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贸易——拓展国内证业务的突破口

孔春艳 |2016-12-20 09:482738

2016年10月国内证新政的实施为国内证业务发展打开了广阔的空间,对于银行来说最耀眼的三个契机是:一年期、服务贸易、可转让。

文/孔春艳 中国银行浙江省分行

来源:贸易金融


“不要走在我的后面,因为我可能不会引路,

不要走在我的前面,因为我可能不会跟随……”

在文学艺术领域可能如此,但在贸易金融领域正好相反,

创新、复制,然后跟随。


2016年10月国内证新政的实施为国内证业务发展打开了广阔的空间,对于银行来说最耀眼的三个契机是:一年期、服务贸易、可转让。而一年期受制于期限匹配的原则,可转让因为操作相对复杂、增值税发票替换受制于税务行业习惯等原因,推进相对缓慢,而服务贸易成为很多行拓展国内证业务的突破口,其中公共事业缴费和运输行业备受青睐。本文以公共事业中电费开证为例,探求服务贸易营销切入口、如何合理设置服务贸易信用证条款、如何解决实务与结算办法之间的冲突,期望有所裨益。


一、如何找到服务贸易营销切入口?


我是某银行贸金部的产品经理,领导说这一阵子要重推国内证业务,看看兄弟行纷纷推出电费证首笔、运费证首笔、蒸汽费首笔、污水处理费首笔、建筑工程首笔……,不禁倍感压力,要在那么多客户中筛选出目标客户无疑是大浪淘沙。


上周,我们搞了个国内贸易结算产品客户推介会,请了一些从事国内贸易的大客户,宣讲国内证新政带来的变化和好处,以及电票系统的使用和推广。


有同仁惊呼:国内证和银行承兑汇票怎么放在一起营销?它们是对手啊!


我说是啊,它们有很强的替代性,特别是国内证新政后,那么它们的客户群必定也存在潜在的转换的可能性。当然另一方面也考虑到手心手背都是肉,现在国内结算这一块也放在我们部门了呀。


那国内证与银承比,到底有什么优势呀?


国内证在安全性、经济资本占用和融资规模占用方面还是占优势的。


那么,票据电子化后,安全性方面还占优势吗?


国内证的安全性更多的在于避免买卖双方收款不发货、收货不付款的现象发生,用单证约束,银行承担第一性付款责任,交易安全有保障。而电票有时会用于预付有时候是用于货到后,会给交易中的某一方造成不安全感。再者,票据电子化后,虽然票据本身的真实性、保管、传递方面的安全性会有所提高,但网络系统运行风险加大,还有流通环节多仍易出操作风险和道德风险。


在推介会后,某客户表示有用国内证结算电费的意愿,还有一个客户表示对可转让国内证有兴趣,但后来经过沟通,发现他们的情况并不适合做可转让国内证。还是电费证有戏!


第二天,我们就拿着电费国内证服务方案,去跑客户,这客户蛮爽快说可以。接着去营销供电局客户服务部门,也就是负责收电费的部门,人家说,国内信用证是什么鬼?我们不熟,我们现金和银承用的好好的。做不做,去问我们的上级机构。


哎,电力系统就是牛!


第三天,我们拉上公司部的人,走访供电局的上一级电网公司,电网公司财务部门说,只要是能安全收妥电费的,都可以接受,我们可以和供电局客户服务部门沟通。


后来了解到,电力系统不同部门的考核方式是不同的,比如,财务部门会比较关注结算方式的安全性,基层供电局客户营销部门会被考核收缴电费的及时性,那么你要对财务部门说,肯定能收到钱(只要是交单相符,银行承担第一性付款责任);对供电局客户营销部门说,肯定能及时收到钱。


几经沟通,总算促成我们的首笔服务贸易电费国内证。


后来去总行培训,从某兄弟行得知,他们的首笔电费证更多的是一种机缘巧合,他们的客户经理正好认识电力局收电费的,老是抱怨那些拖欠户,看来有时侯别人的抱怨就是你的机会。于是乎,就请他说说有哪些令他头疼的拖欠户,客户经理发现,这些拖欠户中正好有他们行的授信客户,这真是一个绝好的机会!国内信用证既帮电力局治好头疼的问题,也帮拖欠户解决资金紧张的问题还有信誉问题。


原来,服务贸易和货物贸易很大的一个不同是,货物贸易往往是买方市场买方牛,而服务贸易(特别是公共事业服务类)却往往是服务提供方更牛,不是虎就是爷啊!


我恍然大悟,原来服务贸易(特别是公共事业服务类)营销的切入口更多的是服务的提供方,也就是信用证的受益人啊!


二、如何合理设置服务贸易信用证条款?


我是贸易金融部的业务经理,有二十多年的从业经验,尽管只是操作岗位,但不乏工匠精神,总是努力把信用证开到完美。今天第一次开服务贸易电费证,自然得咬文嚼字。


我们碰到的第一个问题是,没有合同!


我们知道,根据国内证结算办法第十三条:“申请人申请开立信用证,须提交其与受益人签订的贸易合同。开证行应根据贸易合同及开证申请书等文件,合理、审慎设置信用证付款期限、有效期、交单期、有效地点。”


但是申请人说电力局向企业提供电收缴电费贸易背景真实啊,有缴费单为证啊!你不可能为此每个月跟电力局签一次合同啊!


但你可以签大合同啊!


我们碰到的第二个问题是,服务提供确认单。


有些行电费证开证时提供了电力公司出具的缴费单,但单据条款中未设置服务提供的单据,只对增值税发票作了要求。


但是根据结算办法第十四条(十八):“单据条款,须注明据以议付的单据,至少包括发票,表明货物运输或交付、服务提供的单据,如运输单据或货物收据、服务接受方的证明或服务提供方或第三方的服务履约证明。”


所以我们除了要求增值税发票外,还要求:


“由受益人出具并盖章的用电缴款通知单一份,并经申请人盖章确认,缴款通知单注明用户名称为申请人,实际用电量以及计算年月。”


我们碰到的第三个问题是,单价的问题。


信用证要求发票和缴费单,电力公司出的缴费单会显示尖峰、峰谷用电和非峰谷用电,它们的单价是不一样的,而开增值税发票时并不会分得那么细,只显示总价和总用电量,然后倒退一个单价,还有信用证货描栏就规定好单价,很容易造成单证单单不符。


我们的做法是给单价、信用证金额和用电量均有10%的上下浮动。


三、碰上实务与结算办法之间的冲突,怎么办?


实务中,各供电局对不同的企业用电缴费模式会有不同,但基本上有三种:1、月初预缴费再用电;2、月初预缴一半,月底根据实际用电缴齐所有电费;3、先用电,月底缴费。


现在电费证更多的是针对第三种情况,可能第三种情况对电力局最不利,这也就给了信用证一个机会。但是现在的情况是月底缴费单出来了,用电企业来开证,再做个融资,让银行帮他出钱。而对于电力局来说,跟以前并没有太大差别如果这个用电企业不是个老赖的话。所以,有供电局说月初就要收到信用证。想想也对呀,货物贸易项下,不是先收到证再发货的吗?但是问题来了,月初开证,这个月缴费单还没有出呀,又没有单笔单签的合同,这个贸易真实性怎么佐证呢?如果有一年一签的大合同,加上前几个月的缴费清单,对企业一个月的用电量有大致的估算,是不是可以解决问题了呢?


对于第二种模式,我们给出的方案是信用证允许分次交单结算。但是也遇到实务的问题是部分供电局只能月底一次性出具发票,还有供电局要求必须收到电费款后,才开具电费发票。有同事问:这个能先办理付款,再后补发票吗?这个最好还是让电力局作出改变……


对于有信用证受益人提出我开增值税发票,因为某种原因无法显示合同号和信用证号,新的结算办法审单规则已经帮我们解决了这个问题,国内信用证审单规则第四十四条规定:“发票本身未注明‘手写无效’或类似表述的,可以在发票中出现手写补充内容,且补充内容仅为满足信用证要求填写,而发票本身并不需要,如在备注栏补充手写信用证编号、合同号等。”


现在的电费证基本上是一个证管一个月,这个月用电企业有融资需求就来开证,没有就不来开了,这个业务也就没有了持续性。但是企业用电肯定是持续的(只要这个企业还是正常运营),缴费也是持续的,我们怎么把这个业务也做成持续呢?是否能够凭一年一签的大合同,以往的电费缴款单,估算全年的用电量,信用证效期延长,允许分次交单结算,。一个证可以管三个月、半年乃至一年? 这当然是要在KYC的基础上。


国内证初涉服务贸易,正如博物馆里那些远古时代的石器,尽管粗糙、原始,但是充满生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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