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金出境监管趋紧,企业怎么办?
自11月28日以来,国家监管部门接连发声,密切关注一些非理性对外投资倾向,并明确指出存在四类境外投资行为异常情况。与此同时,采取多种措施调整资金出境监管工作流程,限制违规资本外流。
自11月28日以来,国家监管部门接连发声,密切关注一些非理性对外投资倾向,并明确指出存在四类境外投资行为异常情况。与此同时,采取多种措施调整资金出境监管工作流程,限制违规资本外流。
在此背景下,多家商业银行的外汇登记、购/换汇或付款事宜已被暂停,在监管约谈的方式和操作流程得以明确之前,境外投资资金出境暂时处于停滞状态。
可以预见,未来真实、合法合规操作的对外投资项目不会被禁止,但监管部门会加大对项目真实性和合规性审核。面对新形势,企业在审慎决策的同时,可以采取哪些措施保证自身合法合规的对外投资项目得以顺利实施?
小编今日分享此文,提出若干可供企业实操的建议。如果您对这一问题有自己的看法,也欢迎通过后台留言方式与我们分享。
1、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银行的会议精神,500万美元以上的外汇出境须监管约谈,而监管约谈的方式和操作流程尚未明确,因此各商业银行暂不操作外汇登记、购/换汇或付款事宜。
2、内保/存外贷的方式看似不直接面临本次监管要求的约谈事宜,但预计银行对相关操作程序更加谨慎,时间和办理流程上不确定性可能会增加。
3、建议企业合理安排资金出海的路径、步骤、时间,研究可能的替代方案。尽早排队办理各项监管部门手续,主动约谈监管部门说明投资情况。在交易文本中做好关于政府审批风险分配。
正文
1 资金出境监管工作流程调整动态
近期在岸和离岸人民币汇率持续走低,人民币贬值预期强烈。网上传出基于外汇收支压力,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银行召开会议调整资金出境监管工作流程,监管风险升级。
调整前后资金出境主要流程对比如下(以下监管新政后的操作和风险尚无正式出台的文件印证):
2 银行实际操作现状
据了解,目前多家银行均已开始执行人民银行严格监管的政策要求,暂缓操作11月28日后需购汇付款的,以及超过500万美元的汇款业务操作。
目前已被暂缓操作的案例中包括已取得境外投资批准证书等待办理外汇登记的,以及已经完成外汇登记等待放款的情形,金额也从2000万元人民币到3500万美元不等。
暂缓放款的原因是根据文首的会议精神,500万美元以上的外汇出境须监管约谈,而监管约谈的方式和操作流程尚未明确,在明确之前,各商业银行暂不操作外汇登记、购/换汇或付款事宜。
据以往经验,约谈的形式为境内投资主体负责人与监管机构直接沟通,提供资金来源、项目真实性等问题做出解释,但此次约谈具体操作仍待监管机构进一步明确。
3 对企业的操作建议
在设计境外投资方案时,尽量避免触及媒体报道中的“被视为异常情况以及需要密切关注的境外投资业务”。涉及监管部门明确表述将密切关注的房地产、酒店、影城、娱乐业、体育俱乐部等领域出现的一些非理性对外投资的倾向,以及大额非主业投资、有限合伙企业对外投资、“母小子大”、“快设快出”等类型对外投资,应审慎决策。
主要建议如下:
1、建议采取成立境内有限责任公司,替代境内合伙企业作为境外直接投资主体。
2、建议避免母小子大和快设快出的情形。
3、建议用有实体运营、拥有一定资产规模的境内公司进行申请ODI。
4、建议对于房地产、酒店、影城、娱乐业、体育俱乐部等行业审慎决策。
5、关于内保/存外贷方式,需提示的是,内保/存外贷虽然免于外汇登记,但为确保未来投资收益返回境内办理内保/存外贷后应办理ODI手续。
内保/存外贷的方式看似不直接面临本次监管要求的约谈事宜,但预计银行对相关操作程序更加谨慎,时间和办理流程上不确定性可能会增加。
6、据业内人士预测,未来一到两周将会出台正式文件及操作细则,建议境外投资主体与有关部门积极沟通,我们也将持续关注。
7、建议合理安排资金出海的路径、步骤、时间,研究可能的替代方案。尽早排队办理各项监管部门手续,主动约谈监管部门说明投资情况。
在交易文本中做好关于政府审批风险分配(尤其是中国政府投资审批),对审批是否和反向分手费挂钩,以及反向分手费占交易价金的比例和额度进行妥善的、符合市场管理的安排,做好交易的风险控制。
附一:被视为异常情况和需密切关注的境外投资行为
1、被密切关注的几类境外投资业务
根据2016年12月6日新华社发布的《发展改革委等四部门就当前对外投资形势下中国相关部门将加强对外投资监管答记者问》,监管部门密切关注几下等类型的投资:
房地产、酒店、影城、娱乐业、体育俱乐部等领域出现的一些非理性对外投资;
大额非主业投资;
有限合伙企业对外投资;
快设快出;
母小子大。
2、视为异常情况的四类境外投资业务
2016年12月8日外汇局有关负责人接受新华社记者专访时表示,境外投资行为异常情况大致分为四类:
部分成立不足数月的企业,在无任何实体经营的情况下即开展境外投资业务(“快设快出”);
部分企业境外投资规模远大于境内母公司注册资本,企业财务报表反映的经营状况难以支撑其境外投资的规模(“母小子大”);
个别企业境外投资项目与境内母公司主营业务相去甚远,不存在任何相关性;
个别企业投资人民币来源异常,涉嫌为个人向境外非法转移资产和地下钱庄非法经营。
附二:监管部门关于境外投资的公开态度
2016年11月28日新华社发布《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人民银行、外汇局四部门负责人答记者问》,表示:
中国对外投资的方针政策和管理原则是明确的,即坚持实施新一轮高水平对外开放,坚持实施“走出去”战略,坚持企业主体、市场原则、国际惯例、政府引导,坚持实施以备案制为主的对外投资管理方式,把推进对外投资便利化和防范对外投资风险结合起来,规范市场秩序,按有关规定对一些企业对外投资项目进行核实,促进对外投资持续健康发展。
2016年12月6日,新华社发布《发展改革委等四部门就当前对外投资形势下中国相关部门将加强对外投资监管答记者问》表示:
我国对外投资的方针政策和管理原则是明确的,我们鼓励企业参与国际经济竞争与合作、融入全球产业链和价值链的方针没有变,坚持对外投资“企业主体、市场原则、国际惯例、政府引导”的原则没有变,推进对外投资管理“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方向也没有变。我们支持国内有能力、有条件的企业开展真实合规的对外投资活动,参与“一带一路”共同建设和国际产能合作,促进国内经济转型升级,深化我国与世界各国的互利合作。
同时,监管部门也密切关注包括上文提到几类对外投资中存在的风险隐患,建议有关企业审慎决策。对外投资管理机制是我国开放型经济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我们将把完善中长期制度建设和短期相机调控结合起来,在推进对外投资便利化的同时防范对外投资风险,完善和规范市场秩序,促进对外投资健康有序发展,保持国际收支基本平衡。
12月8日外汇局有关负责人接受新华社记者专访时表示,外汇局一直强调支持有能力和有条件的企业开展真实合规的对外投资业务。对于真实合理的对外投资资金汇出需求,外汇局一直予以保障。目前我们主要是从做好真实和合规性的角度开展工作,坚持对外直接投资购付汇的实需原则,同时对于虚假的对外投资行为保持打击力度。
这意味着:真实、合法合规操作的对外投资项目不会被禁止,但监管部门会加大对项目真实性和合规性审核,预计资金汇出时间可能会延长。涉及上文提及的监管部门明确表示密切关注或异常的几种类型对外投资,应审慎决策、尽量避免,涉及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应严禁投放。
来源:走出去智库、中植企业集团微信公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