托人(投资者)的本金与信托收益;(3)信托公司用募集到的信托资金购买项目公司财产权益,项目公司获得项目财产权对价资金;(4)项目公司将信托资金投入到预先选定的优质项目,获取项目收益;(5)信托到期,项目公司溢价回购项目财产权益,信托公司在扣除自己应得的信托报酬后返还给委托人(投资人)本金与信托利益,实现成功退出,该信托计划结束。证券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主要通过定向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与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作为载体实施。下面主要介绍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与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两种交易机构。操作流程说明,以某证券公司发行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开展固定收益类业务为例:(1)证券公司发行集合资产计划,银行与其他资金方作为委托人分别作为优先级与劣后级购买该计划;(2)证券公司将募集到的集合资金委托银行托管,由第三方银行对该资金进行监督;(3)证券公司按照法律规定与委托人的约定,在交易所、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等购买各类债券、基金、国债、信托产品等固定收益类产品;(4)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到期,证券公司在扣除本计划资产管理的预定费用后,将本金和收益返还给委托(投资人),计划结束。操作流程说明,以某证券公司发行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为例:(1) 确定证券化基础资产并组建资产池。基础资产在法律上能够准确、清晰地予以界定,并可构成一项独立的财产权利;基础资产的权属明确;能够合法、有效地转让;能产生独立、稳定、可评估预测的现金流。(2)对该基础资产进行信用评级,并根据评级情况对基础资产进行信用增级,提高基础资产的信用级别;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会计师出具资产审计报告、评级机构出具评级报告。(3)设立证券公司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向相关投资者发售资产支持证券,募集购买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资金。(4)向发起人支付基础资产购买价款,实现发起人(原始权益人)基础资产的真实出售。(5)由商业银行第三方机构对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资金账户单独托管;第三方机构接受委托为基础资产服务。(6)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间,计划管理人与发起人按照法律法规要求按时披露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运营信息。(7)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间,计划管理人按约定日期向投资者支付资产支持证券利息,计划结束时,返还投资者本金。(8)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结束,计划管理人返还基础资产,成功实现退出。银行从事资产管理业务,大多以理财计划的形式通过与信托、证券、基金等行业合作方式实现。目前,银监会已经批准商业银行试点独立发行理财管理计划,赋予了银行直接从事资管业务权利。在此之前,银行只有借道信托、证券、基金等机构从事资管业务,也同时积累了丰富的资管业务经验。根据已有实践,笔者介绍几种银行与信托、证券等机构合作进行资产管理的交易结构,仅供参考。(1)商业银行根据金融市场信息、不同投资者不同的投资偏好等因素制定多样化的理财计划(保证收益、保本浮动收益和非保本浮动收益三种);(2)商业银行向客户提供理财顾问业务,为其进行财务分析、财务规划和投资顾问等专业化服务,并向其推介银行的理财计划;(3)商业银行与客户签订《委托代理协议》,获得代理投资的授权等必要法律文件;(4)按照客户自主选择的理财计划和双方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商业银行代理客户进行投资,通过与信托、证券、保险等机构合作方式进行;(5)在理财计划收益分配日,商业银行向客户支付投资收益;在理财计划终止时,向客户支付当期投资收益,退还本金。银证信委托贷款业务是指银行借道券商定向产品通道,转入信托投放贷款的业务。其既优化银行报表结构(贷款出表),又增加贷款收入。
(1)由资金委托银行以同业资金/自有资金/理财资金委托证券公司成立定向资产管理计划;
(2)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作为单一委托人委托信托公司设立单一资金信托计划;
(3)信托公司用受托资金向银行指定客户发放信托贷款,或者受让银行存量信贷资产。
(4)计划结束,该笔委托贷款通过信托计划与证券资管计划由银行返还委托人贷款本金与利息。此类模式发展起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存款不属于金融机构的同业存款,而是一般性存款,在计算存贷比的时候,可计入银行存款规模。银行通过此业务可优化业务指标,扩大一般存款规模。(1)由资金委托银行,以理财资金委托证券公司成立定向资产管理计划;(2)证券公司作为定向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将委托资产投资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资产管理计划;(3)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以保险公司名义存入委贷银行的协议存款(一般性存款);(4)该笔存款到期后资金通过保险资产管理计划和券商定向资管计划回到委托银行账户。银行信用证划款业务是开证行为不挤占表内信贷额度、扩大存款规模,借助券商资管定向通道进行的银行间信用证划款业务,其本质是突破贷款规模的限制,扩大表外资产。银行信用证划款业务是商业银行在同业代付方式上的业务创新,此创新须借道券商资管通道。(1)由资金委托银行以理财资金委托券商资管成立定向资产管理计划;(2)券商资管作为定向资产管理计划的管理人将委托资产投资于应收账款转让银行的信用证项下应收账款收益权;(3)信用证到期后,由开证行对信用证进行到期兑付,到期兑付资金由转让银行托收后返还定向计划, 再通过定向计划返还委托银行;(4)委托银行通常要求开证行以保函方式或者定向计划收益权远期转让的方式对信用证进行兜底。
此外,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也是未来商业银行的重要资管业务,其交易结构在此不再赘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