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解析:资管计划参与定增规则解析
定向增发:为了资产并购、补充流动性、偿还贷款、改善股权等目的,通过非公开发行标的股票来再融资,定增对二级市场股票价格有正面刺激作用。
来源:银行联合信息网
定向增发:为了资产并购、补充流动性、偿还贷款、改善股权等目的,通过非公开发行标的股票来再融资,定增对二级市场股票价格有正面刺激作用。定增总体融资额不断扩大,已超过IPO成为第一大融资来源。市场中多数利用基金公司或基金子公司开展资管计划参与定增项目,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基金公司参与定增不缴纳保证金,减少资金占用成本;定增有人数限制,不得超过10人,通过资管计划可以间接的突破人数限制;通过资管计划“搭便车”,定增门槛要求高,通过资管计划享受定增收益;一年期计划可通过资管计划配资。
一、概述
2006年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定:定向增发是指上市公司采用非公开方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行为。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特定对象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特定对象符合股东大会决议规定的条件;
(2)发行对象不超过10名(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以其管理的2只以上基金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公司作为发行对象,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
(3)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90%(定价基准日可以为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也可以为发行期的首日(最新窗口指导:如发行期首日作为定价基准日的,原则上不会再出反馈意见);最新窗口指导:定价基准日前停牌时间不得超过20个交易日,如超过许复牌后交易20个交易日再作为定价日;
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4)本次发行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2月内不得转让(上市公司应当在取得发行核准批文后,按照本细则的规定以竞价方式确定发行价格和发行对象。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认购的股份,36个月不得转让(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通过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取得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的投资者;董事会拟引入的境内外战略投资者);
(5)募集资金使用符合规定;
(6)本次发行不得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7)实质定增实质是上市公司通过非公开方式“定向定价融资”。
二、定增程序
1.遵守原则法定程序、核准发行
2.具体程序
(1)董事会决议(发行方案、募资使用的可行性报告、前次募资使用的报告、其他)注:董事会决议确定具体发行对象的,上市公司应当在召开董事会的当日或者前1日与相应发行对象签订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前款所述认购合同应载明该发行对象拟认购股份的数量或数量区间、认购价格或定价原则、限售期,同时约定本次发行一经上市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该合同即应生效。
(2)股东会决定
(发行种类和数量、发行方式、发行对象级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定价方式或价格区间、募资用途、决议有效期、授权、其他)——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关联方需回避。
(3)提请证监会核准
(决定是否受理——初审——发审委核准——做出决定)
(4)发行——6个月内发行,否则重新核准;有重大变更,暂缓发行
①上市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关于本次发行申请获得通过或者未获通过的结果后,应当在次一交易日予以公告,并在公告中说明,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作出的予以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后,将另行公告。
②上市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予以核准决定后作出的公告中,应当公告本次发行的保荐人,并公开上市公司和保荐人指定办理本次发行的负责人及其有效联系方式。
③上市公司、保荐人对非公开发行股票进行推介或者向特定对象提供投资价值研究报告的,不得采用任何公开方式,且不得早于上市公司董事会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决议公告之日。
④董事会决议未确定具体发行对象的,在取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批文后,由上市公司及保荐人在批文的有效期内选择发行时间;在发行期起始的前1日,保荐人应当向符合条件的特定对象提供认购邀请书。
认购邀请书发送对象的名单由上市公司及保荐人共同确定。
注:认购邀请书发送对象的名单除应当包含董事会决议公告后已经提交认购意向书的投资者、公司前20名股东外,还应当包含符合《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规定条件的下列询价对象:不少于20家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不少于10家证券公司;不少于5家保险机构投资者。
三、资管计划参与定增要点解析
1.揭示特定风险:上市公司经营风险;股价波动风险;锁定期风险;提前终止风险;延期风险;投顾风险;不能灵活地进行组合调整的风险;投资集中风险;
2.资管计划的委托资金可以是自有资金,可以是募集资金。其中募集资金可以为员工持股计划,信托计划及其他募集资金,但需附认购客户名单且委托人需保证并承诺不存在关联方直接或间接提供财务支资助或补偿的情况,以便穿透认定是否为关联方变相参与定增。
3.委托人确认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通过资管计划实施违法违规行为。
4.委托人保证限售期内不退出(包括违约退出、强制退出)、不转让其持有的资管计划份额;资管计划存续期内标的股票解禁,可以安排参与、退出、份额转让(可以通过交易所进行转让或场外市场(OTC));
5.要求在预案中对发行对象披露至最终持有人。
6.发行对象最终持有人不能超过200人。
7.发行对象,包括最终持有人,董事会阶段预案披露后不能变更。
8.资管计划、私募基金及管理人需要履行证监会规定的备案程序。
9.在证监会非公开发行预案核准后、发行方案备案前,资管产品募集资金需到位。
注:资管计划包括单一资管计划、对多资管计划
四、资管计划包括专项、参与一年期定增
(一)基本要求
1.以竞价方式确定发行价格和发行对象的非公开产品,股票锁定期(或禁售期)为12个月;
2.非关联方可以审慎参与,对关联方需穿透认定;委托人承诺:我方及我方最终认购方不包括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承销商、及与上述机构及人员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方。
3.允许结构化设计;
4.投资于一家上市公司定增股票,原则上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增发完后总股本的5%,且不得超过获取该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的最低持股比例;
5.关于资管计划委托资金的到账情况共有4种情形,如果出现未缴款情形,触发违约条款;具体情形如下:
·资管计划成立并生效,委托资金同一时间到账,可以进行类货币的投资;
·资管计划成立并生效,委托资金于定增经证监会核准后再到账缴款;
·资管计划成立并生效,定增经证监会核准后,发行法案备案前(参照相关公告并以管理人发出的缴款通知为准)到账;
·定增缴款前2个工作日管理人通知再到账;
(二)资管计划主动管理参与定增
1.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通道类资管计划表述:因本计划系委托人自主决定设立,管理人依据委托人(或委托人聘请的投顾)的指令投资,管理人仅承担事务性管理职责,不进行主动管理;但需遵守管理人的投资管理制度及风险控制及公平交易;严格禁止同一投资组合同日反向或其他可能导致不公平交易和利益输送的交易。委托人在此不可撤销的承诺,除因管理人过错等原因带来的损失外,委托人认可管理人按照指定投资事项进行投资,由此带来的任何投资风险后因投资造成的损失,由委托人自行承担,与管理人无关,委托人承诺不向管理人主张因采纳该指定投资事项而造成计划资产损失的赔偿责任。
·主动管理类定增计划表述:委托人承认和同意,如何管理以及在何等价位处置资管计划财产由管理人全权决定,委托人不以任何方式干涉,管理人在买卖股票前将会是否处于信息披露敏感期向管委会进行咨询;管理人无法确保仅在市场最高价时将该等资产予以变现;委托人有权提出投资建议,但管理人有权否决;
2.对多资产管理计划
·如果计划有投资顾问,按照投资顾问的投资建议进行,资管合同中需明确投顾的权利义务,但需遵守管理人的投资管理制度及风险控制及公平交易;严格禁止同一投资组合同日反向或其他可能导致不公平交易和利益输送的交易;
·由管理人主动参与定增,主要表述为:委托人承认和同意,如何管理以及在何等价位处置资管计划财产由管理人全权决定,委托人不以任何方式干涉;管理人无法确保仅在市场最高价时将该等资产予以变现;
·结构化设计定增:一般设计优先级与次级份额、预警线与止损线、次级委托人补仓(坚持份额恒定原则);
锁定期内,如资管计划单位净值触及或低于等于预警线时,管理人需提示次级委托人;低于等于止损线时,管理人通知次级委托人(同时通知连带补仓义务人,如有),提示其履行补仓义务,如法定期间内未补仓或虽补仓但是未使净值回复至预警线上,管理人有权在标的股票解禁后连续地、不可逆转地按市价进行平仓操作,资管计划终止且资管计划的全部财产(包括次级份额的财产)归优先级份额所有。
解禁后,如单位净值触及或低于等于预警线时,管理人通知次级委托人(同时通知连带补仓义务人,如有),提示其履行补仓义务,如法定期间内未补仓或虽补仓但是未使净值回复至预警线上,管理人有权自主决定边现品种;如资管计划单位净值低于止损线,管理人通知次级委托人(同时通知连带补仓义务人,如有),提示其履行补仓义务,如法定期间内未补仓或虽补仓但是未使净值回复至预警线上,管理人有权连续地、不可逆转地按市价进行平仓操作,直至计划可变现和可流通的财产全部变现为止。
·资产委托人全权授权管理人行使全部相关股东权利,资产委托人对此充分认知并无任何异议。资产管理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以及为资产委托人利益最大化的原则管理和处置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但是资产管理人无法确保在市场最高价时将该等财产予以变现。资产委托人承认和同意,如何管理以及在何等价位处置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由资产管理人全权决定,资产委托人不以任何方式进行干涉,资产委托人认可资产管理人处置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价格和结果。
五、资管计划包括专项、参与三年期定增
(一)基本要求
1.以定价定向方式确定发行非公开产品,股票锁定期(或禁售期)为36个月;
2.不允许结构化设计;
3.投资于一家上市公司定增股票,原则上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增发完后总股本的5%,且不得超过获取该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的最低持股比例;
4.本次发行对象的“最终出资不包含任何杠杆融资结构化设计产品”;
5.资管计划参与定增的,发行人在T-1日公告非公开发行事项,包括资金来源(募集资金:“本次发行对象A、B的资金来源为向XXX募集;自有资金:本次发行对象C、D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或借贷资金),不存在向第三方募集的情况。”)、资管合同全文、承诺本次发行对象的最终持有人和受益人与公司和主承销商无关联关系;
(二)资管计划参与三年期定增
资产管理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以及为资产委托人利益最大化的原则管理和处置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但是资产管理人无法确保在市场最高价时将该等财产予以变现。资产委托人承认和同意,如何管理以及在何等价位处置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由资产管理人全权决定,资产委托人不以任何方式进行干涉,资产委托人认可资产管理人处置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价格和结果。对多资产管理计划可以接受委托人的安排代表计划聘请投顾,由投顾出具限售期满后出卖出的投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