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资银行应警惕应收款项类投资风险

尹劲桦 | 2017-01-04 17:15 25345

文/尹劲桦 穆迪分析师载于《中国银行业》杂志2016年第9期应收款项类投资迅速增长应收款项类投资涵盖了各类非衍生金融资产,包括债券投资、理财产

文/尹劲桦 穆迪分析师

载于《中国银行业》杂志2016年第9期


应收款项类投资迅速增长


应收款项类投资涵盖了各类非衍生金融资产,包括债券投资、理财产品、信托与资管计划等。26家上市银行的数据显示,其应收款项类投资从2012年底的2.5万亿元增至2016年6月末的11.7万亿元,占总资产的8.9%。据统计,截至2016年6月末,此类投资的68%投向非银行金融机构设立的信托和资管计划,13%投向其他银行发行的理财产品,19%投向政府、金融机构和企业发行的债券。


在此类投资中,非银行金融机构设立的信托和资管计划投资值得关注,呈现如下主要特征:一是信托和资管计划可能成为了银行的“通道”。一般来说,信托和资管计划可投资于广泛的资产类别,如债券、银行承兑汇票、保理以及包括为企业和地方政府项目在内的各方提供融资的信贷资产。例如,在票据收益权投资中,银行可以通过信托或资管计划,购买本行贴现的票据,从而实现信贷资产的转移。而在存单质押收益权投资中,银行借助信托或资管计划通道,以同业资金向企业提供融资,并能够虚增存款规模。二是可能涉及金融机构提供的增信措施,从而改变了基础债务风险回报状况。发起这些投资产品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可以向买方提供结构化安排、存单质押和担保等增信手段,进而改变了基础债务的风险回报状况,例如私募资产证券化将基础银行贷款划分为多个层级。


加大了银行信贷、流动性和利率风险


我们认为应收款项类投资的快速增长并非金融创新的良性发展,而是在多层面加大了银行体系的风险。


首先,此类投资成为了不透明的资产风险来源。利用“通道”和信用增级措施掩盖了银行对最终借款人的真实风险暴露。银行可以利用上述方式来规避监管机构的贷款额度及向某些行业放贷的限制,从而进一步加剧了上述风险。特别是增信措施的广泛使用增加了金融机构间的关联度,这可能会延长金融媒介链,并导致信用风险的潜在倍增。


我们认为目前对应收款项类投资的拨备标准和资本要求较为宽松。在应收账款类投资中,银行向自有客户提供类信贷融资并且没有增信措施的投资,通常采用与一般贷款相似的拨备和资本要求,一般风险权重为100%。但对于有其他金融机构增信措施的投资,银行可将其视为同业资产,并根据金融机构交易对手而非最终借款人的信用状况评估信用风险。因此,银行对有增信措施的投资风险权重最低可至25%。


截至2016年6月末,26家上市银行对应收款项类投资的拨备余额仅占此类投资余额的0.4%,这也反映出拨备潜在不足的状况。与此同时,提供增信措施的交易对手机构或次级档投资者可能不会将此类投资视为或有负债,因此并未对此计提任何资本或拨备。非银行金融机构由于监管相对宽松,在这方面更是如此。


目前,部分监管规定已开始着手应对上述问题。例如,中国银监会出台了相关文件,要求银行对通过信贷收益权转让移出资产负债表的贷款计提资本及拨备,且银行的新增贷款和贷款收益权转让情况必须在银行业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中心登记。相关数据显示,2015年有222亿元新增贷款收益权转让交易进行了登记,多数为城市商业银行出售。但大量涉及复杂结构的信贷收益权交易可能并未登记,例如银行应收款项类投资下的私募资产证券化产品。这些产品是否适用上述要求尚不明确,但新规定表明此类产品已逐渐引起监管机构的注意。


其次,应收款项类投资可能会削弱银行流动性,并加剧资金错配情况。虽然此类工具并未被归入贷款,但我们认为其中许多投资的流动性与贷款类似,难以在二级市场转让。部分应收款项类投资工具实际上为企业提供融资,这意味着银行的贷存比可能会低估。我们比较了银行未经调整的贷款总额与存款的比率,以及若将应收款项类投资计为贷款后对该指标的测算。截至2016年6月末,某些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调整后比率超过了100%。


流动性风险也来自应收款项类投资与同业融资的期限错配。2015年底,17家银行披露了应收款项类投资的剩余期限。其中44.6%的剩余期限超过一年,34.2%介于3个月到一年之间。应收款项类投资强劲增长也伴随着同业负债的提升,这意味着部分银行利用短期同业资金来支持此类投资,这将削弱银行的负债结构,并提高行业内机构的关联度。2016年6月末,9家上市的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的非存款负债相当于其总资产的36%,高于2014年底的30%。


中小规模银行更应警惕


在我们看来,上述问题所带来的负面作用超过了这些投资对提升银行盈利和资产多元化所产生的积极影响。对于某些银行,尤其是中小银行而言,此类投资收益高、拨备成本和资本消耗又较低,因而能为盈利增长和资本内生提供强劲支撑。对于商业银行来说,在信贷成本上升的背景下,此类投资“恰逢其时”。2015年,26家上市银行的证券类投资(包括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和应收款项类投资)利息收入同比大幅增长29.7%,但同期其总利息收入仅增长5.4%。考虑到收益率曲线趋于平缓而银行所持债券投资增长温和,我们认为银行证券类投资利息收入的强劲增长主要由应收款项类投资拉动。鉴于此,与对应收款项类投资较为谨慎的大型银行相比,作为此类资产的主要投资者和发起人的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地区性银行更易受此类投资风险的冲击。2012年-2016年6月末,9家上市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应收款项类投资复合年增长率高达97%,12家上市地方性银行此类投资的复合年增长率为65%。截至2016年6月末,应收款项类投资在9家上市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和12家上市地方性银行总资产中的占比分别为21.2%和23.0%,而五大行这一投资占比仅为2.5%。本文原载于《中国银行业》杂志2016年第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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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应收款 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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