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比银行更适合做投贷联动
在信托公司参与投贷联动业务具有多重优势的情况下,为何监管层又提出信托公司设立专业子公司开展投贷联动业务的思路?
2016年4月21日,银监会与科技部、人民银行正式联合对外发布《关于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创新力度开展科创企业投贷联动试点的指导意见》,首批5个地区10家银行入围试点,投贷联动试点正式明确。
上述文件,为金融机构探索和实践投贷联动模式敞开了大门,发展至今,投贷联动也不再是银行的“专利”。日前,银监会明确提出鼓励信托公司充分发挥信托制度优势,探索信托资金的投贷联动模式。为支持信托公司以固有资金设立股权投资子公司,银监会正研究制订的《信托公司专业子公司管理暂行办法》有望在年底出台。
从整个信托业来看,“投贷联动”的业务模式还在萌芽之中,尚未形成规模化。但一些先行者的探索,已可让我们一窥投贷联动的堂奥。区别于银行,信托公司可以通过固有资金、信托计划等多种方式对科创企业发放贷款或进行股权投资,从而实现“表内和表外”,“债权和股权”的双重互动。
大力促进科创企业发展是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重要举措。长期以来,由于科创企业自身特征和我国金融体系结构两方面的原因,融资难问题一直制约着广大科创企业的成长和发展。9月20日,国务院印发《关于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从政策法规、财政税收、金融监管和配套服务等多方面进行了部署安排。银监会也随后发布《完善投贷联动机制提升创业投资金融服务水平》,将在培育多元创业投资主体、多渠道拓宽创业投资资金来源、加强政府引导和政策扶持等方面积极做好工作,推动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此次政策的密集出台呈现出众多亮点,尤其以鼓励信托公司充分发挥制度优势,为创业企业提供综合化、个性化金融投融资服务最为突出。在信托行业实施战略转型,回归信托本源,强化主动管理能力的大背景下,发挥自身优势,深入参与投贷联动业务对信托公司自身发展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
信托公司:投贷联动的创新先锋
多年来,信托公司一直被外界誉为金融市场的“多面手”。此次国务院文件明确提出鼓励信托公司发挥自身优势,积极探索新产品、新模式,为创业企业提供综合化、个性化金融服务。银监会文件则在篇首就明确提出将在创新试点、产品模式、政信联动和股权投资专业子公司设立等四个方面支持信托公司深入参与投贷联动业务。此次,信托公司受到如此重视和关注,内在机理是源于信托公司的三大特殊优势,即多元化的投融资领域、完备的风险隔离机制以及灵活的产品创设机制。这些优势能够很好地匹配投贷联动业务对于风险收益安排的复杂需求。
首先,投贷联动本质上是利用股债结合,实现权益和债权在同一主体中进行风险补偿。这对于分业监管体制下的金融机构,特别是对于银行来说,在专业人才、风控体系和法律合规等方面都提出了挑战,而信托公司可以通过固有资金、信托计划等多种方式对科创企业发放贷款或进行股权投资,从而实现“表内和表外”,“债权和股权”的双重互动。
第二,投贷联动在紧密“联结”的基础上又强调稳妥“分离”,要严格设立债权和股权在主体、人员和业务上的防火墙,从而实现风险隔离。银行开展此项业务面临人才和业务上的路径依赖,特别是新设投资主体在上位法上的政策红线,只能以特许方式试点开展。而信托公司从2002年之初就从制度上落实了自营与信托业务隔离、信托业务之间隔离的内部控制体系。同时,信托财产的破产功能也提供了最为充分的风险隔离屏障,即信托财产不受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等的债务追索。这就更能适应科创企业需要长期价值投资的确定性要求。
第三,投贷联动业务的客群差异较大,需要差异化、动态化的投融资需求解决方案。信托公司则具备创设机制灵活、工具策略多样、标准化和个性化结合等特点,在满足科创企业需求方面契合度较高。就兴业信托而言,作为一家银行系信托公司,可以充分发挥自身综合性、多元化的集团优势,有效联结起银行、信托、证券、期货、金融租赁、资产管理以及交易清算等各类金融牌照资源,为科创企业提供全生命周期、整合股东和员工多样化需求、横贯多元化产业链条的综合性金融服务。
正是基于这些独特优势,新一轮投贷联动支持政策将信托公司推到了开展科创企业投贷联动业务“急先锋”的位置。当然,除了理论和现实的制度优势,信托公司在私募股权投资领域的稳健探索以及行业整体的良性发展态势,也是被监管层委以重任的重要因素。
专业子公司:信托型投贷联动的资源整合抓手
在信托公司参与投贷联动业务具有多重优势的情况下,为何监管层又提出信托公司设立专业子公司开展投贷联动业务的思路?其实这正是充分发挥信托制度优势、控制投融资风险的合理制度安排,也是本轮投贷联动支持政策的点睛之笔。
首先,功能专注,信托专业子公司可作为整合优势资源的主体。
信托公司以固有资金或信托计划都可凭借功能优势开展投贷联动业务,但简单以固有资金或信托计划开展投贷联动可能会存在定位偏差。信托公司固有资金定位于实现自身增值以及为受益人资产安全运营提供资本保障,信托计划则擅长于按照委托人意愿和风险特征进行财产运用管理。两者具有资金和管理经验的优势,但缺乏对于科创企业投融资的联动机制。专业子公司为投贷联动而设立,根据科创企业的特征来制定发展战略并建立风控体系,依托于信托母公司又面向科创金融的市场需求,通过协同调配内部资源,引入符合科创企业自身特征及需求特点的匹配资产,可谓打通了信托公司参与投贷联动的“任督二脉”。
第二,风险隔离,信托专业子公司探索突破科创融资的瓶颈。
专业子公司通过独立法人机制与固有资金和信托资金实现账户、管理和资产上的隔离,设立制度上的防火墙,加上严密的金融机构监管体系,可以有效避免风险传染。同时专业子公司可引入更为市场化的激励约束机制,建立专攻投贷联动领域的投研团队,构建专业化的项目筛选、评估和管理机制,提高项目的成功率,从而更有效地打破传统银行融资思维局限,实现真正意义上的价值投资和长期投资。
第三,模式灵活,信托专业子公司可构建科创金融大平台。
信托+专业子公司投贷联动,具有立体化、灵活性的模式创建功能。最为基础就有股加债、产业基金、集团联动三大模式。
股加债模式即子公司股权投资+信托融资模式,通过专业子公司设立投资基金,投资于科创企业股权,承担投资管理职能。信托计划或固有资金则在股权投资前期或者后期进行配套贷款。
产业基金模式即专业子公司作为GP发起产业发展基金,信托计划募集合格投资者资金并认购合伙企业LP份额,基金组合投资于科创企业的股权或债权。
集团联动模式则是“专业子公司+”的开放模式,银监会《完善投贷联动机制提升创业投资金融服务水平》文件中,明确支持“具有集团背景和已开展创业企业投融资业务的信托公司先行试点,充分整合、发挥集团资源优势和风险管理经验,推动投贷联动业务规范、健康发展”。专业子公司可以整合银行、证券、基金和保险等全牌照的优势资源,打造科创金融大平台,真正实现全方位、一站式的金融服务。
内外兼修,推动信托+专业子公司成为投贷联动生力军
信托设立专业子公司开展投贷联动并非突如其来。早在2011年,监管层就考虑拟定信托公司PE子公司设立的操作指引。2014年4月,中国银监会《关于信托公司风险监管的指导意见》(99号文)首次明确“支持符合条件的信托公司设立直接投资专业子公司”,旨在鼓励信托公司真正向投资业务转型。作为响应,目前已有20家信托公司布局60多家专业子公司,就兴业信托而言,早在2013年4月,就独资成立兴业国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布局私募股权投资业务。同时,行业其他多家信托公司也在该领域进行了探索。这些信托公司在投资科创企业等方面进行了许多尝试,但仍面临配套制度缺失、业务定位不清晰、主动管理能力不足等问题。为此我们也希望从外部政策完善和内部能力提升等方面加以改进。
一是需要明确信托专业子公司的监管规则。目前信托专业子公司仍处于萌芽阶段,监管规则仍处于较为宏观的政策指导层面,亟需明确信托公司参与投贷联动业务的具体方式,特别是专业子公司的设立条件和运作监管等一系列政策需要明确。建议监管部门尽快研究制定。
二是需要完善相关配套制度。从世界范围看,科创金融的发展,需要政府提供体系化的配套制度支持。无论信托公司还是专业子公司,开展投贷联动业务都需要政府在种子资金、税收优惠、产业指导以及退出机制上给予明确的制度预期,特别要给予参与投贷联动的信托计划或子公司通过上市或资产证券化实现退出的路径安排。这样才能增强市场预期,鼓励合格投资者积极参与这个“收获未来”的投资市场。
三是需要加强信托公司及专业子公司的核心能力建设。科创企业融资需求具有全周期、多领域和专业化等特点,信托公司及其专业子公司在开展投贷联动业务的过程中,需要进一步提高投资管理、风险管控等主动管理能力,根据企业在生命周期各阶段不同的特点,选择适合切入时点,提供专业化产品和服务。
科创金融创新任重道远,而在当前科创强国、改革转型的时代背景下,只要思维创新引领、制度创新到位,信托及专业子公司一定能从小到大,拓展出一片崭新的金融蓝海。(完)
文章来源:微信公众订阅号“新金融评论” 2016年11月5日
文/杨华辉(兴业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董事长、上海新金融研究院(SFI)常务理事)